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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发展史

发布日期:2012-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法律心理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美国法;心理学协会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经过1968年的组织会议(organizational meeting),美国法心理学协会(The 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于1969年成立,至今已有二十二年。[1]它参与了1981年美国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心理学和法学)(Division 41 (Psychology and Law)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的创设。1984年,学会在和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合并后,变成了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AP-LS/Division 41)。本文现在呈现的协会发展叙述史是基于相关时事通讯(newsletters)、协会事务文件以及在协会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的人们向作者讲诉的回忆资料。协会发展历史分为五个阶段来记述,其中特别描述了小群体(subgroups)在为协会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时进行的竞争与合作。

  1968年9月,美国心理学协会年会在旧金山举行。到会的两位心理学家对此行抱有特殊的目的:寻找有意共建“某种心理学和法律协会”的同仁(Staff,1968)。而在到达之前,两人谁都不知道彼此的目的,于是就在这次的会议上,他们融合了各自的方案。

  他们很快找到了13个同样有兴趣的人,9月1号他们在马克霍普金斯(Mark Hopkins)酒店的一个房间里举行会议。他们决定共同组建法心理学协会,在一个月内他们有了一份时事通讯。在这份通讯的第一卷第一号的第一页上,编辑写下了如下内容:

  尽管只有在未来才能显现现在这一事件的重要性,然而我觉得我们在旧金山(举行的)这次会议将会被证明是一个具有历史重要性的事件……或许我们不能证明协会创立在其领域的潜在影响能够和英国皇家科学院(Royal Academy of Science in Britain)以及法国科学院(Academie des Sciences in Frances)的影响相提并论……我们能感觉到我们已承担了珍贵的责任,因为很少有跨学科领域(能像法心理学一样)有如此大的潜能可以改善人类的境况,能够获取对人类自身更深入的了解,并加以应用。

  很清楚地是,协会有雄心,但其也重实际。这段历史性公告后面紧接着的时事通讯标题是:“会费”两美元。

  本文将介绍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成立以来22年的发展历史。在某种程度上,这会是对协会历史上主要事件的叙述。这些事件的年谱不仅重要,而且本身也很有趣,而我采用的线性框架来组织我的思路是与更进一步的目的有关:了解我们作为一个协会曾经是怎样的,因而我们也许能更好地理解现在我们怎样以及我们想要成为怎样。

  为此,我们需要一部有关我们集体身份的叙述史,来描述像美国法心理学协会这样的一个组织身份造成的一些特殊问题。它是(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代表不同利益的多元群体。由社会科学方面来研究法律的基础研究学者们属于法心理学协会,还有使用心理学向法庭报告法律上个人相关特性的私人律师们以及为了回应心理现实(psychological realities)而寻求修改法律的政治活动家们(policy activists)。什么样的综合概念(synthesizing concept)能被创造出来以满足所有这些心理学家的集体身份感?我们应如何明确,作为一个群体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需要什么以及要相信什么?

  托马斯·本德(Thomas Bender),其是一位文学史家,曾说过:这里存在一些错误问题,他们认为在历史中的特定时段如我们协会这样的一个群体中会存在一个共同的集体目标。然而,由多元群体组成的组织中,确定共同身份的任何企图都很有可能没有承认组织中的少数群体的动机和目标。

  作为替代,本德建议许多组织的身份认同应被看成是一个过程。在任何时候,存有不同动机和抱负的多元小群体在为本德(1989)所称的“明确组织文化的权力”进行竞争(p.198)。此种竞争历史本就是组织的身份。

  对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意义的历史叙述就采用了这样一种方式。其检视了那些诠释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影响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并把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作为媒介来完成他们的个人和集体抱负的竞争与合作。这可能为我们提供关于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现在怎样和过去怎样的最好解读。

  在寻找叙述结构的时候,我发现我们协会的历史很自然地分为五个阶段。我根据其在功能、动机和组织结构上重大改变的可能时间点确定了这些阶段。在这之后,我发现有意思的是在我们协会的五个阶段和被发展心理学家用来确定的人类成长阶段的传统年龄标记有着惊人的相似。因此我将把协会的发展阶段看作是人类成长的阶段。

  第一阶段:协会的酝酿(1968-1969)

  协会第一阶段开始于1968年9月第一次旧金山会议上我们的设想,结束于协会的诞生,我把1969年6月我们的第一部章程和细则的批准视作协会的诞生。这个阶段恰好九个月。

  我们协会的父母当然是在1968年出席旧金山年会,怀着成立“某种心理学和法律协会”目的的两位心理学家。

  他们其中的一位是来自于加州范奈司(Van Nuys)的埃里克?德瑞库斯(Eric Dreikurs)。他在早期名录中(Ziskin,1969)称自己为“临床和法律心理学家”,主要兴趣为专家作证及把心理学用于诉讼程序的其它应用。德瑞库斯,曾和萨利姆?沙赫(Saleem Shah)及保罗?利普西特(Paul Lipsitt)一起参与过20世纪60年代其它的心理学和法律委员会。[2]

  但是早期的文档似乎确定其他心理学家作为了我们的家长。从协会的酝酿到指导成立之初两年的发展,他都承担了培养协会的主要责任。如果我们需要确定协会的一位创始人,那么这个人一定是杰伊?泽斯金(Jay Ziskin)。

  泽斯金是一位执业法医临床医师,同时也是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的教授。早在旧金山会议的一年前,他就已在考虑发展一个心理学和法律组织。会议后,泽斯金开始为协会出版双月刊的时事通讯。在协会孕育的最初几个月里,这份时事通讯成为了主要媒介,通过其,将胎儿时期的协会被养育和喂养直至足月产。接下来的几年中时事通讯被用来作为婴儿的活动场所,让它从出生后尽情在世上挖掘自己的能力。

  泽斯金在1968年10月为时事通讯的第一期写了社论,内容在文章前面提到过,是关于旧金山会议的历史重要性。在12月的第二期时事通讯中,他以“婴儿是健康的和在不断成长中”为题评论了不断扩展的成员名单。他还发出自传信息的邀请以用于成员名录,名录于1969年初出版并且邮寄给所有成员。他主持了起草了协会第一份细则的委员会,主持了美国心理学协会下一届华盛顿年会(1969)的第一次事务会议,并且泽斯金被选为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第一任主席。

