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纠纷
发布日期:2013-01-29 作者:110网律师
庭审中,饮水机厂辩称,其与郑某的买卖合法有效,且商品没有检测出质量问题,因而不同意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饮水机厂未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前,其销售的产品应当视为不合格产品,故其进行的产品质量宣传内容失实,构成虚假宣传并因此误导郑某购买该饮水机,饮水机厂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饮水机厂退货、返还货款980元,并另行赔偿损失980元。 本案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的法律特征,因而属于产品质量虚假宣传赔偿纠纷,应受上述两法规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是因为消费者往往不具备辨别消费品的专业技术及功能的能力,很容易被虚假宣传所蒙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因此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还应当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此外,饮水机厂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给郑某,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应视为无效,其除承担退货返还价款的责任外,还应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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