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人清偿部分贷款后又借入相同金额贷款,保证人在不知情
发布日期:2012-12-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人清偿部分贷款后又借入相同金额贷款,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为原债务人展期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能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84
----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借款人清偿部分贷款后又借入相同金额贷款,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为原债务展期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能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破产审计报告等文件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面证据。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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