  在第一份时事通讯中,泽斯金表达了他对协会成员人数可以在一年内增长到30到40人的希望。然而到1969年1月,仅仅在首次召集的五个月后,登记成员就已经达到77人,1969年9月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年会之前分发的名录上列了101位创设成员(charter members)。绝大多数成员受过临床心理学的训练,然而大约一半是在私人执业,而另一半在研究机构。他们代表了28个州。 两人有法律学位,有一位医学博士和一个社会学家。101人中有9位是女性。

  这101人中现在只有三位还活跃于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事务的中心。他们是:斯坦利?布洛茨基(Stanley Brodsky),保罗?李波斯特和萨利姆?沙赫。在这个时期,协会20世纪90年代的几任主席仍还没有加入协会。例如,1969年我还在进行博学位论文答辩,我不太能意识到法心理学领域的重要性,直到七年以后。协会1990-1991年的主席加里?麦尔登(Gary Melton)那时刚开始读高中二年级。

  我们的最初章程中,声明协会旨在促进法律的心理学研究,以影响立法和公共政策,提升在诉讼程序中的心理学的有效应用。成员间的信息交流和教育则为主要目标。

  创设成员似乎在其信念上达成了一致:精神病学已经被确定为关于人类行为的主要法律顾问太久了。协会坚信比起现在的顾问来说,心理学可以为法律提供一些不同的以及一些更好的支持。

  然而在这一主题上,却至少有三种不同理解。第一种是以朱恩?瑙因?塔波(June Louin Tapp)和爱丽丝?帕达瓦-圣格(Alice Padawar-Singer)两个人的兴趣为最好的代表。这时塔波已经开始了她的法律社会化(legal socialization)研究,她和帕达瓦-圣格都着手于将基础心理学(basic psychology)应用到辨认证人(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和陪审团决策(jury decision making)的研究中。她们所代表的小群体希望协会可以成为激励对法律与法律程序研究的一个动力。

  然而根据时事通讯的内容来判断,这可不是大多数的创设成员们的主要动机。成员的绝大多数都受过临床心理学的训练,他们对心理学在法庭上或是法律制度中的诊所教学(clinical service)的运用更感兴趣。泽斯金和德瑞库斯就符合此动机,两人都相信是时候向全世界说明比起精神病学所做的,心理学有更多、而且往往更好的贡献了。但是这种可能性怎样被实现以及在实现进程中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所扮演的角色是什么,两人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他们的观点是共同主题的另外两个理解。

  德瑞库斯从事私人执业,他十分相信在从事法律所特别关注的人类行为问题上,心理学家已经比精神病学家已经准备得更好。在法心理学协会中他的主要兴趣是为信息交流和教育提供一个来源。德瑞库斯希望促进心理学在法庭中的合理应用,包括对我们专家意见的限制的适当承认。

  泽斯金在学院机构中为律师讲授心理学,尽管他也参与专业实践。他对当时精神病学家的证词并不满意,然而他也相信心理学自身为了在法庭中实现其潜能,还有很多研究要做。泽斯金希望协会将变成一种(促进)应用法医科学发展的组织力量。他相信严格的应用研究在将来有一天可以提供一种有经验基础的心理学证据,而这是精神病学无法提供的,而心理学正准备如此发展。

  所以,在协会成立之初,一方面,一部分人视协会为促进专业实践的途径(德瑞库斯的动机),另一方面,另一些人主要希望协会成为研究的场域——通过社会研究来学习并改进司法制度,或者像泽斯金所希望的通过研究来改善临床医生向法庭所提供的服务。

  德瑞库斯和泽斯金在婴儿期协会的养育事项上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德瑞库斯是一个更“宽容”的家长。他相信在协会发展过程的初期就设立规则制度将会有太多的限制,这样将不会允许婴儿期协会自由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他倾向完全不设正式机构,建议创设成员应该组成一个非正式的兴趣群体。德瑞库斯的观点发表在最早几期的时事通讯中,伴随刊载了泽斯金的相反观点。泽斯金主张为了建立一种有持久感和使群体能做出负责任的决定,需要有一种组织架构和章程。他更偏爱为婴儿期协会提供一些初始限制以及结构性的安全,而这些在协会形成自己的身份和自我力量之后都能修改。

  德瑞库斯反驳说如果法心理学需要一个组织架构的话,那么它可以在法律与社会协会(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中找到。泽斯金回复他说法律与社会协会涉及太多学科而不能提供心理学在法律中的独特潜在贡献发展所需的适合场域。成员们的观点都明显地与泽斯金一致。由塔波、梅尔文?鲁道夫(Melvin Rudoff)和泽斯金组成的委员会起草了我们的第一份章程和细则,并在1969年夏天被公布批准(45比2)。

  为新生婴儿起名是一件微妙的事情。投票时有六种命名方案:其中三个包含“法律(law)”或是“法律的(legal)”,另外三个有“法医的(forensic)”一词。如果当年协会按照得票最多的方案命名,我们现在就应该被称为“法医心理学协会(Society of Forensic Psychology)”。但是, “法律的”标题和 “法医的”标题两个词的总投票数几乎是一半对一半。因此在1969年9月的第一次事务会议上,组织决定等到成员人数增长稳定后对协会的命名工作将再一次进行投票。在此期间,协会将以“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名义运作,这是过去一年中泽斯金为时事通讯起的名字。没有证据显示另一次投票曾举行过,因此,这仍是协会议程的未完事务[3]。

  第一次事务会议上也讨论和决定了一些其它事务。其中一个决定是对征募成员将特别以律师为主。协会的普遍看法强调心理学家与律师间的互动以便促进所有其它目标的实现。

  有人询问我们是否会出版一本杂志。他们认定为还没有,我们还没有足够的人来给予财政支持;我们加入美国心理学协会吗?或许有一天会。我们应为成员们设立法庭心理学的证书吗?没有人会考虑对此有迫切需要。

  在1969年的选举中,泽斯金当选第一任主席,并选举产生了接任的主席。决定由罗伯特? 卡普兰(Robert Kaplan)担任第二任主席,而爱德华?舍宾(Edward Shobin)将胜任第三任主席。第一届选举的执行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朱恩?瑙因?塔波(她后来被选为第四任主席),勒纳?柏里森(Lenard Bellinson)(第五任主席),欧文?列夫(Irwin Leff),威妮弗雷德?纳什(Winifred Nash)和萨利姆?沙赫。埃利奥特?雷顿(Elliot Leighton)担任财务主管,爱丽丝?帕达瓦-圣格(后来其成为了第六任主席)为第一任秘书长。[4]

