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合同变更撤销的情况

发布日期:2013-01-29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的,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胁迫主要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一定的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造成为难(如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比如,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本来就不愿意签订某种合同,但由于对方的恐吓和要挟,迫不得已的签订合同,就属于受胁迫的行为。
  构成胁迫的条件必须以实施该行为的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为要件。由于受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或者说是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对于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害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