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中巴车在载运乘客高速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了路旁的隔离墩,将坐在车门边的一名乘客从车内甩出,摔在路面上。乘客尚未来得及起身,又被失去控制的中巴车碾压而死。该车已经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定受害人属“车上人员”,因此应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予以赔付;而被保险人则认为,受害人是在车下被压死,因此属于“第三者”,应当适用较高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评析:
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乘客被甩至车下致死,车主(即被保险人)及驾驶员对乘客之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属无疑。但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当属车上人员还是车下的第三者将决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多大的责任。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主张受害人属于车下第三者的理由主要是该受害人是在车下被碾死,即在被碾压时,受害人已不是车上的乘客。但应当注意到,虽然对受害人的致害过程,即意外事故的发生仅仅是一瞬之间,驾驶员对该受害人的侵害,实际上是对乘客进行侵害的一个连贯过程,对于该过程,不应当进行人为的割裂和机械的划分。因此本案中驾驶员对受害人的侵害,实质上是对车上乘客的侵害,而乘客在车下的死亡过程是从车上开始的侵害过程的延续和整个侵害过程的结果。对该起事故,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