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容积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关于明确容积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 |
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情况,现就容积率计算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 地上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二、容积率计算中,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包括用地内的保留建筑)均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最低点计。建筑面积的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三、容积率计算中,建筑用地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如另有约定,以约定为准)。建筑用地面积根据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确定。 四、建筑用地可分地块确定和计算容积率。 五、对具有混合用地性质且无法细分地块的建筑用地,除规定容积率以外,还需规定需要予以控制的建筑类型的比例。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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