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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布日期:2013-01-28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
第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管理活动。
第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第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都是故意,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只有个别犯罪例外。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内容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以下介绍其中两个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为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走私罪
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册。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违规披露、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6)单位人员受贿罪。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1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来看,新增规定是考查热点,但一般题目设置简单,只要熟悉即可解答)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3.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
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也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民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限于上述金融机构。
4.违规运用资金罪
违规运用资金罪也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5.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6.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非法性质,有特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五)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
(3)票据诈骗罪。
(4)信用证诈骗罪。
(5)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
(2)骗取出口退税罪。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出售发票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假冒专利罪。
(4)侵犯著作权罪。
(5)侵犯商业秘密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1)虚假广告罪。
(2)串通投标罪。
(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有特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5)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有特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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