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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要: 动产质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但在构成上有其特殊性。留置权的构成与善意取得的构成存在结构性冲突,故不可能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并且该取得不以取得占有为要件,但不可能因对占有的信赖经受让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

    关键字: 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 留置权 动产抵押权

    善意信赖动产占有之人,可经移转行为从无处分权人处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那么,动产他物权能否基于同样的机理,而被善意取得,便成为问题。由于动产之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故本文的讨论以动产担保物权为限,涉及动产质权、留置权、及动产抵押权。另因物权可通过移转行为而取得,也可通过设定行为而取得,所以,文中区分移转型和设定型,分别探讨善意取得物权的可能性。

    一、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一) 基础、背景及框架动产以占有为物权表征方式,占有具有公信力,信赖占有表征功能的第三人,不应因占有表征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的不一致,而遭受损失。据此,信赖占有而接受动产设质的善意第三人,即使处分人无处分权,也应可以取得质权,这便是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质权善意取得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具有共通的基础,二者均是占有公信力的体现。所以,占有公信力的理论根基,即是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

    比较法上,《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我国台湾民法等均明确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德国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物不属于出质人的,对设定质权准用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884条规定:质物的善意取得人,即使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仍取得质权。台湾民法第886条规定:质权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之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而日本民法中,规定即时取得的第192条,未区分即时取得的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只是概括地规定为:“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所以,其第192条也是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依据。〔1〕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均没有规定质权的善意取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其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在几个民法典及物权法学者建议草案中,均有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规定。〔2〕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基本相同,具体包括:处分人为无处分权之占有人、第三人取得占有、第三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标的物为普通动产、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等。具体要件上的特殊性,容下文详述。但值得注意的是,学者建议稿似乎均认为第三人仅需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即可取得,即使其因轻过失甚至重大过失而不知,也不影响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这从学者建议稿的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在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上,学者建议稿均要求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3〕而在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上,则或规定为:质权人占有质物时,不知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的,质权人仍取得质权;〔4〕或规定为:质权人占有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时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质权的成立。〔5〕那么,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否应当在第三人有重大过失时仍然构成呢?显然不是。对接受质押的第三人,没有理由提供比受让动产的第三人更强的保护,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即使其相信出质人有处分权,其信赖也不具有合理性。所以,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样,需要第三人主观上无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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