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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的年龄为赔偿抚养费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3-01-10    作者:黄文坚律师
摘要:岑某已68岁,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在其家属与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岑某的孙女今年只有4岁,但是李某已经不能将其抚养至18岁。

  案件概述:岑某已68岁,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在其家属与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岑某的孙女今年只有4岁,但是岑某已经不能将其抚养至18岁,应当根据岑某的实际年龄,支付其孙女12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协调未果,岑某家属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29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加,需要抚养人负担抚养义务的时间将越来越短,自受害人受损害时起,被抚养人的年龄越大,需由其实际负担的生活费用总额也越来越少。但是对被抚养人所需的生活费用的赔偿,是一种实支出的补偿,所以只应将被抚养人的年龄作为赔偿的依据,即赔付岑某孙女14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律师的上述观点,判定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付岑某家属:死亡赔偿金290967.4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170139.5元及其它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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