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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朋友宝马车出现交通事故,损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2-12-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
从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 0 1 15月,从某到外地出差在青岛下飞机,打电话让李某开车将自己接回威海,后李某到从某住处取得宝马车钥匙,驾驶宝马车从威海出发,走到海阳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宝马车受损。李某住院期间,从某就要求李某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要求赔偿新宝马车一辆或者人民币50万元。后查明,李某未取得驾驶证,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一直停放在露天停车场,无人处理。宝马车是从某于2009年以38500元的价格购买的宝马轿车,另支付车辆购置税35200元并对车辆进行装修等。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致法院。
问题:1、李某签字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2、李某是否对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1、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本案中,从某购买宝马轿车38.5万元左右,购置轿车近两年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双方就车辆损失协商价格高达5 0万元,明显存在经济利益上的不平衡,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故该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应依法予以撤销。
2、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应当对车辆的损坏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从某将车辆交给李某驾驶时应负有审查李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证的义务,从某未审核李某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就将车辆交给李某驾驶,对车辆损坏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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