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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发布日期:2012-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认为,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代理人,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我国的法律根据自然人的年龄阶段和精神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规定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虽为成年人但因疾病、伤害等情况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还有一种情形也适用法定代理,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示,那就是工伤赔偿案件中因工死亡的劳动者之未成年子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向用人单位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指定代理,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的情形,发生在丧失惑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昀情况下。这时如果不为该劳动者指定代理人,一方面在仲裁过程中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仲裁也很难开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代理人,一般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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