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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竞业限制合同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码: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1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3.1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200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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