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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6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6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12-2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6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6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陈某某因小区围墙外堆土致围墙倒塌压坏车辆诉南京某房地产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小区围墙外堆放的泥土堆对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查收责任人清除或自行消除危险,否则造成小区内业主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致害者追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商品房并转移小区房地产产权后,在提供的建筑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应承担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总第22辑,法律出版社  201211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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