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 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08年12月1日,范某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的约定,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范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并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某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供无法办理房产证原因是由范某乱拆乱建所造成的相关证据,且办理房产证权属登记备案手续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某公司的义务,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而,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经构成违约,也是导致该纠纷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此2009年4月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09)第842号裁决书,裁决:1、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范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5037元,逾期给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履行范某所购房屋权属证书的办证义务。3、本案仲裁费用2993元,由某公司承担。裁决书送达后,双方都无异议,现该裁决书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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