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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对盗窃犯罪案件的取证特点 

发布日期:2012-12-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控方对盗窃犯罪案件的取证特点 
 
  在盗窃案件中,控方是指承担证明指控盗窃罪成立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中公安机关承担盗窃案件的取证工作。 
 
  第一,重点寻找相关物证。就一般盗窃案件而言,取证重点应是在现场周围认真寻找相关物证,这是由盗窃案件自身的隐蔽性特点所致,因为案件的发生一般不为人所现场发现。所以应注意取得盗窃分子遗留的工具痕迹、身体痕迹、遗弃的作案工具或相关的可疑物品等。证据调查人员还要在现场周围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积极寻找和发现肉眼看不见的痕迹物证,如手印、足迹、粉尘等。 
 
  第二积极寻找发现相关的人证。例如目击证人、受害人、相关的知情人等。对于有些盗窃案件可以直接寻找犯罪嫌疑人,以便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第三,寻找发现相关的证据线索。在盗窃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时找不到相关的证据,但是可以发现与盗窃案件证据有关的证据线索。如证据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走访得知某人可能了解案情或可能持有一些和案件相关的物品,在此基础上,可以顺藤摸瓜去发现证据。因此,可以将证据线索作为发现证据的一种重要媒介。 
 
  第四,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依据盗窃案件的自身特点,证据调查人员应依据线索采用适当的方法和策略去查证销赃或使用赃款赃物情况,从而侦破案件,并取得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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