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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民身份证细则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居民身份证细则

    一、办理程序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快证,均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办理居民身份证,应由本人申领,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有本人书面申请,说明代办理由及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按规定填写《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验核近期1?济夤诒曜枷嗥?2张,收取证件工本费,出具《办理居民身份证回执》和收费票据。派出所应当根据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快证的不同情况,审核申领人下列证明材料:
    
    1.申领居民身份证
   
     (1)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户口簿、《办证通知单》,因故无法出具《办证通知单》或者对证件登记项目有异议的,须由申领人的监护人证实说明或者核实原始户籍证明材料后办理。
    
    (2)超过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出具户口簿,并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2.换领居民身份证
   
     (1)因有效期满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原居民身份证;对不能出具原居民身份证的,按补证手续办理。
    
    (2)因污损、残缺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户口簿及原居民身份证。
   
     (3)因户口迁移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户口迁移证(注明办证情况)及原居民身份证;对无法交出居民身份证或者迁移证中无准确编号的,按首次申领办理,并通知迁出地派出所作废原编号。
    
    (4)因变更更正登记内容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办理户口变更更正手续的同时受理。
    
    (5)大专院校新生入学需要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所在院校协助派出所做好办证通知、照相、登记等工作,集中报送派出所办理。
   
     3、补领居民身份证
    
    (1)因证件遗失、被窃需要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贴有本人照片、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加盖骑缝章的书面申请,交验户口簿;对《常表》中无相片资料或申领人面貌变化较大难以确认的,须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2)军队退伍、转业人员回原籍,因故无法发还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退伍、转业证明。
    
    (3)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因故无法发还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
   
     4.办理临时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正在制作或遗失、被盗尚未补领,本人外出需乘坐飞机、车、船以及投宿旅馆等原因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派出所按规定填写《临时身份证申请表》,验收相片,报送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签发手续,区、县公安机关收取证件工本费,出具收费票据。
    
    5.办理快证,因办理各种权益事务所急需,不能按正常程序时间办理领证手续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出具办理公证、证照、升学、就业、外出等证明材料,交验户口簿,派出所按规定填写《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制作底卡,使用专用信封密封后,交由本人或委托人送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大厅,经审核后制证,市公安局按规定收取快证工本费,出具收费票据。
    
    二、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职责
  
     1.审核申领人办证条件和证件主要登记内容,确保制发的证件内容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对身份不明、登记内容不符的,应调查核实清楚;
  
     2.按标准检验申领人相片质量;
  
     3.制作合格底卡,做到相片粘贴位置准确登记内容规范,底卡与制证名单相符;底卡整洁清楚,登记?热莨娣叮?底卡与制证名单相符。
  
     4.负责居民身份证发放和收缴,做到通知有记录,发放有凭据,收缴有登记;
   
    5.领用、保管居民身份证收费票据,保证票据、款额、办证数相符。
   
    (二)区、县公安机关职责
  
     1.负责手工管理的派出所的底卡打印;
   
    2.审核底卡登记内容,清点制证数量,核对制证名册遗漏、差错的做好登记,及时告知派出所补充纠正;
   
    3.审核临时身份证,确保人证相符,签署审批意见;
   
    4.验收证件质量,按派出所核对制证名单,对缺漏和不合格证件做好登记,及时反馈市局制证所;
   
    5.收缴作废证件,登记造册,定期销毁;
   
    6.做好居民身份证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发放。
   
    (三)市公安机关职责
   
    1.验收底卡质量;核对制证人数,对不合格的,退卡重制;
  
     2.按时制作证件,保证上报的制证名单与下发的证件相一致;
   
    3.检验证件制作质量,对不合格证件及时重新制作;
  
     4.维护保养制证设备,及时排除各类故障,保证机器正常运转。
   
    三、办理时限
  
居民身份证坚持随到随受理,制发证时限从办理之日起计算,城郊区在45天内,原五县在二个月内凭《办理居民身份证回执》,收费票据到派出所领取证件;从送到市公安局起,快证7天内办结,由本人凭《领证凭据》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证所领证; 从送到区、县公安局起,临时身份证2天内办结。
   
    四、工作要求
   
    (一)居民身份证应由派出所专职身份证内勤或兼职内勤负责办理。
   
    (二)派出所应掌握辖区内当年年满16周岁公民申领和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人员
名单,提前3个月做好通知和组织照相工作。
  
    (三)严格审核把关,保证人证相符。严禁弄虚作假,为不属于发证范围和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办理、制作假证,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五、收费标准

  
    (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补领居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二)申领临时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三)申领居民身份证快证,每证收取工本费80元。
  
    注:收费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身份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1999]17号、苏公厅[199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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