  最初群体的一些成员的活动了宣布新生协会的到来。塔波在1969年2月的《今日心理学》(Psychology Today)中描述了“法心理学”这个新领域(Tapp,1969)。协会时事通讯公布在1969年美国心理学协会年会中将举办“法心理学的教学”主题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是新协会的贡献者们争取来的。其也认可了由萨利姆?沙赫主持的美国心理学协会“违法,犯罪和矫正特别小组(Task Force on Delinquency, Crime and Corrections)”的成立和在密歇根州安娜堡市(Ann Arbor, Michigan)的司法精神医学中心(the Center for Forensic Psychiatry)的开幕。

  第二阶段:协会的幼儿期(1969-1976)

  协会的第二阶段是从其诞生一直到七岁。在大多数文化中,在此时期孩子快速成长、探索并以特有的方式成长至一个点——大约7岁——在此点上他们的能力将足够成熟以便能着手处理结构性学习活动的事务。到1976年为止,这并不是协会的前七年的负面表征。

  在最初几年中的例行体检表明幼儿正在迅速且健康的成长。这可能部分地要归功于杨百翰大学(Brigham Young University)的鲍勃?豪厄尔(Bob Howell),作为协会第一批成员领导人的培育。成立之初有101名创设成员,在第二年他就吸收了96名新成员,第三年他又吸收了56名新成员,因此到了1971年的协会成员数翻了一倍多,宣称有253名成员。101位创设成员几乎所有都是心理学家,但是这些新成员中三分之二却是律师。在1971年,律师占成员总数的比例超过40%。这主要缘于在州律师杂志上登出的(招募)公告。

  在第七年成员人数将近350人时,增长在此时就放缓了,这个恒定水平差不多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成员人数下一次的急速增长直到80年代早期我们协会进入青春期时才出现。

  尽管有健康成长的表象,但是现在有证据表明协会在第二年和第三年间的时候其差点成为“婴儿瘁死综合症”(SIDS)的一个实例。学会还在婴儿床上就几近死亡的原因有两个:家长不和与家长疏忽。

  家长不和是由泽斯金(1970)主席在其即将离任时出版的著作《精神病学和心理学证据的积极应对》(Coping with Psychiatric and Psychological Testimony)所引发。协会的第二任主席罗伯特?卡普兰在一份早期的通讯评论上宣称泽斯金此书的第一句话是“令人震惊”:“精神病学和心理学证据……通常不能达到可允许的合理标准,并不应该被适用法律的法庭所承认”(Ziskin,1970,第1页)。本书开始提供了基本原理和相关数据的记述,挑战了向在法庭中大多数的应用心理学和精神病学证据的有效性或关联性。

  创设成员中很多都在法庭工作,他们知道泽斯金想要使法医心理学满足心理学的最高科学标准。然而现在在他们看来,他将会接受的仅此而已,或许他将会一直倡导总体节制,直到其理想得到实现。在协会的21年历史中,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时事通讯再也没有刊登过像1971年时事通讯对这种问题的争论。卡普兰主席的评论充满了愤怒,德瑞库斯的文字在淌血,而泽斯金则坚定地捍卫他的观点。在这场争论还没结束时,约瑟夫?马塔拉佐(Joseph Matarazzo)和卡尔?门宁格(Karl Menninger)又进入了战斗。

  泽斯金很惊讶他的同事对于他的书竟会有如此的反应。他相信他是在揭示精神病学证据和非科学的心理学证据的不足,并由此去实现(他的)承诺,即心理学在未来尤其能够为法庭发展出提供更加科学且可靠的信息。他想要引导律师们期望和要求从专家们那里有获取比现在更好的证明,他希望这种期望能打破法庭上对精神病学的传统偏爱。但是,他的作品不仅被解读成对法庭中专家们的谴责,也被他的同事们视为眼中刺,他们将会受到被泽斯金著作所武装起来的律师们的交互询问。

  泽斯金经历了被他自己所设立的组织的抛弃,他再没有处于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活动的中心。1972年他心脏病发作,1973年他再次为协会做出了另一个重要贡献(下文将会提到)之后就停止积极参与协会事务了。但是他继续在法心理学领域中作为一个活跃而又富有争议的贡献者存在,直至今天(例如,Faust & Ziskin,1988)。

  使幼儿期协会面临濒死性压力的另一个因素是第三任主席,据大家所说其简直是败类(bust)。这个幼儿正在死于家长的忽视,1972年5月试图挽救协会的紧急会议召开了。会议决定将毫无生机的幼儿协会交由当选主席塔波抚养,他在一年半的任期内养育了协会。

  期间有两件事情似乎使协会重新焕发了生机。讽刺地是,(成员中)由泽斯金一书引起的分裂反应事实上可能让协会反而有了活力。斯坦利?布洛茨基曾告诫我:时事通讯上所报道的“雷鸣般的爆炸意见”似乎说明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其“有存在的理由,一个真正的原因,不仅仅是我们想通过协会来交流法心理学的观点,而且是我们可以从事一项把热血注入到社会脉络中的课题(个人沟通,1990年7月6日)。我们能够通过在协会家长不和中的发现我们的存在目标而变得更加强大。

  另外一个使被忽略幼儿的面颊恢复血色的事件是朱恩?瑙因?塔波的主席就任。与那些精神病学背景的创设会员相比,塔波对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有着更广的理解。她通过促进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方式来实现心理学对社会的潜在贡献,而不单单限于临床专家证据这一路线。她把全套的科学心理学作为协会的资源用于关于司法制度的研究。

  在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从其诞生起塔波就处于核心角色,她的新领域概念观,和她对组织的重视挽救了协会。塔波成功地恢复了执行委员会的功能和时事通讯的出版,她和成员领导人共同制作了第一批计算机化成员名单。塔波还主持了1973年在蒙特利尔的美国心理学协会年会上的一个特殊发展项目。在项目主席牛顿?杰克逊(Newton Jackson)的组织下,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一次成为了美国心理学协会的众多学会的论文报告会的共同主办方。

