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的年龄为赔偿抚养费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3-01-10 作者:黄文坚律师
案件概述:岑某已68岁,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在其家属与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岑某的孙女今年只有4岁,但是岑某已经不能将其抚养至18岁,应当根据岑某的实际年龄,支付其孙女12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协调未果,岑某家属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29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加,需要抚养人负担抚养义务的时间将越来越短,自受害人受损害时起,被抚养人的年龄越大,需由其实际负担的生活费用总额也越来越少。但是对被抚养人所需的生活费用的赔偿,是一种实支出的补偿,所以只应将被抚养人的年龄作为赔偿的依据,即赔付岑某孙女14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律师的上述观点,判定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付岑某家属:死亡赔偿金290967.4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170139.5元及其它赔偿款项。
相关法律问题
- 被抚养人生活费还可以要求赔偿吗?有何依据?谢谢 2个回答20
- 两个孩子中间年龄相差12年,离婚时孩子一人抚养一个,抚养费怎么算? 11个回答0
- 父母索求被抚养人抚养费有年龄上的限制没有? 1个回答0
- 前夫不支付抚养费,我可否要求赔偿所欠的抚养利息损失? 1个回答0
-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相关问题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邹国良•良一房建团队律师
江西宜春
江西宜春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江西赣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