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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发布日期:2013-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解读;工会法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

  如何体现工会的政治地位?工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解读:

  何谓工人阶级?职工构成的阶级。例如:企业中的CEO(有可能拿天文数字工资的总经理),事业单位中的学校校长、医院院长,机关中的国家主席、总理,等等,均在其中。

  何谓群众组织?肯定不是国家机关。

  “自愿结合”,据我所知,并非如此。最简单的事实:某人成为某个事业单位或机关的职工,就已经自动成为工会会员了。注意:自动可不等于自愿!郑重声明:本人就是自动成为工会会员的。

  职工可以不成为工会会员吗?如果可以的话,会有什么不利后果吗?

  在本法中,工会与工会组织,是否同义?

  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际,工会何在?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解读:

  唯独排斥了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成员以外的办事人员)。实不应该!

  驻外的中资企业员工和使领馆工作人员呢?

  改革开放了,情况变化了。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并非都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数量相当可观的某些人(是指那些尚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又的确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的非法收入远远超出工资;2、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开始或已经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财产性收益,使工资收入越来越显得微不足道。

  什么样的人才可以组织工会呢?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解读:

  把工会与宪法扯上关系,真是太有才了!

  在中国,是只有一个工会,还是有多个工会?每一个工会组织,是否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应该交代清楚。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解读:

  并非工会会员的中国公民,谁来组织和教育他们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呢?

  工会为什么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和维护国家政权呢?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解读:

  工会怎么可能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呢?明显力不从心呀。

  是置身局外协调劳动关系,还是参与其中进入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谁与谁协商?协商者应该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协调劳动关系”,协调者肯定不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一不留神--拌蒜了吧。

  在机关里,要么是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要么是民主集中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事业单位里,通常是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在企业里,通常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制。不知职工如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现行体制下,根本就没有给职工留下任何机会。如此一厢情愿,实在不合时宜。

  “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具备所有这些特征的组织,其目的未必是--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到底是如何生成的,就直接决定工会到底是为谁服务的!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解读:

  各行各业的职工如何参加经济建设?例如:执行死刑的工作人员。

  地球人都知道:职工不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是要吃苦头儿的。关于这一点,好像不需要工会来动员和组织。

  要想达到“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首先要使这样的目标成为职工本人的欲求。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解读:

  这一内容好像应该出现在《中国工会章程》之中。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解读:

  民主集中制,分明是议事规则,怎么在这里却成了建立组织的原则了呢?真是太有创意了。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既不是法定组织,也没有组织章程,恐怕只是徒有虚名吧?会员代表大会,如何产生?如何运转?有何职能?还是不要再继续追问下去了,给人家留一点面子吧。

  “企业主要负责人”,哪些人算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很是幽默,怎么也不先问一问人家的近亲属是否在同一家企业中工作呀?

  请问: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己能否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难道本企业还会有高层工会委员会吗?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改为:各级工会委员会向产生它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如何确定工会组织的级别呢?中南海里的工会(一个或者多个),肯定级别不高;但是中国的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工会算是哪一级呢?

  如何确定某个工会是另一个工会的上级呢?一个工会组织为什么要受到另一个工会组织的领导呢?凭什么领导呢?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解读:

  企业,可以区分为国有和私有;而事业单位和机关,就只能是国家所有了。给国家打工,国家是雇主、是资方、是用人单位,难道善良、厚道的社会主义国家还能亏待这些劳动者吗?这样的劳动者所组建的工会,其目的是什么呢?

  国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建立工会,绝对不是问题,而且单位的副职领导通常还兼任工会主席。而私企,恐怕就没有成立工会的积极性了。谁来牵头组建工会?应当建立工会,而没有建立工会,该怎么办?

  “组织员一人”,其作用是否相当于一个工会委员会?

  如何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如何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该总工会是否也依托于一个或多个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该总工会到底是一个工会,还是一个工会联合体?或者是工会的组织管理机构?到底谁是该总工会的成员?为什么是地方各级?有哪些级?如何让人们不把地方各级总工会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瞎联系在一起?地方各级总工会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界限,是应该更清晰,还是应该更模糊?

