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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知识:企业并购的法律审查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并购中,并购方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取得目标公司的一些基本资料。律师则是要对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有关法律风险的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的意义有二:一是对目标公司的可能存在的实际上的法律问题与情况了然于购;二是评估哪些问题与情况可能会给并购方带来责任,增加负担,为并购设置障碍,并考虑能不能予以消除或解决。
律师在进行并购前法律风险评估时的评估、审查要点有: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律风险
评估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着确保交易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力,可以与之进行交易。
评估目标公司主体资格主要是要了解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这些活动并不实际产生法律风险,但却是控制并购法律风险不可或缺的环节。企业从事并购活动时,有时容易忽略这种简单的交易前提。这种不当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极其严重。
二、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及法律风险
对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应进行评细评估。在审查合同与章程时,需要注意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下述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
1、绝对多数表决及法律风险
某些公司的章程可能规定,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票的同意方才可实施。
这种规定将增加并购活动的进行,因无法实现符合章程的程序性要求而使并购遭遇法律风险。
2、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制
有的公司章程会规定除非董事个人因违法犯罪或故意危害公司利益外,董事不能在任期届满前被更换。而轮任董事制则是将董事会成员分成几组,每组任期两年,每年在股东会上将其一组董事改选,使得董事会成员中总有一组不断地变化,这样,即便是控制了公司的多数股份,在轮任制面前,也不能保证在下届股东年会上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这种无法实现管理权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公司进驻后若干年都无法参与经营,整个并购计划将被严重打乱,甚至使整个并购活动失去意义。
3、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的公司章程会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非因自身过失,如果被公司辞退,应得到一笔极为丰厚的解职费或补偿。
这样的规定,使公司进驻后实现管理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而这种额外的支出常常是实行并购活动时没有考虑的,这就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
4、股东权利计划
股东权利计划有很多不同的类型,但其基本内容都差不多相似,即公司股东在取得公司股份时,同时取得另外一种权利,该权利在出现某种突发或引发事件如收购、兼并时,可以开始由股东行使。股东行使该权利的内容就是能够以略高于公司同类股票的发行价格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这样,股东就可能以远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并购方的收购成本。
评估、审查公司合同与章程中有无上述内容的规定旨在正确分析目标公司被并购的难易程度,以及并购费用是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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