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浅析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发布日期:2012-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法总则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受贿罪;发展趋势;立法完善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是典型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犯罪,这种犯罪严重毒化社会风气,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特别是在我反腐倡廉、严惩腐败的今天,受贿罪更是重点惩处的对象之一。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以及我国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大、受贿案件呈现出形式多样化、行为人手段越来越狡猾、行为越来越隐蔽的趋势,造成不少案件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证据收集、固定非常困难,致使对这类犯罪打击不力,影响了反腐败的深入开展。

  一、受贿罪的发展趋势

  就我国近年来查处的商业贿赂犯罪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主要发生在一些热点行业,如国企改制、土地出让、建筑工程、采购招标、医疗等领域,这些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利益空间,而且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为了占据市场份额,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采用行贿、受贿等贿赂行为。

  (二)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主要是一些黑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等等,多发生在利益权力的环节上。受贿者往往属于掌权人物,极易产生一不做二不休的消极心理,同时涉及贪污、挪用、私分等犯罪行为。贿赂对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某项职权的人物,并且并不是只行贿领导者,行贿呈现出集体化、具体化的趋势等。

  (三)就目前此类犯罪的发展现状来分析,直接用现金收买他人的手段日趋减少,大多行为人改之以间接模式,会计账目同步做平,不露痕迹。国家工作人员在形式上以拿“回扣”为主,秘密支付给对方交易人,以酬谢其提供交易机会及交易条件。除现金给付外,还出现其它一些收受实物的方式。

  (四)犯罪行为呈高发、群发特点。由于建筑工程、采购招标、土地转让、医疗等是一些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工作环节交叉复杂,工作流程透明度不高,成为权力集中而难以施行有效监督的领域,使商业贿赂呈现高发态势。另外由于这些领域“油水”多,涉及部门广泛,主要负责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益均沾,窝案、串案多。

  二、预防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一)证据采信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司法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往往是一对一的两人秘密进行的模式。即使双方事先互不认识,但经过一方主动示意或者积极活动,基于对利益选择的互不冲突,也就是所谓的“双赢”,双方都能达到心照不宣的稳定协议。除非是一方事后未获得预期利益而打破两者的“协议”导致问题的暴露,否则一般情况下很难调查、搜集相应的行受贿证据。为此,有必要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来打击受贿犯罪。具体来说,只要行、受贿双方有非正常接触事实,行贿嫌疑人又获得期待的实际利益,在法律上应当推定行受贿事实成立,除非当事人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样,司法机关追诉犯罪时只需举出存在非正常接触以及获得实际利益的证据,当事人则必须对其非正常接触予以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何谓非正常接触?一般来说,行、受贿嫌疑双方在事前互不认识,而在任何非公务场合的接触都应当视为非正当接触。同时,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回避原因而未回避的也应视为非正常接触。这就大大加大了贿赂当事人双方的犯罪成本和风险,从而达到预防、减少行、受贿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及时有效地将行贿嫌疑人的社会信用情况进行统计,果断淘汰社会信用较低的一些人。同时,在社会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增加廉洁的社会期待利益。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了,行贿嫌疑人就会视社会信用度为生命。即便一次贿赂能够获得较高的利益,但其社会信用度受损,就会影响到其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期待利益,甚至可能被淘汰出局,这是一般有理性的人所不会轻易选择的。另外,采取高薪养廉的措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

  (三)建立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事先隔绝制度

  利益决策人(国家工作人员)和利益参与人(行贿嫌疑人)如果在贿赂发生前能够轻松来往,那么双方不行受贿便只能用道德来约束。但道德的约束力量是不可靠的,必须建立一种事先隔绝制度,让所有决策信息的获取都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的渠道,使行、受贿双方的非隔绝状态被视为非法,这个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加大行、受贿双方达成稳定协议的成本。比如集体决策制度、透明决策制度等,让单一决策人和行贿嫌疑人无法直接对话,从而降低贿赂犯罪的发生机率。但这种制度在预防行受贿罪的同时,无疑会降低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成本。所以,这种制度仅适用于贿赂犯罪高发、频发的领域,对于其他不易发生领域,道德和纪律的力量就足以达到预防效果。




【作者简介】
张德安,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玉江律师
江苏淮安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