  工会自己倒还不至于冒充政府,但保不齐老百姓会把工会误认为是--衙门。

  如何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如何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解读:

  怎么遗漏了“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谁是每一个工会的主人?每一个工会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为什么一个工会组织的产生非要经他人批准?而且批准人还不是国家机关,而是另一个工会组织?

  就像每一个职工都身不由己的自动成为了某个工会的会员一样,某个工会也不由自主的自动成为了上一级工会的下属。

  乖乖,工会会员的身份是自动生成的,上下级工会之间的隶属关系也是自动生成的。工会系统内森严的等级秩序,俨然就是一个权力王国。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解读:

  谁可以撤销工会组织?是工会组织自己吗?能说自己撤销自己吗?如果不是,如果是上一级工会撤销的话,那还自己向自己报告个屁呀?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职工的饭碗都没有了,都已经摇身一变成为无业游民了,会员的会籍怎么还可以继续保留呢?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解读:

  为什么要把机关给丢了呢?职工二百人以上的机关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吗?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设多少?怎么也不交代一下呢?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解读:

  什么样的基层工会组织不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呢?这样的基层工会组织:1、要么死掉;2、要么经过整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

  为什么遗漏了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解读:

  “三年或者五年”,真的很嫩,真的很有弹性呦!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任期呢?估计是--万岁!

  为什么遗漏了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解读:

  定期何解?是一年一次,还是一届一次?还是其他?

  基层工会委员会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各自的职权是什么?

  其他各级各类工会,如何开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解读:

  也不知道谁能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呢?

  谁是本级工会委员会的负责人呀?是不是就是工会主席本人呀?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解读:

  看来,专职的不仅是主席,还有副主席或者委员。

  法律的效力优于合同的效力。

  机关里的工作人员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呀。

  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任职期限,到底是多长呀?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解读:

  工会有什么“权”呀?是权利,还是权力?企业、事业单位不予理睬,能奈其何?

  敢情规章不算数呀?真是妙不可言!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现实中,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工会也不知道躲到哪里去了?

  工会是职工的代理人吗?到底是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还是工会代理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工会到底是不是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工会到底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还是依合同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工会以什么身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仲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的话,那么本条的相关规定与放屁何异?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解读:

  “有权提出意见”,顶个屁用呀?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明显是对企业自主权的不当干预。如果企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自然会有公正的国家机关在事后来主持公道。

  我们的职工都很识趣、很乖巧,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从来不给工会添麻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解读:

  人民政府依据什么法律?作出什么处理?请不要白天说梦话!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

  国家什么规定?

  如果此种监督超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范围,就是蛮横无理的。

  “主管部门”,谁主管谁呀?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解读:

  职工能否提出这样的建议?企业如何对待职工的建议?因为发现危险的首先是职工,身处危险的一定是职工。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解读:

  调查,是权利,还是权力?

  有关单位,是否包括本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解读:

  “必须有工会参加”,说的可真轻巧呀,如果压根儿就没有成立工会呢?

  谁应该是“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处理者呀?工会有什么资格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呀?

  要求权,一定是权利,而非权力。此种权利还是应该赋予利害关系人,而不是无利害关系的工会。

  工会扮演的是职工的代言人,而不是职工本人!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解读:

  “停工、怠工”,多么委婉的措辞呀,就是不好意思使用--罢工。

  职工有意识、有组织的“停工、怠工”,那可是劳方与资方进行斗争的最高境界!遗憾的是:通常情况,单个的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实力相差过于悬殊,根本就构不成任何威胁,如果不忍气吞声、忍辱偷生的话,只有两种可能:辞职或被辞退。对,联合起来!只有职工们联合起来,才有可能把企业、事业单位的老板请到谈判桌前来。

  在中国,最该团结起来的人们反倒是一盘散沙。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解读:

  企业为什么要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呢?没有理由和动机呀。

  难道还有中央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吗?

