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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对采访权属性的审视

发布日期:201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中国律师》2011年第9期
【关键词】采访权;属性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现代信息技术革命,新兴媒体竞相涌现,公民记者登上新闻舞台,吹响民意的号角,讨论得炙手可热尚未定论的采访权性质问题,更显扑朔迷离。

  一、现代传播技术的历史性跨越与新兴公民媒体

  以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革命给人类传播技术进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传统的线性、单向经典传播模式被互联网所颠覆。在互联网上,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界线将会因信息的即时性和交付性而逐渐模糊。Web1.0技术时代催生了门户网站、海量信息的传播。Web2.0技术的迅速推广,使网民与互联网的关系由“网民单向接收信息”转变为“双向作用”,即网民既是网站内容的浏览者,也是网站内容的制造者、传播者、评论者。 特别是Digg传播模式将有可能逐步超越公民博客和传统的经编辑版的公民新闻网站,还编辑权于公民个人,彻底丢弃“网站把关人”,其发展前景将更为广阔。 Diggers自动生成公民新闻网站的首页,这显然与公民社会和公民新闻的精神内核更为接近,而体现着互联网精神的由“为人民”(for zhe people)到“由人民” (by the people) 的转变。[1] 现代传播技术催生了对传统媒体反动的新生媒体,出现了博客、手机媒体、公民新闻网和微博等新锐的传播力量,以及聊天室(chatrooms),消息板 (message boards),维基(wikis)等一些非主流传播形式,打破了传、受之间的传统界限,从根本上改变了受众在传播中的地位,传、受关系不但完全平等,而且实现了传播主体的转移,在意义上亦可互换。对于即有的传播生态来讲,新兴公民媒体对传统传播话语权和主流的新闻生产模式都起到了一定意义上的解构和重塑。借助于现代传播技术和新媒体,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以极大放大,在现代政治生态中,公民的话语权不再是画饼,草根的力量得以彰显和实现,乃至神圣的司法裁决不敢仓促落笔,在未了解网络民意之前。

  二、公民记者的出现、特征及其影响

  新兴媒体催生了时下被称为“公民记者”的信息传播者。公民记者指为主流传媒以外的人,或自身为主流传媒的记者,但以独立身份作出的报导和评论发声的人。公民记者作为一种强调公民参与性的新闻传播模式,它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克林顿性丑闻案首先由博客公民记者德拉吉揭露,自此,公民记者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公民参与新闻报道的热潮。公民记者以一种非职业传播者的姿态,不仅重构了传统传播生态中的传受关系,扩大了话语权的掌控范畴,同时也代表着一个全民参与民主审议时代到来的可能。在中国,2007年3月,重庆“钉子户”事件在中国催生出一个特殊的群体公民记者。其中,一名真名为周曙光的普通青年以公民记者的身份正式走上中国的传播舞台。公民记者出现后传受关系由传统的“信息--记者--公民”变为“信息--公民--记者”。有研究者认为,公民记者的在中国发展演变经历了传统体制的通讯员、市场经济体制新闻线人和公民记者三个阶段。公民记者概念强调“四性”,即平民性、自发性、独立性和非职业性。 [2]

  美国人克里斯·奥布瑞顿 独立报道伊拉克战争,被称为“第一位专业化的博客战地记者”、“第一位独立的网络一记者”,引起了世界关注。目前,公民记者的成果其翘楚可谓韩国的OnmyNews。 2000年2月22日,OnmyNews在韩国问世。英国《卫报》认为它是“世界范围内对本国事务影响最大的新闻网站”。现在,OhmyNews网站的日均访问量已达700万人次,页面日均点击率高达2500万,占据了韩国网络新闻市场份额的33.62%。 创始人吴连镐梦想使每个公民都是记者。现在,在韩国已经有3.7万个市民记者。他们每天为OhmyNews网站提供来自各地发生的新闻。 [3]近几年,受到世界性公民新闻蓬勃发展之势的鼓舞,中国人人网、中国公民新闻网等公民新闻性媒介相继成立,中国公民新闻网也曾面向社会招聘公民记者,但是公民记者在中国始终未成气候。这与中国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政治体制也有着密切关系。但韩国OhmyNews的成就,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公民记者、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同时也引发了笔者对采访权性质的思考,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有采访权吗,采访权到底是一种什么属性?

