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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纠纷

发布日期:2012-12-07    作者:110网律师
信托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其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产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接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规定,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这一条文首次以法律形式阐明了较为完整的信托概念。
     然而,现代意义的信托业是以英国的USE制度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的。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按照当时的基督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于是,教徒纷纷自愿在死后把遗产(主要是土地)赠给教会,使教会占有越来越多的土地,从而严重妨害了封建君主和诸侯的利益。于是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以土地让与教会者,必须经君主及诸侯允许,否则予以没收。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USE制度。USE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USE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信托,按其词义解释,“信”即信用,“托”即委托,合二为一,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指以资财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和受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体制。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在我国一般指的是信托投资公司,它是主要经营各种财产的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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