  参加嘛,倒是真的参加了;效果嘛,和聋子的耳朵差不多--摆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解读:

  好一个“可以”,明摆着就是--可以不。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解读:

  工会的屁股分两半儿,是否应该劳方与资方一边儿坐一半儿?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解读:

  “国家主人翁”,真是天大的笑话。还是先试一试、看一看我们可怜的职工们能不能找到作企业、事业单位主人翁的感觉,再说别的吧!企业,分明是人家股东的,每一个小职工还是要摆正位置,不要太自作多情了吧?

  赵本山忽悠人(那是在小品里),法律怎么也来凑热闹呀?这年月,真是忽悠人不上税呀!

  我们的要求不高,只要职工可以成为工会的主人翁就阿弥陀佛了!

  国家的财产与私企的财产,肩并肩放在一起让职工去爱护,那协调吗?本法在2001年曾经修改过。那时,中国官方已经明确向世界宣示: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本法的立法者好像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在中国还有私有企业的存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解读:

  我到今天才知道:敢情,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不是干出来的,而是精心“培养”出来的。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解读:

  “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哪一级或哪一个工会?

  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同级的应该是: 总工会,而不是:工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解读:

  “向同级工会通报”,还是应该改为:向同级总工会通报?

  在一个地区范围内(自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同级总工会都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而企业却是无数家,不知如何产生“企业方面代表”?

  从哪年哪月哪日开始,劳动关系变成三方了?而且政府部门居然也搀和进去了?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解读:

  纯而又纯的国有企业,已经十分罕见了。只要不是国有独资企业,就都有其他股份,企业的决策机制就不可能是“一家独断”, 职工代表大会也就没有了用武之地。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解读:

  集体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大多都躲到历史档案中去了。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解读:

  职工是否可以以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既不能是职工的一厢情愿,更不能是法律的生硬规定。什么样的人才可以拥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决策权?最简单的常识: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者。而职工,根本就不符合这一最基本的判断标准。

  请不要与常识作对。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解读:

  现实中,恐怕是工会的整个儿屁股都坐到了企业、事业单位那一边去了。工会领导与单位领导以各种理由和借口经常在一起推杯换盏、推心置腹。

  原因很简单:工会根本就不是我们职工基于自由意志而产生的,工会根本就不掌握在我们职工手中。工会原本就是他们的,而不是我们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抱歉,无话可说。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解读:

  工会活动,都是“业余活动”,需要占用业余时间,但又不给加班费,如果没有实际好处的话,职工的心情和积极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不同意“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是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呢?

  如何设置和界定“非专职委员”与“专职委员”?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解读:

  专职工会委员,既然是专心致志的从事工会工作,是否还会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作呢?在所在单位是否还有岗位呢?专职工会委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支付,这合情合理吗?

  见过好意思的,但还真没见过这么好意思的!这和明抢,还有什么区别呀?吃喝拉撒睡,都赖在所在单位的工会,能有什么起色呀?能被寄予什么期望呀?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解读: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就足以说明:1、其缴费比例和数量都远远大于工会会员;2、拿人家手短、吃人家最短,工会相对于雇主的独立性也就可想而知了;3、与虎谋皮、虎口拔牙,本条规定置劳方与资方的对立关系于不顾,悍然命令“猫给耗子当三陪”。有趣的是,耗子居然满心欢喜、坦然接纳,丝毫不感异样。

  工会居然还有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实在是雷人!1、工会的心可是真够宽的;2、工会可是真不差钱儿呀!

  既然不差钱儿,1、为什么工会专职委员的工资居然还要人家雇主来支付呢?2、政府为什么还要补助呢?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

  这算不算是“苛捐杂税”呢?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解读: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儿子监督老子,亏心不亏心呀?请大家猜一猜:能写出这种规定的该是一种什么人呀?

  工会领导要想贪污腐化,的确是心有余而力不从。用工会会费明目张胆、大张旗鼓的联系工作、联络感情,进而交际应酬,总不算犯错误吧。没什么大不了的,也就是免费混个脑满肠肥、疾病缠身,积极赞助一下餐饮娱乐行业。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解读:

  乡镇一级政府,根本就没有与之对应级别的工会组织。

  自己既然有足够的经费,为什么还要事事求人、处处化缘呢?