  三、采访权性质的思考

  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民主党和共和党都允许公民记者参与两党的大会报道,此举标志着公民记者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已达到一定高度,而与此同时,一些博客公民记者甚至开始监督起传统媒介记者的工作,纠正他们新闻报道中的偏见和错漏;同年,美国博客公民记者发现CBS引用不实资料攻击小布什,众人群起声讨,并最终迫使主播丹·拉瑟道歉、退休。[4]可见,在美国公民记者已经同传统记者一样拥有采访权。

  (一)采访权性质的数种学说

  采访权究竟是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在我国当前有以下几种理论。[5]

  权力说。新闻采访权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新闻单位或工作者所享有的权力,如同行政权力一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特瓦特(Dotter Stewart)在一次演讲中宣称采访权是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种权力是公权论的滥觞。在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年代,采访权也认为是权力。在文革期间,采访权和新闻报道权一度失控取代了国家司法权。“权力论”现在己经趋于没落,但是由于体制和部分中央媒体显赫地位的原因,仍然有人认为新闻采访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认为新闻采访权等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意志的工具,是党和政府的“喉舌”。笔者认为如采访权属于权力,那么一个国家就得通过法律明文规定采访权的范围和行使程序等,因为在公法领域法未明文规定就是禁止。

  权利说。这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权利而非权力。代表人物魏永征先生认为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乃权利(right)之权,而非权力(power)之权。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干预的权利。民法学家杨立新先生认为新闻权的权利来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采访权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笔者认为采访权属于权利,那么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就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强行采访就是禁止的、就是侵权行为,动用间谍器材和侦察手段的隐性采访就是非法的。

  复合说。采访权兼有权力、权利特征。代表人物王松苗、于扬、万春等先生。万春认为就中国目前新闻媒体(主要指党报、机关报等主流媒体)的官办性质以及是党和人民喉舌的特性看,可以说权力、权利二者特征兼而有之……我国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行为具有双重属性特征,其主要属性是自由权利,但在有些情况下又有某种权力的特征。此种观点其考察对象为中国现代的媒体采访权,缺乏国际视野的、历史范畴的考量。

  社会权利说。认为新闻采访权既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个体权利,更不是权力与权利二者兼备,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童之伟的解释,社会权利是社会整体权利的简称,形式上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总和,实质上是法定社会整体利益的这个形式和内容统一体。笔者认为该说解释不了中国当代新闻采访权深刻的政党、政治和国家属性。执政党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者利益范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我们国家立法机关明于此,已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部分。

  专属私权说。承认采访权是一种私权利,即民事权利,但认为采访权是专属于新闻工作者的一项私权利。随着近年来新闻记者个体角色的职业化,逐渐淡化新闻记者职业的社会性。因此,新闻采访属于新闻记者实施的个体行为,是一种职业方式和生存手段,也因而是一种“个体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随着公民记者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是记者已成为可能,专属私权说已不证而伪。

  以上几种学说均有其合理性,但又均具片面性,不区分情况,而想笼统地概括采访权的性质违背了辩证法和事实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路线和方法论。

  (二)采访权属性的理性分析

  采访权问题,是近年来中国新闻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从新闻记者横遭殴打,到舆论监督对象不肯向记者提供情况,以及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历经艰险,人们都归咎于新闻记者采访权没有法律保障。因此,寄希望于制定一部法律,保障新闻记者能顺利取得自己需要的材料;制裁那些拒绝采访和推托、隐瞒有关情况的舆论监督对象。目前,在西方各国一般没有对采访权作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英美涉及新闻媒介的判例不多,但至少是在一些重要的判例中,没有直接使用采访权的概念。在成文法国家的新闻法中,如法国、瑞典、芬兰、丹麦、希腊等国的新闻法,都没有规定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但在以前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法中,如前苏联和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捷克等国的新闻法中,大多有新闻记者采访权的规定,有的规定还十分具体。[6]

