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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的方法与策略--许兰亭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徐涛律师
引言
  很高兴能跟大家一起交流!谈不上讲课,就是跟大家一起学习,一起探讨,探讨我们喜欢的刑事辩护事业。我这个讲座就是讲一讲辩护的基本方法,当然也是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来跟大家一起探讨。
  一、刑事辩护的特点与价值
  我们知道刑事辩护收入低、风险大,很多人不愿办刑事辩护,很多大所也不办刑事辩护业务,有很多所接案时直接就说“我们所不办刑事业务”。不过,不管怎么样,刑事辩护跟我们每个人都是有关系的,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谁都不可能说“我永远跟刑事不沾边”。
  我经常说,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潜在的被告人,都有可能某一天被抓起来,或者站在法庭上,这都有可能。并不是说你不想犯罪,司法机关就不会找到你,刑事程序就跟你无关,不是这样的。我记得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德肖维茨(他也是律师),他就在课堂上跟自己的学生讲过:“在你们当中,以后可能成为被告人的,远远要比成为律师的多。”什么意思?成为被告人的比例要更大一些。为什么呢?每个人跟刑事案件都是有联系的。
  所以我们说,即便刑事案件收入低、风险大,确实有很多律师被抓起来了,但是像刚才刘卫主编讲的,还是需要坚守,需要有人去做。刑事辩护涉及到公民的自由与生命,也包括财产。民事案件打输了就是金钱多少的问题,行政诉讼打输了就是一个具体行为该不该撤销的问题,比如说营业执照该不该撤销,该不该罚款,就是这些问题。但是刑事诉讼打输了,那是以自由和生命为代价的,那需要坐牢,有的甚至需要上断头台。所以我们在报纸上经常看到的,某某人被执行了死刑,某某人被判了10年、20年等等。最近类似的新闻也很多,尤其今年刑事大案比较多,比如“二黄”——黄松有、黄光裕,这些人原来都是非常显赫的人物。所以说刑事案件不论是达官显贵还是平民百姓,都有可能涉及到。
  我们作为作律师工作的,或者喜欢刑事辩护工作的,我想能够在一生当中办理刑事案件,为你的当事人争得权利,争得自由,争得生命,这是一件无上光荣的事情。所以我说,刑事案件的价值是最重大的,它比行政、民事的价值都要大,因此搞刑事辩护是光荣、光彩的。
  既然要搞刑事辩护,而且刑事辩护的价值又这么重大,来不得半点疏忽,它以自由、生命为代价。以前刑事案件财产性利益还不是很突出,而我们打民商官司标的比较大,多少亿、几千万,财产性利益比较大。现在看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发现刑事案件中财产利益也非常大,动不动就罚金几个亿。
  比如说前两天判的亿霖集团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的,第一被告被判了15年(因为非法经营罪顶格是15年),罚金3个亿。还有和钱列阳律师一起办的的“万里大造林”,第一被告被判了11年,罚金2亿多。这都是以亿为单位,数额非常大,财产利益也非常大。有的案件具体数额不写,就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还有最后列上一条:“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这“非法所得”到底是多少,他并不跟你说,在实际执行的时候可能把你几个亿都弄走了。
  以前我办过像上海的周正毅案件,还有张荣坤的案件,这都是上海的两个富豪,判决书第二项写的都是“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哪些是“非法所得”他并不明说。实际上只要被查封扣押的东西,再想拿回来几乎是不可能的了,而被查封扣押的这些东西数量又非常大,都是几个亿。像我跟钱律师一起办的张荣坤案件,他由于炒股,在案发的时候被扣押在账上的钱是11亿多,最后这些钱也都被执行了,都被以非法所得为由没收了。
  所以我说,刑事案件的价值也好,意义也好,都是非常重大的。自由与生命的重要性我不说了,就从财产利益上来讲,也是数额、标的越来越大。
  二、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方法与策略
  既然刑事案件有这样的特点,又这么光荣,那么怎么样来办好刑事案件?我谈一点心得体会,跟大家一起交流和分享。
  要想办好刑事案件,要想对你的委托人尽到最大的帮助,委托人就是我们的上帝,所以你要使尽浑身解数,想尽一切办法为你的当事人、委托人服务,这是律师的一个天职,或者说是最大的职业道德。但是有的律师发言是不谨慎的,说话是不可取的。
  比如说最近我看报纸登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在开庭的时候有很多律师没来,原来司法局指定的律师没出庭。后来采访律师:“你为什么不给你的当事人辩护了?”他说:“我不给这种人辩护。”意思是这种人道德低下,被人不齿,他可能觉得丢人,所以说“我不给这种人辩护”。这种表态我们觉得就很有问题,要么你当初就别接这个案件,接了你就不应该轻易地退出。如果被告人辞退你可以,但是你作为律师不可以轻易地拒绝被告人。
  再说他是“哪种人”?他只是一个被告人,他并没有被定罪,你的“无罪推定”观念哪里去了?一审还没判呢,何况两审才生效,即便一审判刑了,还有二审呢。所以我认为你的观念,职业操守都是有问题的,这种表态是有问题的。
  当然这个案件违反程序的地方,违反法律的地方,还不止这里,还有很多。比如说当地政法委书记表态:对这个案件要顶格判。这叫什么话?还没开庭呢,不但要判,而且要顶格判。那就是说,最高如果是死刑就是死刑,最高是15年那就是15年。