  这样的工会,能够自立、自强、自尊,进而自主吗?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解读:

  “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请注意:这里明白无误表述的是“使用”,而非所有。这与事实相符吗?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解读:

  国家机关肯定不能办企业,难道作为社会团体的工会就可以吗?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解读:

  我有点儿晕,“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那么在职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待遇,还不得与联合国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怪哉!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岂止是“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就不予追究了吗?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谁会是阻挠者呢?

  杀鸡焉用牛刀,劳动行政部门为什么非要麻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处理呢?明显不合情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解读:

  谁可以调动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呀?谁会对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呀?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该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读:

  人家雇主傻呀,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千万种,唯独要用这两种呀?

  “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与“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此二者是“或者”的关系,也就是可相互替代的关系。只要不是傻子,就都明白:此二者不可能是等值关系。那又怎么可以相互替代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解读:

  “依法处理”:依什么法?怎么处理?

  法律,可不兴--打白条呀!更不能--逗你玩儿呀!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解读:

  不写也罢。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同级工会”,是什么意思呀?为什么不是--本工会呀?

  工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损害职工权益的,谁是赔偿主体?是该工作人员,还是该工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解读:

  各位看官请注意:这就是著名但不常见的“马驴生骡”现象。中华全国总工会,是社会团体;而有关国家机关(如果没有猜错的话:应该是国务院某个或某些部委),是国家机关(这的确是废话)。种属不同、基因迥异,居然可以“交配”(即“会同”),更居然可以--瓜熟蒂落(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真天下奇观也!

  大家也一定知道:骡子是注定要断子绝孙的。

  请问:那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由谁来制定呢?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解读:

  我晕:公布之日是哪一日呀?

  这就是所谓的工会吗?

  除了在工会里混饭吃的人之外,恐怕就再也没有人会去理睬工会这个东西了。对,工会唯一看的见的好处就是:解决了工会里工作人员的饭碗问题。

  至于组织文娱活动、发放福利待遇、访贫问苦等等活动,就是没有工会,也照干不误。

  假的工会,活得还挺滋润;而真的工会,却不见踪影。

  什么是真的工会?必须确立工会的社会团体的身份定位。必须赋予符合条件的人士自愿组织工会的权利。必须打破不同工会之间的领导服从关系(除非是基于工会系统内部各成员工会的自我认可,而绝对不能是法律规定)。工会的唯一使命就是:维护私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请将现在的在国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里的工会,改称--员工俱乐部。

  私企的工会不是自动建立的。按道理最需要工会的地方,工会却失踪了。不仅私企的老板不愿组建工会,就是私企的员工也没有成立工会的意愿(最好的一个类比:业主委员会)。工会能干什么呀?跟老板叫板吗?老板肯定会一脸无辜的耸耸肩、摊开双手言不由衷地说道:“哎呀,本公司实在是埋没了您的才华。我看,您还是另攀高枝儿去吧,不要耽误了自己的前程呀。”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就是全体员工总辞职,对老板的打击也是有限的,甚至是可以轻松补救的。

  工会必须足够强大--足够多的会员、足够广的影响,登高一呼,响应者云集。一般而言,每一个工会自然不必与企业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更不应对企业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十几个人,七八条枪”的建制,纯粹是开玩笑。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工会至少要比黑社会更强大。

  一定区域内(例如以省为单位)的行业工会是工会的常态(自然还可设立县级的分工会,便于会员入会和开展具体工作)。在此基础之上,还可以形成全行业的全国联合会。所有的行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在一起组建中国总工会。这样的工会是没有行政级别的,各级工会主席是没有国家支付(更不可能由某个企业来支付)的相当于同级官吏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的。工会是独立的,进而是自主的。首先是经费独立,必须坚决谢绝企业赞助和政府补助。此外,不能开展任何营利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

  工会以会员的自我拯救为己任,工会必须随时出现在劳资谈判的现场,必须频繁现身于职工维权的第一线。

  弱势群体唯一可以摆脱弱势的可能就是--联合(最佳例证:丐帮)!联合,是最大的力量;法律,是最好的武器。当然,在法律不好使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任何事情了。

