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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票乘车受伤如何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辆个体中巴车正常行驶在105国道上,因一老人突然横穿,为避让,该车因车速太快,措施不当,不慎侧翻于路边水沟,造成车辆损失较重和乘客6人(其中一名为5岁小孩)不同程度受伤。当时车上载客11名,包括驾驶员、售票员共13人。数月后,伤者经治疗由车主按交通法规进行了赔偿。
  结案后,车主便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经查,该车按规定核定座位(12座)全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保单、行车证、驾驶证均有效。经核实,车上伤者中方某及其女同时受伤,其中方某医药费为8000元,其女儿因颅内受伤医药费为2.3万元,在对方某母女两人赔偿核定问题上,保险公司存有两种意见:
  其一是:按保单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为投保12座,且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方某母女两人为同一座位上的乘客,且此女孩为未购买车票的乘客,保险公司应按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之内进行核赔,即对方某母女赔偿额核定合计为2万元,也就是对于方某母女核实赔偿额超出部分1.1万元[(0.8万元+2.3万元)-2万元=1.1万元]由车主自负,最后再扣除相应赔率进行赔偿。其二是:按车上责任条款第四条赔偿处理之(一)规定:“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为限”。为此,保险公司核定方某母女应分别赔偿,金额应分别计算,并按赔偿限额分别核定为1.8万元和2万元,合计2.8万元。可见,以上赔偿意见既符合案件中每人最高赔偿限额2万元的约定,又符合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12座)为限的规定。
  车主在这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而方某母女则不负责任,其依据是方某虽未为其女购买车票,但其物价表符合有关规定,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又如,据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22条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由此可见,车主对方某母女赔偿均有法律、法规可依,保险公司以“按责论处”的原则,最后对方某母女赔偿的核定金额合计应为2.8万元,再扣除相应赔率进行赔偿。
       最后,保险公司按第二种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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