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在其门前设化粪池相邻关系纠纷案 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79

发布日期:2012-12-2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其门前设化粪池相邻关系纠纷案【学习札记17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79 

 在其门前设化粪池相邻关系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善良风俗符合法律的精神,司法裁判应予维护并在裁判中参酌运用。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21辑,法律出版社  201211月第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杨静律师
辽宁葫芦岛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许仙凤律师
山东临沂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0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