  2013.1.18.于幸福艺居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

  如何体现工会的政治地位?工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解读:

  何谓工人阶级?职工构成的阶级。例如:企业中的CEO(有可能拿天文数字工资的总经理),事业单位中的学校校长、医院院长,机关中的国家主席、总理,等等,均在其中。

  何谓群众组织?肯定不是国家机关。

  “自愿结合”,据我所知,并非如此。最简单的事实:某人成为某个事业单位或机关的职工,就已经自动成为工会会员了。注意:自动可不等于自愿!郑重声明:本人就是自动成为工会会员的。

  职工可以不成为工会会员吗?如果可以的话,会有什么不利后果吗?

  在本法中,工会与工会组织,是否同义?

  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际,工会何在?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解读:

  唯独排斥了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成员以外的办事人员)。实不应该!

  驻外的中资企业员工和使领馆工作人员呢?

  改革开放了,情况变化了。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并非都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数量相当可观的某些人(是指那些尚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又的确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的非法收入远远超出工资;2、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开始或已经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财产性收益,使工资收入越来越显得微不足道。

  什么样的人才可以组织工会呢?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解读:

  把工会与宪法扯上关系,真是太有才了!

  在中国,是只有一个工会,还是有多个工会?每一个工会组织,是否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应该交代清楚。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解读:

  并非工会会员的中国公民,谁来组织和教育他们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呢?

  工会为什么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和维护国家政权呢?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解读:

  工会怎么可能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呢?明显力不从心呀。

  是置身局外协调劳动关系,还是参与其中进入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谁与谁协商?协商者应该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协调劳动关系”,协调者肯定不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一不留神--拌蒜了吧。

  在机关里,要么是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要么是民主集中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事业单位里,通常是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在企业里,通常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制。不知职工如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现行体制下,根本就没有给职工留下任何机会。如此一厢情愿,实在不合时宜。

  “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具备所有这些特征的组织,其目的未必是--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到底是如何生成的,就直接决定工会到底是为谁服务的!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解读:

  各行各业的职工如何参加经济建设?例如:执行死刑的工作人员。

  地球人都知道:职工不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是要吃苦头儿的。关于这一点,好像不需要工会来动员和组织。

  要想达到“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首先要使这样的目标成为职工本人的欲求。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解读:

  这一内容好像应该出现在《中国工会章程》之中。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解读:

  民主集中制,分明是议事规则,怎么在这里却成了建立组织的原则了呢?真是太有创意了。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既不是法定组织,也没有组织章程,恐怕只是徒有虚名吧?会员代表大会,如何产生?如何运转?有何职能?还是不要再继续追问下去了,给人家留一点面子吧。

  “企业主要负责人”,哪些人算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很是幽默,怎么也不先问一问人家的近亲属是否在同一家企业中工作呀?

  请问: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己能否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难道本企业还会有高层工会委员会吗?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改为:各级工会委员会向产生它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如何确定工会组织的级别呢?中南海里的工会(一个或者多个),肯定级别不高;但是中国的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工会算是哪一级呢?

  如何确定某个工会是另一个工会的上级呢?一个工会组织为什么要受到另一个工会组织的领导呢?凭什么领导呢?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解读:

  企业,可以区分为国有和私有;而事业单位和机关,就只能是国家所有了。给国家打工,国家是雇主、是资方、是用人单位,难道善良、厚道的社会主义国家还能亏待这些劳动者吗?这样的劳动者所组建的工会,其目的是什么呢?

  国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建立工会,绝对不是问题,而且单位的副职领导通常还兼任工会主席。而私企,恐怕就没有成立工会的积极性了。谁来牵头组建工会?应当建立工会,而没有建立工会,该怎么办?

  “组织员一人”,其作用是否相当于一个工会委员会?

  如何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如何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该总工会是否也依托于一个或多个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该总工会到底是一个工会,还是一个工会联合体?或者是工会的组织管理机构?到底谁是该总工会的成员?为什么是地方各级?有哪些级?如何让人们不把地方各级总工会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瞎联系在一起?地方各级总工会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界限,是应该更清晰,还是应该更模糊?

