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财产保险 >> 查看资料

报废车辆投保引出的赔案问题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武汉市某县某厂一辆货车因行驶里程过长,设备陈旧,由计委等部门批准予以报废,但该厂在车辆报废后并未按规定交给供销部门作为废车处理,而是以3500元价格卖给个体户王某。
       王某认为有利可图,便用其他旧车机件加以拼装,并通过一定的关系经当地交通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后,又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运输专业户张某。
       张某明知该车性能低劣,但由于贪图便宜将其买下,并向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保额为5万元。不久,该车出险,保险公司派人查勘后决定以10000元将其修复,但张某拒不同意,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请问此案到底该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中张某明知货车性能低劣,但仍以低价购进,并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而且隐瞒了保险标的有关事实,违反了被保险人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因此,虽然该车通过了车检部门年审,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投保车辆的技术、质量标准,且张某投保金额远远高于其购入车价,出险后又拒绝保险人修复受损车辆建议,其意图在于骗取高额保险赔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7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从一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结论】 
       《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指导思想来源于民法。本案中张某通过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后又索要高额赔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并不退还其保险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