  另外,这个案子开庭有一个细节我觉得也很有意思,它从早上8点半开到了凌晨12点半,我觉得这非常不严肃。到了12点半我估计很多人都很疲劳了,法官也好、被告也好、律师也好、旁听群众也好,我想法院里肯定呼噜声打成一片了。其实我们国家类似现象很多,我以前也遇到过有的案件开庭开到凌晨2点多才结束,还有的案件据说开到凌晨6点。
  以前石家庄有一个黑社会案件,连续开了几天庭,最后一天开到凌晨6点多才结束。为什么呢?说因为黑社会被告人多,需要的警力也多,借的武警,原定就是3天,无论如何要结束,不然的话人员配备就很成问题,就得多花钱,这都是非常不严肃的。
  还有“三鹿”田文华的案件,它是定在2008年的12月31日那天开庭,我们知道第二天就是元旦。这么大的案件,涉及这么多人,影响又这么大,这么复杂,你就留出一天时间那怎么够?所以那个案件也是开到晚上九、十点钟。这些东西我们认为都是不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
  (一)要熟悉实体法
  搞好刑事辩护的基础、前提是熟悉实体法。实体法也就是刑法,与刑法有关的各种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等等。
  实体法就是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这都是实体法所要解决的。
  1.有罪、无罪
  刑事案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有罪和无罪。刑事案件所有的问题就是两个字:“有罪”和“无罪”。无罪当然皆大欢喜,但有罪又分很多种,是轻罪还是重罪,是死刑还是无期,是实刑还是缓刑,还是免予刑事处分等等。首先是有罪无罪,其次在有罪的前提下才分轻和重。有罪、无罪当然利害攸关,对任何一个人来讲都是意义重大的,尤其对那些国家干部来讲意义就更加重大。
  这些公职人员一旦被定罪,“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再想当官是不可能的了。即便给你判个缓刑,比如有些贪官现在缓刑适用率很高,判个缓刑,顶多给你保留一个公职。比如企事业单位一般可以不开除,退休工资还有,但是想当官是不可能了。在定罪的前提下,最轻的处罚应该是免予刑事处罚,那也是定罪。你想当官也当不成了,顶多给你保留一个单位,退休工资可能给你,但是要想当官是不可能了。如果是公检法机关,那还得调出公检法机关。所以说一旦定罪,对这些人影响非常重大。对一般的企业家来讲,或者对一般的打工者来讲,有罪无罪对他可能影响不是很大,他关心的是自由,不太关心有罪无罪。公职人员非常在乎这个。
  所以,公职人员要求做无罪辩护的非常多。有的时候我们也给他讲风险:“你这个案子如果做无罪辩护,一旦被定罪就很重,有可能无期或者十几年,相反,你要认罪有可能轻一些。”但他说了:“我明知道有风险,但我也要求做无罪辩护。”为什么呢?他有多种原因,比如说面子、朋友、关系等等。所以他明知道做无罪辩护不可能的情况下,他也想做无罪辩护。
  是不是一般的企业家不在乎有罪无罪?有的企业家还是在乎的。因为一旦被定罪,以后移民、出国、出境都受影响。如果你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那也得撤销。所以罪与非罪是非常重大的一个问题,谁都在乎,谁都重视。
  2.轻罪、重罪
  我们国家死刑多、刑罚重,这是中国刑法的一个特色,我们中国的死刑是全世界死刑的几倍还要多。像美国有些州也有死刑,但是多少年不执行,偶尔执行一个死刑那都会引起轩然大波,全世界都知道。
  我们每年到底执行多少死刑,这是一个高度保密的数字,想说的人不知道,知道的人又不敢说,所以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是一个机密。但是不管怎么样,我们的死刑数量是全世界执行死刑数量的若干倍。我们的刑罚也比较重,比如说贪污受贿,10万就是10年,你贪污受贿10万块钱就是10年,比国外普遍要重一些。
  有一年西班牙马德里有一个爆炸案,最后这些被告人有几个被判了4万多年的刑罚。因为他们不像我们国家,我们是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0年,他们没有限制,就是累加,无限地累加,该几万年就是几万年。但是他会服刑几万年吗?人的寿命有多少?也不可能。按照西班牙法律的规定,不管是什么罪,不管你被判了多久,实际服刑最长不能超过40多年。所以它表面看起来非常重,几万年,但是实际执行起来都不会那么多,跟中国的法律都没法比。中国就是死刑多,刑罚重。所以,轻罪,重罪这时候也是非常重要的。
  3.此罪、彼罪
  既然说定罪不可避免,你这行为肯定构成犯罪了,不是这个罪也是那个罪。这种情况下,轻罪当然有利的多,你如果定了另一个罪,你就可能面临死刑的判决。
  比如前几年北京有一个足球裁判叫龚建平,他是受贿20万,被判了10年。其实宣武检察院当时起诉的时候,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来起诉的,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那就是10年以下了。但最后法院把名称改了,改成受贿罪了,就跟一般受贿罪一样了,判了10年。他服刑以后,身体不好就保外就医出来,出来以后很快就死了。
  当然我想他肯定心里窝囊,觉得不平衡。他肯定心里想:“那么多裁判都收钱,怎么最后就把我给判了?”这也怪不得别人,主要是他自己当时写了封忏悔信,又把20万退了,你是人赃俱在。别人也收钱了,但是别人没承认,证明不了。他肯定觉得心里窝囊,所以很快就去世了。按理说足球裁判经常在场上跑来跑去的,身体素质应该不错,但是为什么这么快去世了,我想可能跟心理因素有关系。这就是罪名不一样,刑期也不一样。
  另外还有很多罪名,比如说诈骗,我们现在有很多种诈骗,有一般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票据诈骗。一般的诈骗最高也就是无期,但是你要是集资诈骗或者票据诈骗,那就有可能判死刑。