  工会自己倒还不至于冒充政府,但保不齐老百姓会把工会误认为是--衙门。

  如何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如何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解读:

  怎么遗漏了“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谁是每一个工会的主人?每一个工会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为什么一个工会组织的产生非要经他人批准?而且批准人还不是国家机关,而是另一个工会组织?

  就像每一个职工都身不由己的自动成为了某个工会的会员一样,某个工会也不由自主的自动成为了上一级工会的下属。

  乖乖,工会会员的身份是自动生成的,上下级工会之间的隶属关系也是自动生成的。工会系统内森严的等级秩序,俨然就是一个权力王国。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解读:

  谁可以撤销工会组织?是工会组织自己吗?能说自己撤销自己吗?如果不是,如果是上一级工会撤销的话,那还自己向自己报告个屁呀?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职工的饭碗都没有了,都已经摇身一变成为无业游民了,会员的会籍怎么还可以继续保留呢?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解读:

  为什么要把机关给丢了呢?职工二百人以上的机关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吗?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设多少?怎么也不交代一下呢?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解读:

  什么样的基层工会组织不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呢?这样的基层工会组织:1、要么死掉;2、要么经过整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

  为什么遗漏了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解读:

  “三年或者五年”,真的很嫩,真的很有弹性呦!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任期呢?估计是--万岁!

  为什么遗漏了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解读:

  定期何解?是一年一次,还是一届一次?还是其他?

  基层工会委员会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各自的职权是什么?

  其他各级各类工会,如何开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解读:

  也不知道谁能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呢?

  谁是本级工会委员会的负责人呀?是不是就是工会主席本人呀?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解读:

  看来,专职的不仅是主席,还有副主席或者委员。

  法律的效力优于合同的效力。

  机关里的工作人员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呀。

  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任职期限,到底是多长呀?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解读:

  工会有什么“权”呀?是权利,还是权力?企业、事业单位不予理睬,能奈其何?

  敢情规章不算数呀?真是妙不可言!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现实中,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工会也不知道躲到哪里去了?

  工会是职工的代理人吗?到底是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还是工会代理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工会到底是不是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工会到底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还是依合同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工会以什么身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仲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的话,那么本条的相关规定与放屁何异?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解读:

  “有权提出意见”,顶个屁用呀?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明显是对企业自主权的不当干预。如果企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自然会有公正的国家机关在事后来主持公道。

  我们的职工都很识趣、很乖巧,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从来不给工会添麻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解读:

  人民政府依据什么法律?作出什么处理?请不要白天说梦话!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

  国家什么规定?

  如果此种监督超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范围,就是蛮横无理的。

  “主管部门”,谁主管谁呀?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解读:

  职工能否提出这样的建议?企业如何对待职工的建议?因为发现危险的首先是职工,身处危险的一定是职工。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解读:

  调查,是权利,还是权力?

  有关单位,是否包括本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解读:

  “必须有工会参加”,说的可真轻巧呀,如果压根儿就没有成立工会呢?

  谁应该是“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处理者呀?工会有什么资格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呀?

  要求权,一定是权利,而非权力。此种权利还是应该赋予利害关系人,而不是无利害关系的工会。

  工会扮演的是职工的代言人,而不是职工本人!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解读:

  “停工、怠工”,多么委婉的措辞呀,就是不好意思使用--罢工。

  职工有意识、有组织的“停工、怠工”,那可是劳方与资方进行斗争的最高境界!遗憾的是:通常情况,单个的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实力相差过于悬殊,根本就构不成任何威胁,如果不忍气吞声、忍辱偷生的话,只有两种可能:辞职或被辞退。对,联合起来!只有职工们联合起来,才有可能把企业、事业单位的老板请到谈判桌前来。

  在中国,最该团结起来的人们反倒是一盘散沙。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解读:

  企业为什么要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呢?没有理由和动机呀。

  难道还有中央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吗?

