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武汉市某县某厂一辆货车因行驶里程过长,设备陈旧,由计委等部门批准予以报废,但该厂在车辆报废后并未按规定交给供销部门作为废车处理,而是以3500元价格卖给个体户王某。
王某认为有利可图,便用其他旧车机件加以拼装,并通过一定的关系经当地交通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后,又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运输专业户张某。
张某明知该车性能低劣,但由于贪图便宜将其买下,并向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保额为5万元。不久,该车出险,保险公司派人查勘后决定以10000元将其修复,但张某拒不同意,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请问此案到底该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中张某明知货车性能低劣,但仍以低价购进,并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而且隐瞒了保险标的有关事实,违反了被保险人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因此,虽然该车通过了车检部门年审,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投保车辆的技术、质量标准,且张某投保金额远远高于其购入车价,出险后又拒绝保险人修复受损车辆建议,其意图在于骗取高额保险赔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7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从一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结论】
《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指导思想来源于民法。本案中张某通过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后又索要高额赔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并不退还其保险费。
报废车辆投保引出的赔案问题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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