  以前我在北京有一个案子,他们也是诈骗,几个骗子以高息揽储的方式,让首钢把它1个亿的闲余资金存到浦发银行的翠微路支行。这1个亿到浦发银行之后,这几个骗子就通过内部人员把预留印鉴、公章都复印出来,照着这个来刻章,最后把这1个亿转成7000万,转到他们自己公司的账户上去。后来首钢一对账,怎么1个亿刚存进去没几天就剩下3000万了,然后他们就追银行。后来银行给这几个骗子打电话,往回追钱,这几个骗子最后退回来2000万,还有5000万就损失了,没再追回来。
  当时检察院起诉的时候是按贷款诈骗罪起诉的,贷款诈骗是没有死刑的,最高是无期。所以无论是辩护人、被告人本人都没太当回事,就认为最高是无期,没有生命之忧。但是到了法院,风云突变了,判决给改了,改成票据诈骗了,不是贷款诈骗了,你是通过假的票据把钱转走的,所以你是票据诈骗。结果前三个被告都判的死刑,二审也是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我有一个当事人,他被抓的比较晚,等一审判完了以后他才被抓,也是按照票据诈骗起诉和判决的,所以一审、二审他也是死刑。但最后在死刑复核的时候,我这个当事人最后改成了死缓,理由就是一句话:他所起的作用比起同案被告人要小,那几个人都被执行了死刑。可以看出,罪名不一样,刑罚就是天壤之别。
  以前我在吉林也办过一个集资诈骗的案件,他们找了一种新型的材料,叫“纳士塔”,说市场前景非常好,能赚大钱,吸引了很多人来投资。但后来因为它高息,前面的人赚钱了,后面的人就没钱可赚,就赔了,最后这几个人都被抓起来了。当时就有争议,这些人是定集资诈骗罪,还是定非法经营罪,还是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这几个罪量刑轻重是不一样的,非法经营罪最高是1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是10年,集资诈骗罪最高是死刑。
  最后形成这样一个意见,前8名公司的高管定的是集资诈骗罪,因为你们参与了策划、决策,这种高息手段你们是参与决策制定的,你们是明知道不可能实现的,你们有诈骗故意,所以把前8名定的是集资诈骗。后面的那些一般的工作人员,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后判决下来,前3名被告都是死刑。我那个被告在里面排第六,判了10年。后面的吸收公众存款的就轻多了,因为最高才10年。最后我听说这个案件前3名被告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时候,第三被告好像保住命了,第一、第二被告都执行了死刑。这就可见此罪和彼罪差距有多大。
  最近报纸也登了一个案件,我办的一个偷税的案件,是石景山区的一个商业大楼,一审就定罪了,把单位和个人都定了罪,单位判的罚金,然后对这几个个人——董事长、总经理,有判三年半的,有判三年的,有判一年缓一年的。其实偷税数额也很小,才十几万,因为是股东内部的斗争等原因,一审就给定罪了。后来上诉,上诉期间正赶上《刑法修正案(七)》通过,2月28日通过施行的。我们这案子在2月28日的时候还没有二审结论,后来我们就把修正案寄给一中院承办人。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初次偷税一般来讲就不算犯罪了,比如进行了行政处罚,滞纳金也缴了,税款也补缴了,一般来讲就不算犯罪了,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这就说明你要关注这些实体法的发展和进展。其实在去年的时候,《刑法修正案(七)》就开始讨论,当时叫草案,但当时我们办的案件中只要跟《刑法修正案(七)》有关的,我们觉得引用对我们有利的,我们就会引用。当然公诉人会说了:“这只是一个草稿,没有通过,没有法律效力。”是,我们承认它没有通过,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既然有这样一个草案,这说明什么?刑法需要修改,这是一种导向、一种趋势。所以说你要是认为它对你的当事人有利,你就可以提出来。
  我们在河南有个案件,被告人几个罪名中就有一个偷税罪,后来在开庭的时候我们就提出偷税不能成立,当时就提到《刑法修正案(七)》草稿,后来法院果真就把偷税罪去掉了。这说明什么?我们对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这些实体法的东西,要非常熟悉,你要跟踪它,最近本领域有什么新的发展,有什么新的动向。
  这就是我讲的,一定要熟悉实体法,因为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轻罪重罪这都是实体法要解决的问题。
  (二)要熟悉程序法
  我们中国向来是重实体轻程序,都觉得实体错了才叫错,程序错了就不算错。
  比如说佘祥林案件,当时认为他杀妻了,当然没判死刑,如果判了死刑,也无法纠正了,也不可能再纠正了,错就错了,当时毕竟还保住一条命。后来他老婆又活着回来了,这才证明这个案件判错了,否则的话无论你怎么申冤、申诉,都不可能改判的。这种情况下,是实体判错了,张冠李戴了,才纠正了,才平反昭雪了。
  还有以前云南昆明有一个公安民警杜陪武的案件,也说他把妻子和妻子的一个情人给杀人,然后把枪也抢走了。也是经过多方的努力,最后没判死刑,判了个死缓。在他服刑当中,真凶落网了,真凶交代出那两个人是我们杀的,而且在他们身上也找到了那把枪,这才知道杜陪武这个案件判错了,后来才纠正了。
  所以在我们国家,只承认实体错了才叫判错了,如果程序错了,什么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这在我们国家不算什么事,领导也不认为那算什么事。有的领导就说了:“人是不是你杀的?既然是你杀的,你都可能被判死刑,打你几下又怎么了?”很多领导都有这种观念,觉得程序违法不算违法。
  但是作为律师来讲,我们不能说不重视程序,程序是我们刑辩律师安身立命的一个基础。如果法院不讲程序的话,司法机关不讲程序的话,那也没必要要律师了。这个人犯了罪杀了人,直接处死完了,还需要什么程序,什么起诉、审判,那就不需要了。所以说要重视程序,要讲程序,尤其是我们辩护律师要讲程序,要“挑刺”、“挑毛病”。