  参加嘛,倒是真的参加了;效果嘛,和聋子的耳朵差不多--摆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解读:

  好一个“可以”,明摆着就是--可以不。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解读:

  工会的屁股分两半儿,是否应该劳方与资方一边儿坐一半儿?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解读:

  “国家主人翁”,真是天大的笑话。还是先试一试、看一看我们可怜的职工们能不能找到作企业、事业单位主人翁的感觉,再说别的吧!企业,分明是人家股东的,每一个小职工还是要摆正位置,不要太自作多情了吧?

  赵本山忽悠人(那是在小品里),法律怎么也来凑热闹呀?这年月,真是忽悠人不上税呀!

  我们的要求不高,只要职工可以成为工会的主人翁就阿弥陀佛了!

  国家的财产与私企的财产,肩并肩放在一起让职工去爱护,那协调吗?本法在2001年曾经修改过。那时,中国官方已经明确向世界宣示: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本法的立法者好像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在中国还有私有企业的存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解读:

  我到今天才知道:敢情,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不是干出来的,而是精心“培养”出来的。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解读:

  “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哪一级或哪一个工会?

  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同级的应该是: 总工会,而不是:工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解读:

  “向同级工会通报”,还是应该改为:向同级总工会通报?

  在一个地区范围内(自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同级总工会都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而企业却是无数家,不知如何产生“企业方面代表”?

  从哪年哪月哪日开始,劳动关系变成三方了?而且政府部门居然也搀和进去了?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解读:

  纯而又纯的国有企业,已经十分罕见了。只要不是国有独资企业,就都有其他股份,企业的决策机制就不可能是“一家独断”, 职工代表大会也就没有了用武之地。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解读:

  集体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大多都躲到历史档案中去了。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解读:

  职工是否可以以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既不能是职工的一厢情愿,更不能是法律的生硬规定。什么样的人才可以拥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决策权?最简单的常识: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者。而职工,根本就不符合这一最基本的判断标准。

  请不要与常识作对。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解读:

  现实中,恐怕是工会的整个儿屁股都坐到了企业、事业单位那一边去了。工会领导与单位领导以各种理由和借口经常在一起推杯换盏、推心置腹。

  原因很简单:工会根本就不是我们职工基于自由意志而产生的,工会根本就不掌握在我们职工手中。工会原本就是他们的,而不是我们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抱歉,无话可说。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解读:

  工会活动,都是“业余活动”,需要占用业余时间,但又不给加班费,如果没有实际好处的话,职工的心情和积极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不同意“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是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呢?

  如何设置和界定“非专职委员”与“专职委员”?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解读:

  专职工会委员,既然是专心致志的从事工会工作,是否还会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作呢?在所在单位是否还有岗位呢?专职工会委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支付,这合情合理吗?

  见过好意思的,但还真没见过这么好意思的!这和明抢,还有什么区别呀?吃喝拉撒睡,都赖在所在单位的工会,能有什么起色呀?能被寄予什么期望呀?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解读: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就足以说明:1、其缴费比例和数量都远远大于工会会员;2、拿人家手短、吃人家最短,工会相对于雇主的独立性也就可想而知了;3、与虎谋皮、虎口拔牙,本条规定置劳方与资方的对立关系于不顾,悍然命令“猫给耗子当三陪”。有趣的是,耗子居然满心欢喜、坦然接纳,丝毫不感异样。

  工会居然还有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实在是雷人!1、工会的心可是真够宽的;2、工会可是真不差钱儿呀!

  既然不差钱儿,1、为什么工会专职委员的工资居然还要人家雇主来支付呢?2、政府为什么还要补助呢?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

  这算不算是“苛捐杂税”呢?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解读: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儿子监督老子,亏心不亏心呀?请大家猜一猜:能写出这种规定的该是一种什么人呀?

  工会领导要想贪污腐化,的确是心有余而力不从。用工会会费明目张胆、大张旗鼓的联系工作、联络感情,进而交际应酬,总不算犯错误吧。没什么大不了的,也就是免费混个脑满肠肥、疾病缠身,积极赞助一下餐饮娱乐行业。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解读:

  乡镇一级政府,根本就没有与之对应级别的工会组织。

  自己既然有足够的经费,为什么还要事事求人、处处化缘呢?

