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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110网律师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进行设备买卖和货款融资的综合性交易方式;依其协议,出租人将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供应商购买拟出租的设备,按约对该出租物拥有所有权并将其租赁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负有按期偿付租金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并在租赁期满时有权按约终止租赁、续展租赁或留购该租赁物。
  国际融资租赁不仅在形式上灵活便利,而且具有其他国际经济交易形式所不具备的优点。这一交易方式可使得出租人免受其所在国法律关于国际贷款和贷款利率的限制;可使得出租人免遭承租人所在国关于抵押规则不便利或不完善所形成的风险;可使得承租人以融物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并按约享有留购租赁物的选择权;可使得各方当事人有效地利用相关国家税法和折旧制度提供的优惠等等。正鉴于此,国际融资赁在近几十年来的国际经贸活动中始终占有稳定的份额,它不仅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引进设备和资金提供了便利的法律形式,而且成为某些发展中国家发展海外业务和商品输出的重要手段。
  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融资租赁仅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从事的跨国性融资租赁(Cross Border Lease);此类“纯粹的”国际融资租赁在本世界70年代由于发达国家对其采取投资税收优惠曾得到迅速的发展。广义的国际融资租赁则是指上述跨国性融资租赁和国际性间接租赁(Indirect Lease)的合称;这就是说,广义的国际融资租赁不仅包括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跨国从事的融资租赁,而且包括一国的租赁公司通过其海外的下属法人企业(合资或控股)与其下属企业所在的东道国承租人之间从事的融资租赁。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性间接租赁在国际租赁市场上的增长速度最快,它甚至代表了国际融资的发展方向。这一法律形式不仅完全具有跨国性融资租赁的一切优点,而且克服了跨国性融资租赁条件下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国法律、税收和会计制度差异而造成的困难和障碍。正鉴于此,在国际金融法领域中,不少学者主张应根据国际金融交易的实质,以广义的国际融资租赁概念来解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原有定义。
  我国目前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国际融资租赁采取广义解释立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1994年2月发布的《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外国出租人与我国承租人之间跨国从事的融资租赁属于国际融资租赁外,外国出租人通过在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下属机构与我国承租人之间从事的融资租赁、租赁设备涉及进口的融资租赁、涉及外汇租金的融资租赁均属于“对外融资租赁”,对其应适用与国际融资租赁相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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