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养老保险金的分割
发布日期:2012-12-28 作者:袁朝阳律师
- 一、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养老保险金的性质来看,它是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了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养老保险金是一方的保命钱,是其基本生活保障,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否则将导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出现生活困难。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养老保险金尽管具有人身依附性质,但其实质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包括自己缴纳的部分及单位缴纳的部分,在经过一定年限或退休时按一定的标准领取,兼具储蓄和保障性,故仍属于共同财产。所以,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中的兜底条款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另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第一种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平分秋色可也。对第二种情形,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实践中难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前司法实践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交的保险费。另一种处理方法是离婚时分割该养老保险项目下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又称“解除退还金”或“退保价值”。实际中,真正退保有损被保险人可期待利益,法院可请求保险机构协助提供该养老保险金在离婚当时的“现金价值”,再根据当事人的诉请酌情处理为妥。法官办案应当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又要保障养老保险金账户属个人的专属性原则,衡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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