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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及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张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6月结婚,因婚前了解少,婚后过的不幸福,并且被告一直与王某(女)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原、被告感情尚好,原告对老人比较孝顺,全家人比较满意,没有搞外遇,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被告与王某(女)在某酒店一起出现的照片;3、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经常很晚才回家)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判,法院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并且主要责任在于男方。判决准予离婚;小孩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小孩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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