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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刑诉法;实施;重点;难点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为配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实施,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召开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座谈会”,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学者二十余人出席了座谈会。与会代表围绕人民法院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时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憬宏出席座谈会。高憬宏专委指出,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人民法院2013年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广大刑事法官要切实转变诉讼理念,进一步强化诉讼公正与效率意识,重视对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有效和全面实施。

  一、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和证明问题

  (一)关于证人作证。一是证人保护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于同志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军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在实施时会有难度,尤其是当涉及对证人的人身、住宅进行保护时,法院自身肯定难以做到,需要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因此需要有关机关之间加强协调。二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指出,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证人出庭后所作的陈述与之前的证言笔录不一致,该怎么处理?按照国外的做法,当庭证言与之前的证言笔录不一致的,适用当庭证言,之前的证言笔录可以作为弹劾证据用来质疑当庭陈述的可信性。如果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证人当庭陈述与证言笔录不一致时,仍采用证言笔录,则证人出庭制度的意义被大大削弱。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问题,现有立法中关于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仍比较概括,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有必要在“应当出庭的证人”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关键证人必须出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张素莲则指出,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在实践中会有遇到一些问题,尤其是当证人是流动人口,或者案件本身属于陈年旧案时,强制证人出庭无疑存在难度,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策。

  (二)关于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也称“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时新增的内容。其一,专家辅助人的性质。顾永忠教授认为,专家辅助人是控辩双方邀请的、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人。他既不是证人,也不是专家证人,而是帮助控辩双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质证人,其职责是在法庭上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表达意见。其二,专家辅助人所提意见的效力。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认为,由于专家辅助人是应控辩双方一方的邀请而参与到法庭程序中的,因此其在发表意见时未必客观公允,法庭在评价其意见时应当慎重。陈瑞华教授也指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目的是弹劾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其意见能否成为定案依据需要注意。

  (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历来是刑事审判中的难点问题之一。其一,非法证据排除难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党建军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看上去很美,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三多一少”现象,即:被告人庭审时翻供多、律师对证据合法性质疑多、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调查多、排除的实例少。要保障立法规定能够得到实施,需要下大力气解决包括“无法排”、“不敢排”、“不愿排”以及“排无据”等问题。李贵方律师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遇到以下问题:一是现有立法规定,“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那么在看守所之外进行的讯问能否归为“非法讯问”,由此形成的“口供”是否应当排除。二是现有立法中没有关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规定,在实践中,一旦上述问题出现争议,如何解决需要引起重视。其二,非法证据的排除时间。由于现有立法仅规定在庭前准备会议中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是并未明确能否在庭前程序中解决非法取证问题。对此,陈瑞华教授指出,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时间将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如果当事人在庭前不提,能否在一审开庭前提;如果在一审程序中不提,能否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等都需要进一步关注。其三,警察出庭作证问题。陈瑞华教授提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警察能否出庭作证至关重要,如果警察不出庭作证,则该制度的作用就难以有效发挥。

  (四)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顾永忠教授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为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提供了良好契机,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法院和法官要切实落实上述规定,要敢于并善于对不符合证明标准的案件宣告无罪。陈瑞华教授也指出,实际中对如何理解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肯定会有争议,由于证明标准更多的是经验问题,因而很难具体描述,并建议司法机关一方面要注意对个案中进行总结、提炼,尤其是要重视从“两个证据规定”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通过指导性案例知道、引导司法实践。

  二、审判程序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关于庭前程序。陈卫东教授指出,由于此次立法中有关庭前程序的规定很多是新规定,法院和法官都缺乏经验和实践,因而在实践中需要磨合。其中,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召开庭前准备会议,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法官进行裁量。另外,关于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准备会议、庭前准备会议到底能够解决哪些问题以及庭前准备会议的效力等也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关于简易程序。此次刑事诉讼法立法中扩大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对此,陈卫东教授提出,在实践中,以下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是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集中起诉、集中审理是否可行;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认罪确认程序是简易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被告人没有获得辩护人尤其是律师帮助的情形下,如何保障其真正了解这一程序的意义,值得关注。顾永忠教授也指出,社会上有人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表示担忧。从审判实践来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的大部分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局面在短时期内难以改变,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把关,以避免出现问题。对于此类案件,法院要认真、严格审查被告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愿性、明知性及其认罪的自愿性,同时也要求法院在审理中在保持中立的同时,要对被告人进行适度倾斜和必要的关照,以保障大量的案件能够获得平稳、公正的解决。于同志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在这一规定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如果被告人之前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甚至是宣判前又表示不同意适用该程序,对此是否必须转为普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探索。同时,新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可能引发一些新的问题。

  (三)关于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问题。其一,关于量刑程序。陈卫东教授指出,此次立法中明确要求审理案件时应当将量刑活动纳入庭审,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适用相应的程序,将是审判实践中需要认真探索的一个问题。其二,关于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陈卫东教授指出,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案件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这一规定,将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其三,关于发回重审问题。于同志认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因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问题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又提出上诉、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判,不得再发回重审,但是如果一审存在程序问题的,可以发回重审,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必将加大二审法院的办案压力。

  (四)其他与审判活动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其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于同志法官指出,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进行了规范,其中没有规定被告人应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等进行赔偿,由此导致实践中民事部分的赔偿标准将大幅下降,从而对被害人产生较大影响,使得此类案件的涉法上诉、上访、申诉可能增加,进而给法院工作带来压力。为避免出现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加大调解力度,因为调解不受立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限制。另一方面,要注意防范被告人及其亲属转移财产,使得判决不能执行。其二,关于刑事和解程序。于同志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问题在适用时很复杂很敏感,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希望在审判阶段进行和解,而实际上在审前程序进行和解效果会更好,而这就需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协调。其三,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理。于同志法官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公民的财产成分复杂,特别是在一些涉众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前期扣押财产的范围很广、种类较多,到法院后如何析产,存在很大困难。这种情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可能更为突出,需要特别注意。




【作者简介】
李玉萍,单位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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