  杰伊?泽斯金在1973年的执行委员会会议上极力促成协会考虑有自己的年会。为了使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对于成员们有实际意义并建构协会的独立身份,他建议将协会年会独立于美国心理学协会的相关会议。该提议得到了认可,泽斯金,布洛茨基, 帕达瓦-圣格和迈克尔?纳什(Michael Nash)成为了于1974年6月28至30日在旧金山举行的首届独立的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年会主席。这是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年中大会传统的开始,杰伊?泽斯金的另一个贡献被持续地保留了下来。

  布鲁斯?赛尔斯(Bruce Sales)是群体的新人,他在第一次年会上提交了两篇论文。在赛尔斯看来,这种二十到三十人之间的会议更像是与会者相互之间的展示。但实际的会议却是有活力的,并且充满了对未来的许诺。会议论文集列出了25份文稿,绝大多数的个人论文有广泛的主题:作为鉴定精神健康的专家证人,在预审和庭审中的社会心理学应用;陪审团、庭审以及公诉人判断力的心理分析。

  也许缘由出席第一次年中大会的困难,协会决定爱丽丝?帕达瓦-圣格在任主席的1975年,举行第二次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年会,其将在美国心理学协会芝加哥年会的前一天举办。协会最初计划是每两年举办一次年会,便于和美国心理学协会年会相协调,同时也因为协会的很多律师成员们需要参加每两年举办的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年会。勒纳?柏里森(唯一一位没有心理学学位的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主席,其是一位律师)曾经向美国律师协会提议这个计划,但是他没有得到接受计划的回复。

  因此计划被改为在年中举行,两年一次,这作为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珍贵传统保留至今。后来的年中大会分别在1977年6月于(科罗拉多州的)斯诺马斯(Snowmass),1979年于巴尔的摩(Baltimore),1981年于波士顿(Boston),1983年于芝加哥(Chicago),1986年于图森(Tucson),1988年于迈阿密(Miami),1990年于威廉斯堡(Williamsburg)举行。

  到1975-1976年的主席任期时,使协会能够过渡到新发展阶段的条件已经成熟。协会一开始对临床法医学的重视正在逐渐减弱。除了因泽斯金的惊人言论而挑起创设法医成员间的意见不合外,新成员对于以心理学潜在贡献的更广阔视角来研究法心理学的兴趣在不断增加,见如塔波,帕达瓦-圣格,布洛茨基,沙赫和协会中的其它创设成员们的鼓励,如塔波在那时(Tapp,1976)的《心理学年刊》(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5]的法心理学一章中的文档(记载)。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成员增加主要是来自法律部门和学术部门,年会的重点是提高学识和增加跨学科的努力。

  最为重要的是,法心理学领域开始点燃一群协会初建时并未涉及这个领域的年轻心理学家们的想象力,然而这些年轻心理学家们将要带领协会进入协会的下一个阶段。例如,下面的所有事件都发生在1975-1976年迈克尔?纳什过度任期之前一年或两年:

  ·布鲁斯?赛尔斯刚取得法律博士(J.D.)和哲学博士(Ph.D.)的学位,就来到内布拉斯加大学(University of Nebraska),宣称双联学制研究生项目(a joint-degree graduate program)的开始(1973年),他被选为协会委员会秘书。该项目是这个国家中此类型的首个,通过犯罪与违法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udies of Crime and Delinquency),该项目在1974年成为了由(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所(NIMH)提供资金的培训项目。

  · 约瀚?莫纳罕(John Monahan)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欧文分校(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Irvine)开始就任他的第一个学术职位,即将出版《群体心理健康与刑事司法制度(Community Mental Health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Monahan,1976)一书。

  · 唐?博赛夫(Don Bersoff)辞去俄亥俄州立大学(Ohio State University)的职位,到佐治亚大学(University of Georgia)法学院任教。

  · 史蒂芬?莫尔斯(Stephen Morse)在其完成哈佛法律博士学位后,拿到了哲学博士学位,正要开始他的事业。

  · 莎丽?黛蒙德(Shari Diamond)发表了她的第一篇关于陪审团研究的文章,并被选举进入协会委员会。

  · 菲利斯?莱文(Felice Levine)和朱恩?瑙因?塔波发表了关于刑事鉴定心理学的一个在现在也可被视为经典的法律评论文章(Levine & Tapp,1973)。

  · 迈克尔?萨克斯(Michael Saks)于1975年获得了俄亥俄州立大学的哲学博士学位,他的论文得到了美国心理学协会第九学会(SPSSI)的奖励。

  ·贝思?罗芙特斯(Beth Loftus)刚刚发表了她的第一篇关于辨认证人的文章。

  ·斯坦?布洛茨基(Stan Brodsky),虽不是新人,但在他的事业上其仍年轻,他在阿拉巴马大学(the University of Alabama)为其哲学博士研究生项目开设法医专业,并刚刚出版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心理学家》(Psychologist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Brodsky,1973)一书。

  七岁是一个孩子进入认知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易识标记,他们并不采取一个新身份,而是获得相对幼儿时期更为复杂表达方式和总体基础不同的能力,类似地,七岁的协会已经为更好地履行使命作好了准备。

  第三阶段:童年晚期(1976-1981)

  协会的第八到第十二年是它的“青春前期”,在这个时期担任过主席的人有布鲁斯?赛尔斯,保罗?利普西特,约瀚?莫纳罕,莱纳德?比克曼(Leonard Bickman)和唐?博赛夫。然而在前一阶段的最后一年里,却包含了很多作为过渡一年中值得特别注意并且非凡的事件。

  迈克尔?纳什是过渡年(1975-1976)的主席。他是第一位被协会选举的非1969年执行委员会初始成员的主席,尽管他几乎从开始就在协会中。除保罗?利普西特以外,第三阶段中的其他四位历任主席在协会诞生时都没加入协会。纳什任教于佛罗里达州立大学(Florida State University),并在那里从事陪审团研究,然而他的主要兴趣是研究临床和法医问题;在其主席任期中,他迁徙到蒙大纳(Montana)进行应用临床学全职研究。

  在1976年2月,纳什主持了一次常务会议,其似乎代表了协会的一个转折点。会议在明尼阿波里斯市(Minneapolis)举行,委员会成员在儿童发展研究所(the Institute of Child Development)会面,会后住在谷弗(Gopher)旅馆(每个房间房费14.98美元)。在纳什来看,这次会议特别充满了兴奋感、新想法和一种强烈的使命感。他回忆起委员会成员们在旅馆走廊上兴奋地奔走,在会议结束后很久还在讨论会上提出的问题。[6]