  所以程序辩护无非就是挑程序上的“毛病”,挑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违反程序的地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这就是程序辩护。简单来说,程序辩护就是“挑刺”,挑司法机关的“刺”、“毛病”,挑你没按程序办的地方,这就是程序辩护。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是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实在国外,他们强调,程序公正要甚于实体公正。当然在中国,目前还不太可能程序公正要大于实体公正,那你起码要并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要并重。我们刑辩律师首先自己要有信心,要有这么一个理念、观念,然后你才能贯彻到你的行动中去。如果你自己都不认为程序问题算个问题,这些程序问题当然就会越来越严重,永无解决之日。
  当然,我们办的刑事案件比较多,实践中也了解一些,像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实际上很多案件都存在,但你证明不了。比如有很多嫌疑人,进公安局的时候是活蹦乱跳、年轻力壮的,进去没几天死了,明显肯定是刑讯逼供了,但是证明不了。为什么?因为没有沉默权,也没有律师在场。他审讯的时候也不给你搞录音录像,他打你的时候绝对不会给你搞录音录像,他把你收拾服了、打服了,然后再给你搞录音录像,所以你从录音录像上也挑不出任何毛病。
  另外有很多人并不是把你放在看守所里,因为看守所毕竟还算稍微正规一点,还算人多眼杂,他搞刑讯逼供容易暴露。一般先找个地方,找个什么警犬基地、度假村、别墅村这些地方,谁都看不见,他想怎么收拾你就怎么收拾你。所以我们说,程序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三)要熟悉证据法
  打官司我们认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打证据,但是中国现在又成了打官司是打关系。很多当事人找律师时说:“你跟XX法院熟吗?你跟XX法官熟吗?”你要是说不熟,他可能就不找你了。他不是考虑你的水平、资历、能力这些东西,他首先问你关系如何。所以,我们考虑更多的是打关系。
  当然我们承认,在中国有些案件,我认为有些小的案件是讲关系的。比如说到底该判3年还是5年,是实刑还是缓刑?这种情况下,关系是管用的,那就是法官一句话。比如说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是3年以下,那我判1年也是可以的,2年也是可以的,判缓刑也是可以的,只要我不判3年你就不能说我判错了,那你上诉也没有希望翻盘的。这些小案件我认为关系是管用的。但是大的案件,像中纪委搞的这些案件,像陈良宇等案件,这种案件讲关系恐怕没啥用了,因为首先说话管用的人你找不到,找到以后人家也不一定给你办,所以这种案件讲关系是用处不大的。
  另外你想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是与非是截然对立的,这种情况下你找关系恐怕也没有用。那怎么办呢?还是得看事实、证据本身。既然你要做无罪辩护,那只能硬碰硬,针尖对麦芒,到底从证据上,事实上讲能不能定罪,这种情况下找关系意义也不是很大,所以我强调还是要看证据,看事实。
  首先要看这个事实有没有,比如受贿案件,指控他受贿80万,首先要看他受贿80万这个事有没有,如果有这回事,他也承认这钱确实收了,那再考虑性质,他是不是受贿。首先要考虑能不能证明他收了80万,如果说从证据上来讲,收没收80万都存在疑问,那当然首先要考虑做证据上的辩护,就说他没收这80万,如果你承认收了80万再说不构成犯罪,相对来说就比较困难了。
  所以说,任何一个事件,不管是谁找你,首先要看看证据情况。有的当事人来找你,说:“这个案件能不能判无罪?”或者“有没有希望保命?”这个时候你实际还没看到案件的证据情况,你都不了解,能办成也罢,不能办成也罢,都是没有根据的,都是不负责任的。
  还有的时候当事人找你咨询,会谈很多的背景,说:“我们家老公就是由于为人太正直了,就是由于抗上,得罪人了,所以另一派就整他。”这些东西对律师来讲,你可以了解,但是对案件并没有多少意义。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了,它不是你内部的政治斗争问题了。进入司法程序,那就要看证据怎么样,你别管背景如何、谁跟谁斗。现在就看,不说你受贿吗,就看这件事有没有,钱收没收,如果确实收了,那你再说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用这些东西来衡量,再讲什么背景,谁跟谁的关系,谁整谁,那已经没有意义了。
  所以说,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尤其一些死刑的案件,为什么最后被判无罪了,或者说被改判死缓了,有的时候就是证据问题,有些环节卡不死,判死刑心里有点拿不准,还是证据问题。
  另外,我们作为律师,一些证据规则,证据原理要非常的熟悉。比如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还有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疑罪从无等等,这些东西我们都要非常熟悉,因为经常会遇到。尤其你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我们经常强调这个案件没有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等,既然这样,就应该疑罪从无。有的时候我们都成了套话了,在辩护词里或者在法庭上,我们经常会想到证据方面。即使你内心认为,其实控方证据挺充足的,因为你做的是无罪辩护,那你也只能说他证据不足。你要是认为证据充足了的话,那还做什么无罪辩护?
