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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物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狭义上的物,是指有体物。广义上的物,还包括无体物,如电、热、光等没有形体的物。狭义上的物和广义上的物,都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特征

1.物具有客观性。

2.物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

3.物具有效用,具有价值。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含义。

对动产一般用排除法表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物。

货币是特殊动产。已经与不动产相脱离的物是动产,比如一棵树,被砍伐在地,就由不动产变成了动产。

不动产是指按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不能自由移动的物。土地、附属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林木等)、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2.区分的意义。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彰显物权。

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标志,不动产转移所有权要办理产权登记,故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方法不同。

动产无所谓相邻关系,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含义。

流通物,是指该物可以在民事主体间自由地流转,自由地转移所有权。

限制流通物,是指该物只能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这种流转,还要受到行政程序的控制。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铁轨等为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该物在民事主体之间不能采用民法方法流转。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赃物、走私物品、黄色刊物、黄色音像制品、禁止生产的物品等是禁止流通物。

2.区分的意义。

流通物可以被民事主体自由地转让,能够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合同的标的物,成为合意之债的标的物。

限制流通物的转让,在主体范围上受到限制,如金银的原材料只能出售给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即限制流通物只能作为特定主体之间合同的标的物。

禁止流通物,不能采用民法的方法转让。如土地的所有权,只能采取征收等方法转移所有权。

提问:某甲将盗窃物卖给某乙,某乙不能善意取得。若某乙又转卖给某丙,某丙能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解析:不能。因为盗窃物是禁止流通物。如果把盗窃物的善意取得作为一般规则的话,就会在客观上鼓励盗窃行为。盗窃物不能善意取得,有一个例外,就是在公开交易市场出售,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这样做是为了维护人们对市场的信任。在公开交易市场出售是禁止流通物转化为流通物的一种途径。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1.含义。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这些特点使其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来。

特定物客观特定物

主观特定物(如通过选择将种类物特定化)

种类物是指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

种类物特定化以后,成为特定物。

提问:房地产商卖给我一座楼中一套房屋。该套房屋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

解析:是特定物。在一座建筑物中,任何一套房屋的空间位置都与其他各套房屋不同。

2.区分的意义。

(1)由于合同的性质,某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

(2)合同订立后,特定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事实不能);在交付前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法律不能)。对种类物,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含义。

可分物是指按物的自然性质,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和性能的物,如一袋水泥,分割后,不影响其性能,按分量仍有相应的价值。不可分物,是指按物的自然性质分割后影响其价值和性能的物,如一架钢琴、一头耕牛,分割后就丧失了原性能和价值。

2.区分的意义。

可分物在确立所有权人(如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出售时,可以对实物进行分割。不可分物在确立所有权人或者出售时,不能对实物进行分割,但可以对价值进行分割。比如,张某可以将自己的一间房屋的价值的1/2出售给李某,使二人共有(按价值共有,不是对作为实物的该房屋,二人各享有1/2的建筑面积)。

(五)有主物与无主物

1.含义。

有主物是指该物具有特定的所有权人;无主物是指该物没有所有权人。

2.区分的意义。

有主物与无主物区分的意义,在于确立对无主物转化为有主物的规则。该规则称为先占规则。

(六)主物与从物

1.含义。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电视机与遥控器、汽车与备用轮胎等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和从物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物,但是从物附着于主物,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从物附着于主物,两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则就变成一物了。

提问:房屋中非立式空调是不是从物?

解析:不是从物,而是临时性附着物。考生要从交易习惯的角度进行判断。比如你卖房子的时候,没有义务把空调一并交付。如果空调要交付的话,要单独作价。

2.区分的意义。

区分的意义,对考生来说,就是要掌握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

(1)在买卖中:①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物权法》第115条)。②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合同法》第164条)。

提问:我买了一整袋米,卖米的农民要把袋子留下,是否有道理?

解析:没有道理。理由是:第一,包装物是交易观念上的从物。第二,交易习惯自动进入合同之中。比如,你买了一头牛,卖牛的人依照交易习惯不应当把牛鼻绳解下来。

(2)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财产(如分家析产)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

(七)原物与孳息

1.含义。

原物与孳息各自独立,但在产生上有天然关联和法律关联的两类物。有天然关联的孳息称为天然孳息,如牛之牛奶、果树之果实、母羊之小羊、矿山之矿石等。有法律关联的孳息,称为法定孳息,典型的有租金、利息。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例:(2005/三/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解析:租金是典型的法定孳息,A当选。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排除B、C.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其实并非孳息,但这是多选题,“错中选优”,选择D.

例:小鸡是否为鸡蛋的孳息?

解析:小鸡是母鸡的孳息,是鸡蛋的转化物。孳息须与原物相对应。小鸡产生后,鸡蛋不存在了,因此鸡蛋不能成为小鸡的原物。鸡蛋是原物与孳息的媒介物。

2.区分的意义。

(1)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

(2)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3)对于抵押来说,从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4)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孳息是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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