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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充分工伤认定败诉

发布日期:2012-12-13    作者:董作义律师
  劳动者王某在宝安社保局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后经宝安社保局工作人员点化,向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www.bjlaodongfa.com/)认定申请,请求认定自己是深圳A公司员工,且为工伤。
  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王某申请后,依法向深圳A公司送达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但未提供王某的任何证据材料,要求深圳A公司答辩。
  深圳A公司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工伤认定程序的答辩,在了解相关案情后,经何带勇律师指导,A公司取得了王某签字确认的、以深圳B公司名义为王某 及其姐夫向某等19人向中国平安购买团体保险的团体保险申请书复印件。但何带勇律师向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王某请求工伤认定的证据时,原深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拒绝提供。
  律师代理A公司答辩称:王某为B公司员工,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工伤关系。
  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理会A公司的抗辩,依然作出了工伤认定。
  A公司不服,由何带勇律师代理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结果仍然维持工伤认定。
  A公司由何带勇律师代理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工伤认定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福田区人民法院采纳A公司的意见,判决撤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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