  所以说,证据原理、证据规则,我们作为律师要非常的熟悉。尤其你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我的经验就是,对控方出示的每一份证据你都不能说同意,你都不能说没有意见。为什么?如果控方出示的一份证据你说没有异议,控辩双方既然对这份证据没有异议,那法庭就可以拿来直接用,就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所以即便你内心认为这份证据是真的,但你也不要说没有异议,你可以说它的关联性有问题,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
  比如说受贿罪,因为控方要全面举证,要形成一个证据链条,那么他既然指控你构成受贿罪,比如说你的主体身份,你是处长还是局长,什么时候任命,你的职责范围等等,这些东西他都要作为证据出示的。实际这些东西不可能是假的,他本身就是处长,也干了七八年了,负责很多事务。这些东西本身是真的,当控方出示这些证据的时候,你能说没有异议吗?你可以这样说:“它的客观性没有问题,但是没有关联性,跟指控受贿没有关系。”所以我的经验就是:不要轻易地说同意,也不要说没有意见。
  另外,被告人经常会说“我受到了刑讯逼供”,公诉方就会出示一些证据,说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法官就问律师:“你什么意见?”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刑讯逼供,实际律师也不知道,律师当时也不在场,你到底怎么说?我们就应该说:“同意被告人的意见。”
  还有的时候,公诉方举证的时候,他会把被告人原来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拿出来念。这种情况下,法官首先会问被告人对侦查阶段笔录怎么看,被告人就说了:“我当时是被逼的、被打的,才这么说的。”然后就问律师什么意见,我们一般就说“同意被告人的意见”。因为这种情况下,你也不在场,你说有刑讯逼供没有根据,你说没有刑讯逼供也不客观,所以你干脆说同意被告人的意见。所以,这些证据规则、证据原理、质证的技巧,还是很有用的。
  因为你是辩方,是跟控方对立的,对控方的观点和主张不能同意。当然你做罪轻辩护,我们现在承认他犯罪了,只不过量刑的时候希望从轻,这是一种求情告饶式的辩护,那就没有必要较真、计较那么多了。但是做无罪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根据我的经验,实践中的案件无非就两种情况:一是这件事有没有,然后才说这件事有,它存在,它是什么性质。那这件事有没有,靠什么?靠证据,这就是一个证据问题。比如说受贿、杀人,这件事有没有,你钱收没收,人是不是你杀的,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事实问题靠什么来证明?靠证据来证明。因为我们讲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到底是什么样的,那只有上帝知道。现在我们进入司法程序、诉讼轨道了,认定每一个事实都是靠证据,证据能证明多少就是多少,没有证据证明的东西,一些猜测的东西,那是不能用的。
  有一次我们在甘肃开庭的时候,在法庭上公诉人就讲了很多被告人的“坏话”,什么道德品质败坏,到哪儿吃饭一顿就花了好几万,等等。当时我们就反驳他:“你说这些东西有没有什么根据?再说,即便这些东西有,你的指控里也没有提到,跟你的指控也没有关系,跟有无犯罪也没有关系。”他就是没有证据,你没有证据支持的东西,你说一大堆有什么用呢?
  所以说,一种情况就是这件事有没有,第二种情况就是这件事有,比如人是我杀的,性质是什么?人是我杀的,可能有N种可能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意外事件、正当防卫、过失致人死亡,等等。所以说很多案件都是这样,钱我也收了,确实收了80万,那是受贿,还是权钱交易,还是礼尚往来,还是馈赠,还是继承?又有很多种说法。所以我们说,这些东西都是要靠证据,要分析证据的。这就是我们讲的证据辩护,重视证据。
  陈瑞华教授讲过,在三种辩护当中,他认为实体辩护是基础,是第一层次;第二辩护是证据辩护,是第二层次;第三辩护即最高层次应该是程序辩护,这是最高的境界、理想的境界。我不管这事有没有,我不管你证据足不足,这些我都不关心,我就看你的程序正不正当,程序上有没有违法的地方。如果你程序违法,即使你搜集的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用。
  这就像美国辛普森案件一样,大家都认为他妻子就是他杀的,但由于警察在搜集证据的时候造假、违法,所以就不考虑那些东西了,最后宣告无罪。当然辛普森被宣告无罪有其他很多因素,比如说陪审团的问题,因为陪审团12个人里有9个人是黑人,而辛普森本人又是黑人,被他杀的人又是白人,这些因素肯定是有的。但是不管怎么样,我想有一种观念在他们那里还是深入人心的,就是程序正义。警察不能不讲程序,不能不讲正义,警察为了破一个个别的案件就牺牲整个的程序公正,那是非常危险的,它的后果要远远大于个案的判错,或者个案放纵了一个犯罪分子。他们有这样的理念,最后辛普森被判了无罪。
  可能还有人表示困惑,刑事上被判无罪,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他又败诉了,赔死者一方3000多万,认定他杀人了。这是怎么回事?这是由于他们刑事判决的标准和民事判决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因为在美国甚至在全世界,都认为刑事标准要高于民事标准。为什么呢?就是由于它们保护的利益不一样。民事判决就是财产多少的问题,而刑事判决是自由与生命,所以证明有罪的标准是最高的。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刑事诉讼中他赢了,在民事诉讼中他又输了,原因就在这里。
  刚才讲了三种辩护,当然程序辩护是最高层次的、最高档次的,但是在中国目前还是属于阳春白雪,还是属于不太现实的。但是作为律师,要有这样的理念,要有这样意识,要经常提到程序问题,通过我们来促进程序公正在中国早日实现。
  (四)要讲究辩护策略