  纳什确定了激励组织的两个动机。第一个动机是使法心理学制度化。这一直是协会创立者们的意图,当然这是在一个更为适度的方式上;就像斯坦利?布洛茨基回忆那些日子后,说:“我们是相互缺乏共同兴趣的小群体,相互之间说着类似‘缪斯特伯格图形’(Munsterberg)的咒语”(个人沟通,1990年7月6日)。

  然而,从一个新的、更为广阔的视角来看,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将会成为法心理学。组织本身与其所代表的领域同义。协会将组织、构建、总结、挑战和指导法心理学领域的未来。而它不仅仅抚养,以使其成长——协会将使其向前前行。它将是一项事业。

  第二个动机是利用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和法心理学来改变社会。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可以利用其力量来鼓励能够减少社会不公、改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社会和政策研究。这也一直是一些协会成员的目标,现在不同的是这个目标现在已经上升为了协会的第一目标。

  布鲁斯?赛尔斯无疑是处于协会使命和目标新观点的时代前列,在把这些新观点转化为具体的计划和行动中,他扮演了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角色。在明尼阿波里斯会议上,他被选为协会主席,并在协会成立后的第八年就任。那时的观察者们都对他的精力感到吃惊。协会有一个成员这样评论他:“他一个小时能前行100英里”,(M.纳什,个人沟通,1990年2月28日);另一个人评论他“眼睛里充满了活动和点子”(S. 布洛茨基,个人沟通,1990年1月3日)。但是,赛尔斯所做的远远比作为一个精力旺盛领导人多。在这篇发展史之前,他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很多读者可能早已假定是他创建了协会。

  赛尔斯的最杰出贡献是为美国法心理学协会设立了比以往早期任何时候都更为一致以及有活力的协会组织结构和目标。他将法心理学领域的所有方面概念化:法律对心理学的影响,法律的心理学研究,在立法和法庭上的心理学应用。在他的指导下,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将这种观点系统应用,代表法心理学本身来影响社会的决定。

  赛尔斯最重要的贡献是在他的努力下创办了属于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出版物,这样因而使学会得到比以往更多的认可。经协会同意,他与一家出版公司签订合约出版了《法律程序中的心理学》(Psychology in the Legal Process)(Sales, 1977)一书,这本书是他基于1975年协会芝加哥年会的论文编辑的,版税归协会所有。1977年赛尔斯和保罗?利普西特采用同样的编辑方式基于1977年的斯诺马斯年会论文出版了《心理学研究新方向》(New Directions in Psycholegal Research)(Lipsitt & Sales, 1980)一书。

  赛尔斯与普莱南出版公司(Plenum Publishing Company)商议发行一份名为《法律与人类行为》(Law and Human Behavior)期刊,以及系列丛书《法心理学展望》(Perspectives in Law and Psychology),两者都在1977年首次面世。赛尔斯担任编辑,并与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合作出版。基于多种原因,协会成员们认为最好把将编辑工作和编辑委员独立于协会,直到期刊稳固下来。获得订阅曾是作为协会成员的福利,在20世纪80年代,赛尔斯将编辑工作交给协会,最终,期刊和系列丛书两者都成为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官方出版物。

  赛尔斯在“第二代”年轻执行委员会委员们的支持下,开启了协会的潜力,把协会带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确保了数年间对心理学和协会的活力和影响。

  在正经青春前期兴奋的狂热激增时,但是,临床法医专家证人却被排除了。当团体正在宣扬协会的雄伟计划时,迈克尔?纳什正主持在明尼苏达州举行的一次热烈的委员会会议。他的兴趣倾向于法医临床医师的应用;他在委员会中是最接近协会创办之初的主要兴趣的代表。然而他回忆他有一种旁观者之感,被协会自身边缘化了。他所代表的研究不被视为协会未来中心中的主要兴趣。

  儿童进入新成长阶段时的典型现象是变得充满了革命想象。这个时候,在思与行的新能力影响下,儿童自我中心主义地想像一个世界,这个世界嵌入了儿童自己所拥有的新想象,而不是儿童的计划必须适应真实的世界,协会在其第七年有了新想象:超越作为早期主要领域的法医兴趣,着眼于协会的不同且更加广阔的目标。然而在这样做的时候,它忽视了一个事实——就是法医专业的兴趣——其最终会被法心理学的模式所认可和吸收。

  一些人将会因为此而责骂协会,但这是不应该的。事物的发展就是以这样的方式进行的。发展很自然地表现为充满新观点的不均衡(在皮亚杰的意义上)阶段。自然发展过程需要足够的时间来适应现实需要,这样才能保证发展的稳定和持续。

  很快,协会在1976年就面对了这一现实,佛罗伦斯?卡斯洛(Florence Kaslow)要求协会考虑为从事法医实践的心理学家们设立专业证书。卡斯洛在最近一期的《法医学报道》(Forensic Report)中描述了这段努力的历史(Kaslow,1989)。卡斯洛知道精神病学界正在为法医精神病学家开发一种认证程序,他和很多其他法医专家相信为法医心理学家们设立类似的证书是重要的,以免他们在法庭上被认为不合格。

  协会的执行委员会提议卡斯洛设立一个委员会研究此事。然而,在卡斯洛对此事件的记录中,他(1989年)认为当委员会建议证书应被立即推行时,执行委员会的表现是“矛盾的”和“逡巡不前”(p.307)。

  感觉到此事的急迫,卡斯洛的团队决定将这个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委员会转变为一个称为美国法医心理学委员会(American Board of Forensic Psychology)(ABFP)的独立团体。她写道,在1977-1978年利普西特的任期中,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借给美国法医心理学委员会 1000美元作为启动资金,这笔钱在第二年就归还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了。她们的团体还发展成立了美国法医心理学科学院(American Academy of Forensic Psychology)(AAFP),其是作为提供改善法医心理学服务质量的继续教育机制。十四年后,美国法医心理学委员会和美国法医心理学科学院仍运行顺利,ABFP的认证过程现在属于美国专业心理学委员会(American Board of Professional Psychology)管理。

  在回顾这段历史的时候我们不禁好奇,当年为什么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没有接下设立法医学证书项目的任务。不过清楚地是即便协会愿意,也不能管理好此项目。协会当时的主要议程是为法心理学建立牢固的组织架构和科学基础,并增加其能力以影响社会政策,而不是在确保法庭证据上。另外,倘若协会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法医学实践质量控制的制度发展和管理上,那么值得怀疑的就是协会在之后的几年里能否取得像现在这样的成就。因此,尽管从最后的结果来看是令人满意的,然而那时的决定造成了法医学从业者们从协会以及其领导层的分离,而不是吸收他们并满足他们的需求。

