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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其应对进路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110网律师
当前医患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案件的处理过程表现出随意性、多样化的特点。密切关注医患纠纷问题的发展趋势,从法理角度积极探索医患纠纷解决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不仅有利于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更能客观公正,高效便捷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该类纠纷案件的解决尽快适应我国司法,医疗改革与发展的新要求,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
解决医疗纠纷一般处理方式:和解、调解、诉讼。
和解: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少数)
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医调委调解。(没多大实际意义)
诉讼:通过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一般处理方式)
鉴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处理的复杂性,不是三言两语就能简单概括的,现就针对医患纠纷一般处理程序进行简要的归纳与总结,并就院方在处理医患纠纷中所需注意、明确的几个问题予以赘述。
医患纠纷一般处理程序:
发生纠纷——医患双方洽谈、和解——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  病历资料及时封存
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医患双方有必要将病历资料及时封存,患者并有复印的权利。
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之一。也由于医疗行为既有高度的专业性,故发生医患纠纷后在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往往离不开医疗鉴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病历资料没有得到及时封存等原因,患方往往会对医疗机构的提供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这就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甚至不得不中止。这无疑又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二、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其行为没有过错,则其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院方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可以将这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先行转嫁给患方,可以主动提出医疗鉴定,以明确医院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  医疗损害赔偿抗辩事由
司法实践中医方抗辩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1.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定事由抗辩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
2.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免责抗辩
a.没有医疗过失的抗辩,即医方认为其医疗行为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方没有过失。
b.没有因果关系抗辩,即医方认为其医疗行为虽有过失,但其过失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并发症抗辩
即医方认为患者的损害属于其自身疾病的正常转归,或者是实施医疗行为时无法避免的结果,属于并发症,故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患方知情同意抗辩
即辩称其实施医疗行为已经得到患方的同意,故相应的风险应当由患方自行承担。
5.诉讼时效抗辩
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诉讼时效抗辩也是医方常见的抗辩事由。医方常常会认为患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其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也建议医方如要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就无需先行同意双方共同委托做医疗事故鉴定,以免丧失自己所拥有的诉讼时效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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