  根据不同的案件,根据你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有不同的策略。我只是简单地归纳了几点,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死刑案件:“保命”为原则
  如果这个案件是个死刑案件,有可能判死刑的,这种情况下你以“保命”为原则,为最高的追求目标。为了保命,就要考虑一些情节,有没有自首,有没有立功,有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这些东西都要考虑。
  你为了保命,你就应该劝说被告人家属要赔钱。首先被害人这一方表示谅解,这样保命才有希望。否则的话,被害人这边一直在闹、一直在告,那么想判死缓恐怕不太容易,实践中是这样的。
  我以前遇到过这样的案件,男女谈朋友,后来这个小伙子把女的给掐死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都是死刑。本来审委会第一次讨论的时候是决定给他判死缓的,一是证据上有点欠缺,再一个是过去这么多年了,八九年前的事了,还有没有必要一定要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被害人家属不干,被害人家属不要钱,赔多少钱都不要。
  其实被告人家属也多次去死者家里面下跪、愿意赔钱、求情都讲了,但是被害人这方就是不松动。本来审委会表示要判死缓,后来被害人家属又找到法院,说:“你要是在奥运会之前不把死刑判决下来,我就把你们法院大楼给炸了。”法院当然害怕,最后又重新开一次,据说改成了死刑立即执行。所以,被害人这边不谅解的话,判死缓想保住命是有难度的。
  所以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来讲,你就应该劝说被告人的家属赔钱。没钱怎么办?借钱、卖房子、卖地,也得这么干。
  2.抓大放小
  比如黑社会案件,他有十几个罪名,而可能关系到生死的往往是其中一两个罪名,比如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故意杀人,或者强奸罪,这样的有可能判死刑。其他一些小的罪名,什么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这些东西对他没啥影响,定不定罪影响也不大,定了也就一两年的事。而真正关系他生死的,你要作为重点,比如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是不是伤害致死,等等。所以要抓大放小,因为这些小的罪名,你就是不定罪也意义不大,定了罪影响也不大,还是要抓那些重的。
  比如我们在辽宁办过一个黑社会案件,他是老大,13个罪名,其中有个能判死刑的就是强奸罪。最后果不其然,经过努力,最后没判死刑,把强奸罪判了个死缓,而其他那些小罪名加起来累计是80多年。所以这种情况下,你再纠缠于某一个罪名已经意义不大了。你说这个小罪名不该成立,那个小罪名也不应该成立,费了很大劲,最后给你去掉了。总和80年,你去掉20年、30年又有什么意义?都没有意义。
  以前我在吉林通化也办了一个黑社会案件,这个人总和刑期加起来是50多年,当然他没判死刑,数罪并罚就是20年。他有一个特殊情况,他进去的时候是活蹦乱跳的一个人,到了里面以后,就坐上了轮椅,就残废了。他现在就说:“你去掉10个罪名也没有用,你去掉30年也没有用,只要能把‘涉黑’去掉就行了。”如果把“涉黑”去掉,他就有可能保外就医,因为已经坐上轮椅了,但如果“涉黑”不去掉,想保外就医就很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应该把重心放在涉黑罪名是否成立上,至于其中一两个罪名、两三个罪名都是没有什么用的。所以说要抓大放小,这也是我们的一个感受。
  3.见好就收
  有的案件比如说一审没判死刑保住命了就算不错了,你就不要再折腾了。有时候你一上诉就引起抗诉,有的时候你不上诉人家抗诉也不提了。检察院放出风来了:“你要是不上诉,我们也不抗诉了,如果你要上诉,我们就抗诉。”有这种情况。
  以前我在辽宁也办了一个黑社会的案件,这个人一审被判了无期,他是第一被告,是所谓的“老大”。第二、第三被告是杀手,判了死刑立即执行。当时我说:“这个案件可以了,咱们就不要上诉,应该知足了。”但是他不干,非要上诉。后来二审又换了别的律师,最后这个案件被发回重审,然后又改判了死刑。这个时候,我想他肯定后悔了。当时如果不上诉,恐怕也就风平浪静,就这样了。他应该知道,因为你是“老大”,你是第一被告,都判了无期,第二、第三被告反而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你还不满足吗?所以,要见好就收。
  4.从现实出发
  所以我们说,根据案件的不同,根据你要达到的目标不一样,你要有不同的策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是要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是为了保命还是脱罪,这都有不同的办法,不同的应对策略。总得原则我觉得还是要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
  比如很多高官他一般不愿意认罪,他知道认了罪,定了罪意味着什么,“双开”,名誉、地位全都随风而去,大半辈子心血付诸东流,所以他不愿意做认罪辩护,罪轻辩护的。因为他们觉得,三年、五年确实对他意义不大,只要定了罪,三年、五年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作为律师,你要跟他讲清楚:根据中国的形势,从现实出发,中国有几个无罪案件?我们的无罪案件恐怕连千分之一都不到。你做无罪辩护是可以的,图口头的一时痛快,图审判现场的气氛热烈,这是可以的,但是后果谁来承担?后果还是由你当事人来承担。我律师说什么都可以,我讲国内国外,一套一套的这都可以,但是你要考虑到后果,谁来承担后果?还得由当事人和家属来承担后果。
