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实施及其保障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1.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3.宪法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注意不能将宪法的遵守仅仅理解为只是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一)广泛性和综合性
(二)最高性和原则性
(三)直接性和间接性
三、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特点:1、修改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2、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严格。3、修改对象既包括宪法规范的内容,又包括宪法规范的形式。
宪法修改的原因: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弥补宪法实施中的漏洞。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修改方式 | 含义 | 举例 | 运用情况 |
全面修改 | 修改宪法全文,以新代旧 | 1946日宪、1958法第五共和国宪法 | 正常情况下少运用 |
部分修改 | 增、删、改若干条款,不牵动其它 | 1982年宪法的历次修改 | 运用得最多 |
决定宪法是全面修改还是部分修改的关键在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程度。全面修改宪法的起因是非正常性的严重冲突,如立宪或修宪的指导思想错误、宪法的基本制度与社会现实尖锐矛盾等;部分修改宪法的起因则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的正常冲突。
(三)世界各国宪法修改的一般程序
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通过和公布,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必经。
(四)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与历史
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
1、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方式是宪法修正案。
2、提案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3、宪法修正案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4、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宪法修改历史: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
1、三次全面修改:
1975年宪法全面修改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
2、六次部分修改:
(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问题的决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2)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对1978年宪法再次进行了部分修改。
(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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