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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准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条  件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材料
(一)《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原件1份);

(二)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三)《数码照相回执》(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受理机关
各行政派出所。
决定机关
居民身份证由深圳市公安局审核,各区公安分局发证。
程  序
各派出所户证窗口受理,区公安分局人口科发证。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日内发证。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5年,16至25周岁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10年,25至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有效。 
法律效力
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收  费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收取40元。对城乡低保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减半收取工本费。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0条(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落实国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6〕95号)。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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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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