  如果你反复给他讲清利害以后,他还是坚持要做无罪辩护,那么作为律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可能说人家要做无罪辩护,你说他有罪,这肯定是不行的。但反过来可以,他说我有罪,他自己认罪,你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你律师可以说:“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我们认为他不构成犯罪。”即便他本人认罪了,你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这可以。但绝对不能像我刚才说的那种情况,人家自己都不认罪,你说人家有罪,那你是什么意思?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你要是不同意被告人的意见,你可以退出辩护,我不参加这个案件了,你可以换人。但既然你出庭辩护,你就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有的时候,我们也会出现表面上自相矛盾的情况。我们首先做无罪辩护,最后我们又退一步,即使被告人构成犯罪,我们希望法庭考虑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为什么这样做?有时候法官也说:“你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你先说无罪,现在又说罪轻。”这也是没办法,这就是从中国现实出发,因为在中国无罪太难了、太少了,尤其比较重大的案件,纪委移交过来的案件等等,你到法院想判无罪那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们有的时候先说无罪辩护,最后再拐弯一下、退一步,我们可以在前面加个话:“控辩双方有争议是正常的,但是最后定罪量刑毕竟是法院的权力,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也请考虑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的法官对此不加制止,不加质疑,也有的法官就不让你说,还损你一通,说你自相矛盾。那没办法,即便说我自相矛盾,我们也只能这样做,就是从现实出发,确实无罪太难了。
  即便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但法院轻易也不敢判无罪的,他会首先跟检察院商量:“这个案子确实定不了,要不你们先撤回去吧。”这样撤回去谁都没错,大家都能下得来台。你指望法院直接干脆宣判无罪,当庭释放,这种情况是很少的。
  像刚才我说的由于偷税罪被一中院宣告有罪,二审无罪的案子,他首先也是承认一审判决是没错的,无论是事实、证据、法律都没错。为什么现在说成无罪呢?只是由于新的刑法修正案的通过,根据现在的法律,从旧兼从轻,说他无罪,并不等于一审判错了,人家根据当时的法律也没有错。所以说,我们要认清形势,从现实出发,面对现实。
  5.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做任何一个案件,不管是有可能判死刑的,还是有可能判缓刑的,有些情节你必须要考虑。首先要考虑到有没有自首,有没有立功,有没有退赔,悔罪认罪如何,有没有赔偿被害人,精神有没有问题,等等,这些你都要考虑到。
  近两年,我看尤其在凶杀案,连杀几个人的案件中,被告人的律师也好、被告人本人也好,往往都提出来,说精神有问题。如“杨佳袭警案”(在上海杀了6个警察),以前的“马加爵案”等等,被告人本人和他的辩护人都提出来被告人精神有问题,应该做鉴定,当然法官很少允许做鉴定。这些东西作为律师都是要考虑到的,因为一旦他患有精神病,那么往往就判不了死刑,甚至一点刑事责任都不负,关键是你案发的时候精神是否正常。
  6.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
  最后的终极辩论,比如法庭辩论的时候,如果说你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该判无罪或者应该判缓刑,你都可以明确提出来。你说:“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应该适用有期徒刑缓刑,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你就可以加以论述。
  我发现很多律师往往最后只是说:“希望法庭公正处理。”那什么叫“公正处理”?“公正处理”是什么含义?其实我觉得你就可以明确提出来,就是要求判无罪,或者就是要求判有期徒刑缓刑,或者要求免于刑事处分。作为律师来讲,你说没关系,没什么责任,顶多他不采纳,不采纳对律师也没什么影响。所以我们说,你可以明确提出来,而且你提这个要求可以稍微高一点,稍微高出本案的事实。你认为他判无罪可能性不太大,但你可以提出来判免于刑事处分,或者实际上你内心认为判缓刑可能性不太大,那你也明确提出来,他不采纳是他的问题。
  当然我们中国的法庭跟国外是不一样的,国外是陪审团制,律师可以煽情,可以忽悠,只要让陪审团认可就行。他在法庭上可以走来走去,比比划划,但是在中国是不行的。在中国你只能坐在那儿,你连站起来发言法官都是不允许的,都是制止的。所以说在中国你感性色彩太浓、太煽情反而是不行的,还是要理智、冷静,有理说理。
  当然,你说的时候,可以有选择,你不一定写了多少就说多少。有些话不一定说,但是你可以放在辩护词里面交上去,因为他们主要还是看你的辩护词。所以辩护词你可以多写,但不一定都念。
  另外,辩护词到底写多少算合适,这也没有一定之规,你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他就一个罪名,本人也认罪,那就没必要多说,可能一页纸就可以。但如果他被指控了几十个、十几个罪名,那恐怕你就得几十页、上百页。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
  (五)要熟悉立法改革、司法改革和学术动态
  1.立法改革
  因为刑法、刑诉法都在不断地修改,不断地完善之中,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社会现实的,所以说作为律师来讲,你就应该关注这些信息,最近什么法律要修改等等。
