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中,劳务分包工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总承包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答:总承包人与无资质的施工组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依据《建筑法》第45条和《由分包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也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对于劳务分包的施工组的生产安全,总承包人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办。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总承包方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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