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被起诉
发布日期:2013-01-10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0月6日武某驾车在左转弯时与直行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两车均未撤离现场,静等交警处理。交警到场后,以“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押了武某的车辆。后到交警队处理后,武某取回了车辆。武某不服交警扣车的行政措施,诉讼到法院。
案情分析:
现实中,有不少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以“收集证据”之名扣押车辆,对“应撤未撤”事故当事人以及不能达成调解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变相处罚。在“应撤未撤”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了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报警请求交通行政部门处理,请交警依职权定纷止争。在本事故处理中,在当事人无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仅仅为了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交通警察无权以收集证据之名主动扣押车辆。因此,本案交通行政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实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审判结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和解,退还拖车费及停车场费,当事人撤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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