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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110网律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611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湖政发(2004)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确定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达到一定人口数的县(市)也可以作为统筹单位。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60/天,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浙法民一明传[2009]14
  6、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6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45/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3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浙法民一明传[2009]14
7、伤残补助金、津贴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至十级除横线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浙政发[2003]52号,《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
  8、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条例》29条,30条,31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湖州16921.5元)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2011年起=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浙政发[2003]52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
  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 2方式计算。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 123项目及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
  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
  五、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第23条之规定,20111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010年12月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1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1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三、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四、14级伤残农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下同)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五、本通知下发前,14级伤残农民工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发生工伤,本通知下发后仍在按月享受相关待遇的14级伤残农民工,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支付。
  六、非农民工因工负伤(含供养直系亲属)要求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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