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处置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应当返还
发布日期:2013-01-16 作者:黄文坚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原系夫妻,现已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以自己名义开户的活期存折中有6万元在离婚前被取走,取款人不是自己,应该是被告,因为被告能够拿到该存折并知道密码。该6万元在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还该6万元,但被告拒不承认是自己取走了该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6万元中归属自己的一半,即3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本律师是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审理中,被告拒不承认是自己取走了该6万元。本律师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了取款时留在银行的取款凭条,交由被告辨认是否是她本人填写并签名,但被告拒不承认是自己填写的。本律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取款凭条上的字迹为被告本人亲笔书写。
本律师认为,该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原、被告离婚时未经分割。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取走夫妻共有财产6万元,且无法说明该款的用途和去向,也未用于购置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属侵犯原告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应返还其中属于原告所有的一半,即3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重在证明是被告取走了钱,被告只要无法说明该款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被告就是侵占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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