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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某某 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12-0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关于赵某某 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被告人赵某某的同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赵某某 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赵某某 ,并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 故意伤害被害人裴某某 这一事实无异议。为贵院公正处理本案,正确定罪量刑,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以法律为依据,并结合本案件的事情和证据,就本案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被告人赵某某 伤害被害人裴某某的原因来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某某 伤害被害人裴某某 系事出有因,属义愤伤人,主观恶性小,且被害人存有一定的过错。
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本案被告人与证人井某 是恋人关系,而被害人明知这一事实,却与证人井某恋爱,而这恰恰对被告人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并使其生活陷入低谷;且在事发当天,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过争执,两人情绪都很激动,被告人失去理智,并用水果刀向被害人左腹部捅了一刀。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 伤害他人是事出有因的,属义愤伤人,主观恶性小,且被害人存有一定的过错。
二、从被告人归案后的表现来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陈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情节。
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得知,被告人归案后,能够积极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从而使得本案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因此,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与考虑。
三、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来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裴某某 的死亡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
   从《尸体检验报告》(见卷第30页的病例摘要、分析说明及结论)的主要内容、被害人被刺伤的时间、被害人死亡的时间等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能够得出如下的事实:1、医院为抢救被害人裴某某 曾做过手术;被害人家属放弃了治疗;2、感染性性休克死亡是被害人裴某某 死亡的原因之一。可见,被害人裴某某 死亡的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直接所致。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赵某某 伤害他人事出有因,系义愤伤人,主观恶性小,被害人存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情节;被害人死亡也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定罪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和事实,并给与从轻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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