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行政复议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发布日期:2013-01-09    作者:张静律师
案例回放 
    某区公安局因李先生参与斗殴,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先生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是,李先生因担心区公安局的上级机关会偏袒下级机关,甚至会加重处罚,对其行政拘留,因而不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确立了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时,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申请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苛以更多义务,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消除申请人的顾虑,鼓励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李先生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