  通过对新闻媒介发展史考察和运用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以权力为本位,媒体属于执政党和政府所有,主要起着国家舆论机构、宣传工具的作用,采访权烙上了鲜明的国家标签,表现为权力属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市民社会发达,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媒体属于私人资本控制、所有,媒体代表其所有者的利益、立场发声,私人资本再强大不能代替国家权力,采访权表征一种权利。

  随着社会发展,自由、民主、现代性的深化,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新闻媒体的面临功能性结构分化和调整。为了执政和统治需要,执政党及其政府国家机关将控制一部分媒体服务于政党政治执政需要,这部门媒体的采访权将主要表征为权力。另一部分媒体应回归本位--社会公器的角色,以社会为本位,以公共利益为价值目标,这类媒体为全民所有,由全民代议权力机关主办,成为社会主流媒体,这类媒体的采访权表征为社会公益权利。这种采访权并不在政治权利的范畴之内,采访权是以获取信息、满足公民知情权、公共利益维护权,监督权为最后目的,而公民依靠获得的信息进一步进行何种行为,并不为这种采访权所涉及。同时,这种采访权也不能等同于知情权,采访权的行使是为了知情权的实现。采访权实质上是一种以实现公民知情权为终极目的的社会公共权利,它既不是国家公权力,也不属政治权力,更不是私人权利,也不是权力与权利的混合体。它有自身独立的内涵,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自治权利。采访权作为独立的社会权利以追求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价值目标,在于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的知晓利益。[6]还有就是私人媒体,媒体属于私人所有,代表私人或私人利益集团利益,其采访权为权利。公民记者媒体在新闻媒体的功能性结构分化和调整中,其产生、发展初期,影响小力量薄,往往为私人媒体。但当他发展成全国性影响力的媒体时,由全民代议权力机关收购为社会全民所有媒体。

  在联合国的一次大会上,关于采访曾经有人提出动议以“gather”(收集)代替“seek”(寻求),结果未被采纳,因为多数代表认为“seek”一词含有明确的主动色彩,对于人们通过主动行为取得和研究信息的活动,理应予以保障 。所以,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不仅可以具体表现为报道权、批评权、评论权,也包含了采访权。[8]客观事件的报道,往往在公开场合采访,采访权通常为权利即可完成报道。公开场合,就是向公众开放的、允许公众自由出入的场所和场合,比如街道、田野、广场、集市、公园、娱乐等场所,体育比赛、演出、公众集会游行等公开发生的事件的场合,记者作为公众的一员,可以自主地以各种手段采集信息,进行客观性记录,采访方式表现为“gather”(收集)。这往往是作为私人媒体阶段的公民记者采访的主要空间。这时的采访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的义务方是一切人。他人承担了不予干预、阻碍的义务,如果强行干预、阻碍,则构成对采访权的侵犯。

  议程设置、新闻调查等深度报道,通常需要积极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的进行采访,这时采访权需为权力或社会权利才能完满完成任务。这种采访权的核心是向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力、社会权利,或是执政党、政府媒体或社会全民媒体对社会进行监督的权力、社会权利。采访方式表现为“seek”(寻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权利的采访权没有多大活动余地,难有作为。因此,对于公民记者当其成长到一定阶段,其新闻作品广受欢迎,产生良好社会效果,能经受社会考验、其采编能力达到职业水平时,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应颁发记者执业资格证,使其享受传统职业记者的采访权限,能行使“seek”方式采访权,更好服务于全民所有的公民记者媒体。




【作者简介】
朱与墨,单位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注释】
[1][3] [4]吴飒,新媒体背景下的公民记者研究,暨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2]张震,公民记者的概念厘定与辨析,东南传媒,2010-2.
[5][7]刘海涛,从公民知情权角度看采访权的法律保障与规制,中国海洋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6][8]魏永征:论采访权//yzwei.blogbus.com/logs/4630318.html.原载《新闻传播论坛》(南京)第七辑,20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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