  早在1977年,协会了解到一些不大活跃的成员正呼吁美国心理学协会设立心理学与法学学会(division of psychology and law)。在约瀚?莫纳罕的任期内(1978-1979),协会决定领导这个学会的筹建工作,到1979年巴尔的摩年会时筹建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由莫纳罕(代表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亚瑟?伯丁(Arthur Bodin)(代表美国法医心理学委员会(American Board of Forensic Psychology)),和罗伯特?莱文森(Robert Levinson)(代表美国矫治心理学家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rrectional Psychologists))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承担了发展新学会的工作。

  莫纳罕主持此委员会。他不但整合了一份有604个签名的请愿书,而且提出提议草案(美国心理学协会负责成员行政管理的人说:提案是“是我见过的最好一个”;J.希尔德莱斯(J.Hildreth),给莫纳罕的信,1980年1月10日)。在1980年夏天该提案提交给了美国心理学协会代表委员会,同年9月在该委员会会议上以绝大多数选票的赞成,批准成立美国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心理学与法学)。在1981年9月第41学会召开了其的第一次事务会议,约瀚?莫纳罕成为学会的第一任主席。

  当美国心理学协会的学会问题第一次出现时,协会很矛盾,只勉强承担领导。可以认为任何美国心理学协会有关的心理学与法学学会的分支都会被公众和心理学体系视为法心理学领域本身的代表,协会并不想让渡此角色。

  而且这些是在美国心理学协会“专业化”的早期,是在美国心理学协会内部的心理学与法学学会,如果任其发展,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不介入的话,将很可能主要关注法医实践。这种结局的可能性最大,因为诸如美国法医心理学委员会和美国矫治心理学家协会的团体可能都愿承担筹建学会的领导角色。

  因此,美国法心理学协会面临两难境地。协会不乐意在自己的议程中全力配合法医实践的心理学家们的兴趣。然而协会感觉到,如果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在建立未来学会时没有参与,一个新美国心理学协会学会的成立将会使法心理学被狭隘地认定为“法医心理学”。

  关于此事,美国法心理学协会领导人内部就有很大分歧。约瀚?莫纳罕确信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应处在学会发展的最前线,然而继任莫纳罕主席之位的莱纳德?比克曼则强烈反对协会牵连进去。执行委员会支持此学会的发展,无论如何,这尤其给了约瀚?莫纳罕信任以及使他乐于采取主动。

  在这些年间,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举办了两届双年会议。在1979年的巴尔的摩年会上认可了唐?博赛夫的新哲学博士-法律博士双学位项目的开始,为的是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John Hopkins University)/马里兰大学(University of Maryland)培训法心理学领域的研究学者。在巴尔的摩年会和1981年的(波士顿)剑桥年会上,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和未来学会的合并可能性是一个频繁的非正式讨论主题。剑桥年会时的协会主席,唐?博赛夫是新学会的最初赞成人,但是(他认为)合并是另一回事:“我在任主席期间,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永远不会与美国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合并”。

  协会(的大多数成员)与博赛夫有着相同看法,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在其成立后的第13年仍然保持独立地位,而第41学会在1981年的美国心理学协会年会上举办了成立典礼。

  第四阶段:青春期早期(1981-1984)

  青少年十几岁的时候是他们身份形成会比较多变和矛盾的阶段之一。孩子紧紧抓住以前自己所坚持的价值,在以对成人世界的想象作为模板进行探索时,将他们童年时候熟悉的技能视为安全的保障。

  协会历史的第13年到第15年就像这样。协会顺利地开始了其青春期,对这之前我们取得的成就的许多方面我们都很满意。然而心理学与法学的另一个图景正在被第41学会所建立。这就像遥远的成人状态,它是一幅我们所不能确定的图景;有些人渴望它早日长大,对于另外一部分人来说其成人状态的到来也不能被忽视。

  第41学会的最早期超过一半的成员是从事法医学实践的,这个新组织很快呈现出与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相异的一种普遍局面。学会的第一次美国心理学协会年会计划(1982年)是举行一场关于临床、研究与政策三者相关的研讨会。

  第41学会的首届执行委员会中包括一些曾致力于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前一阶段发展的学者,如约瀚?莫纳罕和布鲁斯?赛尔斯,还有菲利斯?莱文,他们在许多年里为建立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学科以及政策议程起了主要作用。学会中也包括应用法医学领域先驱的领导人,如佛罗伦斯?卡斯洛, 罗伯特?莱文森和帕特?德莱恩(Pat DeLeon)(学会的第三任主席)。还有很多接续这一身份的人,如大卫?罗森汉(David Rosenhan)(学会的第二任主席),萨利姆?沙赫和罗纳德?罗施(Ronald Roesch)。加里?麦尔登,相对而言他还是组织的新成员,编辑了第41学会第一份时事通讯。

  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许多成员在1981年到1984年的这三年中同时参加这两个组织,交纳双份会费。这就像探索未来的青春期早期的孩子时仍然抓住过去不放一样,我们参与协会的持续传统,伴随我们成长,然而同时很欣喜看到新生的学会在成立的第一年中成员数就达到了600人(超过协会成员数的两倍)。我们注意到并且也开始相信协会不会因第41学会规模和支持人数上的优势而放弃其目标。在青春期早期协会的主席史蒂芬?莫尔斯和戈登?伯曼特(Gordon Bermant)的领导时期,人人都在等候着一个不可避免的时机到来。

  正如伯曼特在1983年给协会的的通讯信息中所记录的:“‘我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是‘他们’了;”[7] 据估计,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大约70%的成员同时也属于第41学会。此外,很多成员的双重会员身份削弱了协会的领导力,并威胁到了其活力。因此,一个由戈登?伯曼特(代表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罗伯特?莱文森(代表第41学会)和菲利斯?莱文(代表两者)组成的一个“联合”委员会开始着手设计为了合并而需提出的条件。为了保障这一过程的连续性,协会延长了伯曼特的主席任期,让其连任,因此这使他成为了协会历史上担任过两任主席的三个人中的首位连任者。

