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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的工作时间及最低标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三十小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

  

     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不含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二类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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