  像《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的正式通过不是一天就形成的,它是有一个酝酿、调研过程的,先是草稿,征求意见,然后才最终通过。这个时候,虽然它没有正式通过,但是如果你认为对你的当事人有利,你就可以引用过来,法官也会考虑的。
  2.司法解释
  我们中国法律有个特点,真正的立法定的法律反而不是很多,比如《刑事诉讼法》才200多条,但是公检法司也出了解释,每个解释都三四百条,都远远超过《刑诉法》条文本身。你只看《刑诉法》行吗?肯定是不行的、不够的。公安部的规定、最高检的规定、最高法的规定,你都应该看,这些规定不是可有可无,它对各自的部门都是有影响的,都是有约束力的,所以你要非常熟悉。
  比如说,近年来诉讼诈骗非常多,我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对方败诉,然后把对方财产拿过来,这到底算不算诈骗?实践中、理论上都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这也算诈骗,它只不过是通过了一个第三方——法院把对方的钱拿过来,它跟传统的诈骗是不一样的。传统诈骗一般是我骗你、忽悠你,你自愿地把财物交给了我,这是传统的诈骗,不通过第三方。而诉讼诈骗是通过法院,我向法院起诉,我伪造一些证据,然后判你败诉,把你的财产拿过来。我是通过法院,通过第三方,而且你也不是自愿把钱给我的,你是被强迫执行的。这算不算诈骗罪?理论上有争议,国内国外的规定也不一样,外国有的规定为诈骗,实践中判的也不一样,有的判无罪,有的就判有罪了。
  最高检也有类似的答复,法律政策研究室有一个答复,它不叫司法解释,因为它没有经过检委会。最高检的答复就是,这种情况不能定诈骗罪,如果你有伪造证据或者伪造公章的情节,你可以定其他的罪,但是你不能定诈骗罪。虽然最高检有这样的答复,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就不执行,说这只是答复,不是司法解释,没有经过检委会。法院也有类似的答复,法院说参照检察院这个答复来执行。所以这两年我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件,各地判的也不一样。这都需要我们了解和掌握。
  3.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在中国也是很有特色的东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XX案件的会议纪要”,比如关于诈骗案件或者经济犯罪案件会议纪要,你说它是法律吗?它不是法律,但是它对法院系统就有约束力,法院系统就要尊重它的意见。
  律师了解这些以后,你做无罪辩护或者做罪轻辩护的时候,你就可以引用上,你觉得有利,你就可以引用。再比如关于毒品犯罪的会议纪要、关于金融犯罪的会议纪要等等,这些我们都需要掌握。
  4.司法实践
  律师还应该熟悉司法实践,在中国有很多的“潜规则”,有很多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一些学者不了解,也没论述过,但实践中就确实存在。
  比如,在北京对外地人一般不适用缓刑、取保,也没谁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人这么掌握。外地人想取保不太容易,取保以后上哪儿找你去?外地人判了缓刑谁来监管,谁来执行?
  还有,比方说这个人现在被取保了,被取保了的情况下一般就不至于再判实刑,就不至于再被“收进去”,这是一般情况。所以为什么取保难,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强制措施的改变,它还涉及到实体,一旦这个人被取保,往往就意味着这个案件有可能不了了之。比如说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不太好定,但是人被抓了,如果你经过多方努力,这个人被取保候审,往往这个案子就不了了之了。或者说,目前这个人被取保了,到法院也就意味着判个缓刑,一般都是这样,当然有个别是例外。
  以前有人找我咨询过一个案子,这个人是东北人,在北京开了一个公司,然后东北那边有个企业想从农行贷款。农行说:“你得让农总行有指标才行,有贷款额度,我就给你贷。”然后东北那个老板就找到这个人,这个人说:“能办,我给你办,农总行我有人,你先拿钱吧,先交60万。”人家就交给他60万,结果他事也没办成,钱也没退,多次找他,他躲起来了,后来他过年回东北的时候被抓了。被抓了以后,当时就说你把钱退了就放你,所以他的亲戚朋友就把这60万凑上去还了,还了以后并没有放他。东北那边说了:“你这个案子交钱是在北京,你这个案子的管辖地应该在北京,我给你移送给北京吧。”结果移送给北京的西城公安局。
  到了西城以后,他可能经过活动,还是给他办了一个取保候审,一直到法院开庭的时候,他都属于取保候审状态。但是人家起诉的时候,还是按照诈骗罪起诉的,还是60万,后来过了几天,判决下来了,在判决前一天把他抓起来了。为什么?因为你诈骗60万又没有任何从轻的法定情节,不可能判缓刑的,给他判了10年。后来他的家属找我咨询,我说:“他的律师也是没有经验,按诈骗罪起诉,60万数额这么大,又没有任何的情节,怎么可能判缓刑呢?”这是个别的,一般来讲只要是取保了,也不至于再判实刑。
  另外,在实践中,我们刚才说判无罪难,但是有很多情况下比如能判个缓刑,能判个免于刑事处分,这已经不容易了,相当于无罪了,我们可以把它叫做“准无罪”或者视为无罪。还有一种情况叫“实报实销”,这个人已经被关了两年多了,现在你想判无罪,怎么可能呢?谁承担错案的责任呢?判你两年两个月,判完以后很快就出来了,这已经算不容易了,在实践中也相当于无罪了。所以,要熟悉司法实践。
  5.学术动态、国际公约
  另外,一些学术动态,我们也要经常了解一些。再比如一些国际上的东西,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人权公约等等,也应该多了解一些,也许对中国就有利。虽然目前在中国还实行不了,比如沉默权制度等等,我们还实现不了,但是可以把它作为一个发展的方向。
  我们想做好刑事辩护律师,应该从这些方面多做准备。谈不上策略,就是一些方法,供大家参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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