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财产保险 >> 查看资料

乘客非正常下车致死案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0年10月5日15时30分,某市公交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8路公交汽车,在驶离某站台60米处时,乘客蔡某突然发现该站是他的目的站,便急忙要求下车。驾驶员立刻减速并准备停车。蔡某在汽车尚未停稳时突然自己打开车门下车。售票员刘某因售完车票后,没有坐在乘务员座位上,口头阻止未果。蔡某下车时,由于惯性作用,一时站立不稳,向前方跌倒,头部碰在路边的一块石头上,当场昏迷过去。经医院诊断,蔡某为特重型颅脑撞伤,当天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查勘及调查取证认定,驾驶员张某、售票员刘某与乘客蔡某应负同等责任,公交公司向死者蔡某的家属赔款315653元。由于公交公司的该辆公共汽车已向F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5日24时止。公交公司也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因此,公交公司向F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歧】
  F保险公司在处理本案时,发生了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F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理由是:蔡某虽是车上的乘客,但他是在下车出了车门后跌倒碰到路边的石头致死的,此时蔡某是车下人员,即第三者。由于驾驶员、售票员有过错责任,因此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是8路公交汽车的乘客,发生意外事故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而是属于"车上人员",应属于车上责任险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但按车上责任险条款,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因此,本案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又不属于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F保险公司应予拒赔。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F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车上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所指的"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是指车上人员下车以后所受的人身l伤亡,本案中的,蔡某是在车辆未停稳过|程中非正常下车的,与驾驶员、售票员均有过错,不属于车上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所列范围。
  综上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是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还是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赔偿的对象范围;第二,"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发引生意外事故致使人身伤亡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分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时规定责任免除的对象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这里包括车辆行使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综上所述,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所致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蔡某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跌倒碰到石头致死的事故不属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条款》规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t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属"责任免除"对象。我们认为,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应是指车上的人员下车以后在车下发生保险事故或非保险事故致使的人身伤亡,也可说是车上的人员完成了下车过程在车下发生意外事故所受的人身伤亡,这与车上人员在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时造成的人身伤亡在涵义上不同。
  本案中,乘客蔡某在车辆尚未停稳时突然擅自打开车门下车,由于惯性作用,一时着地、站立不稳跌倒,头部碰到路边石头上致死。从因果关系上看,乘客蔡某死亡是因为碰到石头,而碰到石头的原因是跌倒,而跌倒的原因是站立不稳,站立不稳的原因是车辆未停稳时蔡某非正常下车的惯性所致,因此,蔡某死亡原因不能认为是在车下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死,而是在车上因车辆未停稳时下车所致。也就是说,蔡某死亡的近因是在车上的时候产生的。也可说,蔡某死亡与车辆尚未停稳时蔡某擅自打开车门下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实践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导致损失的近因是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乘客蔡某是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人员,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车上人员,其死亡是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而不是车上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事项,F保险公司应按《车上责任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付赔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