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诉讼阶段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徐涛律师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或者由其近亲属、监护人代为委托辩护人。
一、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有关的法律规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益的行为代理提出申诉、控告;(3)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4)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5)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例如申请取保候审;(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解除。
二、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1)律师享有阅卷权;(2)会见与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4)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5)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6)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三、当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1)接受出庭通知书的权利。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2)阅卷权;(3)会见和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申请取保候审权;(6)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7)参加法庭调查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8)辩护律师有权在经过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
四、代理“死刑复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二○○七年三月九日)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
五、代理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当案件被错判、误判、冤判、重判,律师可以代理再审,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改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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