  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在同意合并之前,提出了若干条件。所有这些条件全部成功地被协商,其中有四项有特别的重要性。其一是改变成立新学会的名称使得原法心理学协会的名字能够得已保留。其二是经美国心理学协会同意学会会有一种特别成员身份(整体成员),这样可以允许原来协会中非美国心理学协会成员(大多数为律师)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组织成员。第三是美国法心理学协会要求将《法律与人类行为》作为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的隶属刊物。最后是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提出不可商议的合并条件,即合并后的组织将使协会传统的双年年中大会永存,伯曼特称这一要求的实现为“或许是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最重要的成就。”[8]

  这些合并条件都被满足,协会成员投票决定加入学会。唐?博赛夫曾经明确表态不支持合并,但现在却完全赞成,尽管在很多年里,他的美国心理学协会法律委员会的职位限制了他直接参与到新组织中来。

  在青春期早期,协会带着自己在幼年时期最珍惜的东西找到了可以满足趋近成熟的新要求。

  第五阶段:青春期晚期(1984-1990)

  在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成立的第16年,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美国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成立了:在16岁时可以拿到驾驶执照,参加成人礼舞会以及其它预示着最终走向成年的仪式。对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来说,预示着其到达成年入口的事件是在1984年美国心理学协会多伦多年会上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的成立典礼。贝思?罗芙特斯是合并后的新组织的首任主席。

  组织决定重新开始双年会(这时已经超过原定会期一年),从1986年春天开始重新按照会期举办。我有幸主持了此次年会,会议在布鲁斯?赛尔斯的新家乡图森举行,这对他能够被选为下一任主席提供了方便。合并后的首次双年会的出席人数接近以前会议的两倍。无论怎样,看到了以往双年会中传统的友爱,智慧交流和亲切被保留下来,我们感到满意和欣慰。

  在此次会议上,为萨利姆?沙赫授予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的第一个奖励,为表彰其对法心理学的杰出贡献,从此我们开创了协会的一个新传统。没有人比他更合适这个荣誉。沙赫在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成立之前很多年就开始开拓法心理学领域了。在协会发展的所有年头中,他起了中心和指导作用。

  此奖励被设立是作为一种荣誉,组织没有规定任何固定时间授予。不过,在下一届的迈阿密双年会(1988)上,组织将此奖励授予约瀚?莫纳罕和劳伦斯?沃克(Laurens Walker),在威廉斯堡双年会上授予了哈理?布莱克曼(Harry Blackman)法官。

  “新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创设为组织重新聘用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前任主席提供了机会,他们在“旧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位是布鲁斯?赛尔斯,他对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非凡贡献,使他毫无悬念地成为合并后组织真正选举出来任职的第一位主席。另外一个人是史蒂芬?莫尔斯,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他就是协会决策中的核心人物。他们之后被是莎丽?席德曼?黛蒙德,迈克尔?萨克斯和在协会第21年上任的托马斯?格瑞松所继承。在加里?麦尔登任主席职务时的协会,其已这样从事事务许多年了,并将由斯蒂芬?戈尔丁(Stephen Golding)接任。

  走向成年

  在1990年,麦尔登成为这个约有1,400名成员的协会的掌舵手。我们现在面对的是更复杂的程序和政治因素,这是协会的创始者都不曾预想到的。我们不仅管理期刊、支持法心理学科学研究的其它讨论会,而且运行着一个力图去影响我们国家最高法院决策的项目(Roesch, Golding, Hans,& Reppucci,1991),同时以独创精神首次建立了第一套法医学实践的品质(保证)指南(法心理学家伦理规范委员会(Committee on Ethical Guidelines for Forensic Psychologists),1991)。在所有这些事中,我们与美国心理学协会中央办公室间的互动交流更为紧密,结果是产生新的和令人振奋的潜能,以及政治紧张。

  最近几年里,我们都处于发展最新提议的阶段,而这个阶段因为太新而不能提供适当的历史分析。为了认识清楚它们的模式和结果以便评价它们的重要性,其需要离这些事件足够远。一些年后,我们或许就能够评价在历史中,我们组织在面对的挑战时应对得如何:如何管理一个由都宣称效忠,但经常是另有所谋的科学家、社会改革家和实践者组成的协会。

  在我们的历史中,时不时的有这些支持者中的一个与其他支持者相竞争以定义我们组织的身份。在更近的几年里,我们看到相类似的竞争正在撕破美国心理学协会的构造。我们自身是否有在像美国心理学协会的权力争斗中科学和实践两个阵营间并列(对抗)的危险?至少从赛尔斯和莫尔斯上任以来,我们的领导人就发现了这种危险,并已经试图帮助我们控制此过程,以避免直接的冲突。我们能够继续这样吗?

  如果协会真正成年了,我们就能。成年人的成熟包括改善自身身份的过程中自身的复杂区分及综合的能力。当我们实现了法心理学领域的潜能时,我们能预期协会的兴趣与过去相差无几。同时,我们希望协会的成熟可以同样使我们有能力综合成员们不同的兴趣。

  在走向成熟的历程中,我们很少感到有安全和平衡时刻。然而我希望成长中的不安不会让我们畏惧继续在科学与实践阵营间的合作,进而以便定义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的身份。协会内部为掌握资源而不断竞争,只有认识到我们多元成分彼此依赖于统一组织的存在时,这种竞争就能够被调和而成为协会的活力来源。因为有这些力量,所以我们才走到今天。




