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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生产、销售假药罪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知识要点】

1.“假药”仅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即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则不构成本罪。

2.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第一款做了修改,删除了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所以该罪现在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可以成立本罪。另外,新条文将原来的“倍比罚金”改为了直接规定罚金。

原有刑法条文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成立犯罪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4.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经典考题】(2010年卷二第15题)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杨某生产假避孕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立生产假药罪。杨某生产伪劣产品尽管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15万多,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3倍以上,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此外,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杨某的行为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ABC三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成立犯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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