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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概念:民事义务与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力。

(二)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民事义务。如赡养老人的义务、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欺不诈的义务等。

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

(三)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以作为为行为内容的义务,如医生抢救病人是作为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不作为为行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妨碍他人行使所有权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

(四)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基本义务是决定法律关系类型的义务。比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交付标的物,并取得相应价款。这就决定了双方订立的是买卖合同。附随义务,是附随于基本义务的义务,这种义务可能当事人并未约定,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仍可以产生。如《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上述“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是附随义务。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简单地说,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责任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财产责任的承担,一般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给予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以适当补偿,但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有惩罚性。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规则。

非财产责任,是责任人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在报纸上发布公告,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等。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都是财产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现有财产和将来财产)对债权人负清偿的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的财产,对债权人负清偿的责任。如张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张某的朋友李某提供了以汽车为标的物的抵押担保,李某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张某的另一个朋友王某提供的是保证担保,王某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四)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一个义务人单独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是两个以上的义务人共同承担的责任。如张某辱骂李某,致使李某精神失常,因只有一个侵权人,故为单独责任。再如,王某和周某同时各开一枪致乔某某受伤,乔某某身中一弹,不知是王某发射还是周某发射,但王某和周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因此称为共同责任。

(五)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区分。

按份责任又称为分割责任,是共同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对于按份责任,债权人只能按照份额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例: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由丙方、丁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与丙方、丁方约定,丙方和丁方各保证50万元的清偿。

解析:丙方和丁方是按份之债。如果丙方和丁方约定各承担50%的保证责任,而未取得债权人甲方的同意,则丙方和丁方对于乙方100万元的借款是连带之债,不是按份之债。这个约定只在丙方和丁方内部有效。

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人对全部债务的承担具有连带关系的责任。

例:张某和李某对王某进行打骂,王某受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

解析:张某、李某对王某是共同侵权,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可以请求张某支付5000元,也可以请求李某支付5000元,还可以请求二人总共支付5000元。

(六)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

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前提条件。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均无过错,但依法要对损害分担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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