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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赔付?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绛县城关车队一保险车辆(该车投保了机动车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险金额为45000元)在山西省大宁县境内被三名持刀罪犯抢劫。案发后,在临汾公安处统一部署下,绛县、吉县、大宁县公安局密切配合,主动出击,在吉县境内发现被劫车辆,他们奋力追击堵截。罪犯发现被追捕后,撞坏公安局执行任务的吉普车,惊慌逃窜时,驾车坠入20米高的大桥下,车损人亡。后经核实,此案损失如下:(1)车辆直接损失27449元(含翻车前罪犯拆卖3条轮胎);(2)执行追捕任务吉普车损失625元;(3)租用车辆费用(公安局破案用车)1000元;(4)大桥的栏杆损失700元;(5)吊、拖车费用700元。问此案如何赔付? 
【分析】
       本案损失构成复杂,大致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车辆的损失,即轮胎失窃和翻车后造成的损失;第二部分为第三者(罪犯)造成的非保险车辆损失,即大桥的损失,被罪犯撞坏的车辆损失;第三部分为施救费用,即租车费用,吊、拖车费用。三个组成部分性质各异,依据相关保险理论和法律知识,笔者认为:第一部分损失属车损险保障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第二部分损失属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应给予赔付,但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第三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应适当补偿,补偿以全部赔付金额不超过总保险金额为限。 
       具体理由如下: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章保险责任第4条明确规定全车失窃后造成的车辆损失视为车辆险给予赔付。此案中的轮胎丢失和翻入大桥下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是全车失窃后造成的,是车损的两个组成部分,依此规定,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无可异议。2、《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3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本案中,大桥的损失和吉普车的损失是第三者(罪犯)造成的,该车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依此条款,车主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此项损失的赔付。保险公司应在核定损失的基础上给予及时赔付。同时,被保险人应当把向第三者追偿经济损失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由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即追偿的所得归保险公司所有。再者,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9条,《保险法》第44条,《经济合同法》第25条第4款之规定,对于第二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应按此进行赔付。3、施救费用是保险车辆受到损失或为了减少损失而采取的积极补救措施所需的费用,本案中的租车费,吊、拖车费属施救费用。关于施救费用的赔付处理,《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因此,保险公司对第三部分费用应进行适当补偿。这样做,一则是鼓励必要的施救,二则是避免赔付过严造成影响防灾减损的负效应。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此案这样赔付较妥。保险公司在处理损失构成复杂的赔案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各项损失的赔付依法进行,且不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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