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门前设化粪池相邻关系纠纷案 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79
发布日期:2012-12-2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其门前设化粪池相邻关系纠纷案【学习札记17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79
在其门前设化粪池相邻关系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善良风俗符合法律的精神,司法裁判应予维护并在裁判中参酌运用。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21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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