  这样的工会,能够自立、自强、自尊,进而自主吗?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解读:

  “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请注意:这里明白无误表述的是“使用”,而非所有。这与事实相符吗?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解读:

  国家机关肯定不能办企业,难道作为社会团体的工会就可以吗?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解读:

  我有点儿晕,“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那么在职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待遇,还不得与联合国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怪哉!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岂止是“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就不予追究了吗?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谁会是阻挠者呢?

  杀鸡焉用牛刀,劳动行政部门为什么非要麻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处理呢?明显不合情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解读:

  谁可以调动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呀?谁会对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呀?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该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读:

  人家雇主傻呀,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千万种,唯独要用这两种呀?

  “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与“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此二者是“或者”的关系,也就是可相互替代的关系。只要不是傻子,就都明白:此二者不可能是等值关系。那又怎么可以相互替代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解读:

  “依法处理”:依什么法?怎么处理?

  法律,可不兴--打白条呀!更不能--逗你玩儿呀!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解读:

  不写也罢。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同级工会”,是什么意思呀?为什么不是--本工会呀?

  工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损害职工权益的,谁是赔偿主体?是该工作人员,还是该工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解读:

  各位看官请注意:这就是著名但不常见的“马驴生骡”现象。中华全国总工会,是社会团体;而有关国家机关(如果没有猜错的话:应该是国务院某个或某些部委),是国家机关(这的确是废话)。种属不同、基因迥异,居然可以“交配”(即“会同”),更居然可以--瓜熟蒂落(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真天下奇观也!

  大家也一定知道:骡子是注定要断子绝孙的。

  请问:那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由谁来制定呢?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解读:

  我晕:公布之日是哪一日呀?

  这就是所谓的工会吗?

  除了在工会里混饭吃的人之外,恐怕就再也没有人会去理睬工会这个东西了。对,工会唯一看的见的好处就是:解决了工会里工作人员的饭碗问题。

  至于组织文娱活动、发放福利待遇、访贫问苦等等活动,就是没有工会,也照干不误。

  假的工会,活得还挺滋润;而真的工会,却不见踪影。

  什么是真的工会?必须确立工会的社会团体的身份定位。必须赋予符合条件的人士自愿组织工会的权利。必须打破不同工会之间的领导服从关系(除非是基于工会系统内部各成员工会的自我认可,而绝对不能是法律规定)。工会的唯一使命就是:维护私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请将现在的在国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里的工会,改称--员工俱乐部。

  私企的工会不是自动建立的。按道理最需要工会的地方,工会却失踪了。不仅私企的老板不愿组建工会,就是私企的员工也没有成立工会的意愿(最好的一个类比:业主委员会)。工会能干什么呀?跟老板叫板吗?老板肯定会一脸无辜的耸耸肩、摊开双手言不由衷地说道:“哎呀,本公司实在是埋没了您的才华。我看,您还是另攀高枝儿去吧,不要耽误了自己的前程呀。”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就是全体员工总辞职,对老板的打击也是有限的,甚至是可以轻松补救的。

  工会必须足够强大--足够多的会员、足够广的影响,登高一呼,响应者云集。一般而言,每一个工会自然不必与企业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更不应对企业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十几个人,七八条枪”的建制,纯粹是开玩笑。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工会至少要比黑社会更强大。

  一定区域内(例如以省为单位)的行业工会是工会的常态(自然还可设立县级的分工会,便于会员入会和开展具体工作)。在此基础之上,还可以形成全行业的全国联合会。所有的行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在一起组建中国总工会。这样的工会是没有行政级别的,各级工会主席是没有国家支付(更不可能由某个企业来支付)的相当于同级官吏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的。工会是独立的,进而是自主的。首先是经费独立,必须坚决谢绝企业赞助和政府补助。此外,不能开展任何营利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

  工会以会员的自我拯救为己任,工会必须随时出现在劳资谈判的现场,必须频繁现身于职工维权的第一线。

  弱势群体唯一可以摆脱弱势的可能就是--联合(最佳例证:丐帮)!联合,是最大的力量;法律,是最好的武器。当然,在法律不好使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任何事情了。

  2013.1.18.于幸福艺居寓所




【作者简介】
左明,单位为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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