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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虐待、遗弃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虐待、遗弃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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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弃罪

1.主体: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还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等等。不仅包括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等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而且包括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人不予以救助(如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扩大解释)。

2.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例如,老年人让其子女将其送往外地乞讨的,子女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

4.没有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一般在法定刑内处罚。

(二)虐待罪

1.对象: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扩大解释为包括保姆。

2.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另外,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惯性。

3.罪数:

(1)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3)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4.结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

提示注意

在遗弃致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在此情况下,应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来综合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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