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成功代理某公司被员工劳动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2-03-02 作者:孙旭权律师
2012年2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被申请人杭州****公司的委托,就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9日诉至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仲裁委。本案由仲裁委于2012年日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裁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经仲裁委审理,裁决如下:
一、由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朱某某撤回仲裁申请。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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