【注释】
本文是根据我在1990年8月12日于波士顿举行的美国心理学协会年会中的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年会上的演讲内容修改完成,这次大会也是我作为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主席任职的最后一次会议。在此我想感谢为这段历史的写作提供回忆资料,文件档案和(或者)为本文初稿提供反馈意见的人们:戈登•伯曼特, 唐纳德•博赛夫(Donald Bersoff), 斯坦利•布洛茨基, 莎丽•黛蒙德, 希拉•迪茨(Sheila Dietz), 罗伯特•豪厄尔(Robert Howell), 菲利斯•莱文, 保罗•利普西特, 加里•麦尔登, 约瀚•莫纳罕, 史蒂芬•莫尔斯, 迈克尔•纳什, 史蒂文•潘拉德(Steven Penrod), 迈克尔•萨克斯, 布鲁斯•赛尔斯, 萨利姆•沙赫, 朱恩•瑙因•塔波和杰伊•泽斯金.还要感谢叙述史过程中并未提及的许多杰出同仁在学术上和组织上的支持,他们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深刻地影响了协会的发展和法心理学领域。在我早先的初稿中,我发现尝试提及大多数的叙述将会形成一个支离破碎的文本,通过此文本,协会历史的事件涌流难以轻易地被识别出来。在确定选择谁时,我主要关注了作为对协会有贡献的可见领导者们和那些性格丰满能够成为传播协会历史的最佳媒介者。我已创建了并在维续一个有关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历史及业务的文档和“口头交谈”累积档案库(这将归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所有)。任何人如果有1988年之前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或者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时事通讯的复制品,或者描述这些组织事务的其它文档,无论通过捐赠或是影印后归还,都鼓励您把它们寄给我。上述资料以及对本文的影本索求,请寄:Thomas Grisso, Department of Psychiatry,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Medical Center, 55 Lake Avenue North, Worcester, Massachusetts 01655.
[美]托马斯•格瑞松(Thomas Grisso)现为马萨诸塞大学(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教授,心理系主任。
本文原文发表于Law and Human Behavior,Vol.15 No.3 (1991) pp.213-231,经作者同意,本文译者首次将论文翻译成中文。在整个翻译过程中,得到赵菊芬、邓淼、熊慧、阮芳洋、褚佳璐等研友的批评与帮助,在此致谢。当然文中的可能错误全部由译者承担。基金项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创新能力培养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号:Z-190-002)
[1] 本文发表了1991年,因此是协会的第二十二年(1969-1991)。——译者注
[2] 联邦法院在詹金斯诉美国案(Jenkins v. U.S.)的判决中,其承认法庭可能使心理学家有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来根据其相关的训练和经验来断定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就从那时起,组织心理学显示出它对法心理学问题的特别兴趣。就在那个时候美国心理学协会第12学会(临床心理学)任命了一个临床心理学和法律委员会,来负责为相关的临床心理学家对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评论。委员会由萨利姆?沙赫主持,成员包括埃里克?德瑞库斯、伯纳德? 莱维(Bernard Levy)和约翰?马里亚诺(John Mariano)。委员会写成了一份很长的报告,随后分为三个部分发表在1969年和1970年的《职业心理学》(Professional Psychology)上(Shah,1969-70)。根据萨利姆?沙赫的说法(私下交流,1990年7月9日),20世纪60年代组织心理学的另外两个尝试就没有这样富有成效了。1962年美国心理学协会成立了心理学和法律委员会,任命弗雷德?斯托特柏克(Fred Strodtbeck)为主席,保罗?米尔(Paul Meehl)和萨利姆?沙赫为委员。然而这个委员会从来没有发出首次会议或议程的指示,所以委员会未被召集。同样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美国心理学协会的专业事务委员会(Board of Professional Affairs)指定了一个任务小组来调查在法庭中心理学家的作用。萨利姆?沙赫和保罗?李波斯特也被邀请参加进来。然而由于专业事务委员会没能为研究提供足够资助,而这又是调查所必需,任务小组毫无成果。
[3] 1969年,门宁格基金会(Menninger Foundation)的罗伯特?舒尔曼(Robert Schulman)(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创设成员)告诉泽斯金,说他发现了一个新成立的组织,法医心理学国际科学院(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Forensic Psychology)(IAFP)。1969年5月的一天,在向IAFP的主席罗伯特?戈登(Robert Gordon)询问后泽斯金发现,IAFP在去年成立,声称有了很大的增长,并开始发行《法医心理学杂志》(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ology)。泽斯金在其最初询问中,问戈登是否愿意考虑处在“同一屋檐下”(杰伊?泽斯金,给罗伯特?舒尔曼的信,1990年5月6日)。但是有了关于IAFP的其它信息后,却产生了很多的疑问。IAFP在某种程度上附属于保尔奎恩学院(Paul Quinn College),其是位于得克萨斯州韦科(Waco,Texas)的一所未经授权的机构,是在一个特殊的宗教教派赞助下运作管理。对成员交纳会费的福利包括IAFP的毕业证书。泽斯金有了一个印象,这个组织是太广泛的跨学科了,因此并不能特别为法心理学提供一个好的场域。在AP-LS和IAFP之间并没有相互作用;它们走它们自己各自的路并且在没有相互激励下发展。在1976年IAFP因为缺少重要的发展和活动而解散。
[4] 以下是对在最开始的21年中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主席的一些有趣观察。只有四位女性成为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主席:我们历史的前六年有两位(朱恩?瑙因?塔波和爱丽丝?帕达瓦-圣格),最后六年里面有两位(伊丽莎白?罗芙特斯(Elizabeth Loftus)和莎丽?黛蒙德。前六任主席中只有两位至今仍是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成员(朱恩?瑙因?塔波和杰伊?泽斯金)。除一位外所有主席在他们任主席时都有其学术背景。我们主席中的一半在临床心理学受过训练,另外一半则在专业心理科学中的专门化领域受过训练。一半来自密西西比河东岸,另一半来自密西西比河西岸。有三位曾两次当选AP-LS主席,在下文中将会详细叙述。
[5]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另一种是译为《心理学年鉴》——译者注。
[6] 这些人当时不知道,他们同事中的一位是最后一次与他们见面。戴维?莱文(David Levine),内布拉斯大学林肯分校(the 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的一位教授,在他的帮助下赛尔斯也成为了这所大学的一名教员,他们因在法心理学上的共同兴趣进行合作。莱文在协会中非常活跃,在他去世之前的明尼阿波利斯会议上,他接受了作为下一任协会主席的任命。他是一位热爱慢跑的人,正处于事业中期,在明尼阿波里斯市的常务会议后不到几个星期就倒在了大学的跑道上。
[7] 这一引用是来自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成员打印机打印的原始草稿的备忘录;备忘录是由戈登?伯曼特准备并在1983年11月3日寄给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时事通讯的编辑(根据伯曼特写给我的附信)。我没有得到该备忘录刊登的那份时事通讯复印本;它很有可能被刊载在1984年冬季期的通讯中。
[8] 这一引用来自戈登?伯曼特,菲利斯?莱文和罗伯特?莱文森共同起草的《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与美国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合并章程》的打印稿。伯曼特将这份章程与脚注7中提到的文件一同寄给了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时事通讯,显然的是,与备忘录被刊载于同一期时事通讯中,也没有找到复印本。打印稿的复印件被本文作者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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