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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9 11:41:25 部门: 作者:系统管理员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并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速公路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高速公路中雨雪雾等气象灾害,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地震灾害等引起的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油品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对高速公路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发生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社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票款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5)其他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以及危及高速公路运行安全的紧急交通事件。 各类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和涉及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高速公路的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联动协调 本预案确定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指导下,由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 (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社会其他单位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山西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省高管局制定并公布实施,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 (2)省高管局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省高管局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省高管局制定并公布实施。主要涉及高速公路气象灾害、水火灾害与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点物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3)山西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专项预案及其所属路段基层管理机构的现场处置预案。 各类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因地制宜,由制定部门和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2 应急组织体系 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省高管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路段基层管理机构三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 省高管局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领导组、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现场工作组等。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路段基层管理机构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1应急领导组 省高管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是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由省高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省高管局机关各处室、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中心、山西省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在上级单位的指挥下负责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日常状态下的工作职责: (1)审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 (2)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3)领导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系统风险隐患排查评估工作; (4)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 (1)全面掌握全省高速公路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Ⅱ级预警状态和重大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在上级单位的指挥下负责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成立现场工作组,在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在省交通运输厅指导下,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共同实施; (5)当突发事件由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处置时,应急工作领导组根据其请求,进行相应的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组决定启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Ⅱ级预警状态和重大应急响应行动时成立,由省高管局机关相关处室、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中心、山西省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组建,在应急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单位的指挥下负责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分为六个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小组:由分管应急工作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领导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承办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高速公路抢通救援小组:由分管养护工作领导任组长,养护管理处处长、执法监督处处长、技术处处长、工程管理处处长、机务设备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养护管理处、执法监督处、技术处、工程管理处、机务设备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高速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路段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拟定跨路段高速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高速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通信保障小组:由分管信息监控工作领导任组长,山西省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山西省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省高管局值班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省高管局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工作通知的下达工作;按规定收集整理信息内容,保障上传下达的信息流转渠道畅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协调小组报告;承办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工作部部长、政策法规处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政策法规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指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急管理机构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领导任组长,经营开发处处长、后勤中心主要负责人、机关车队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经营开发处、后勤中心、机关车队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恢复重建小组:由分管计划财务工作领导任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养护管理处处长、技术处处长、工程管理处处长、机务设备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养护管理处、技术处、工程管理处、机务设备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高速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高速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承办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作为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应急领导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与上级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2)拟定、修订《省高管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3)指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5)组织有关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 (6)提出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7)参与应急规划的编制; (8)根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急管理机构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9)负责督导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 (10)承办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高管局值班室负责24小时接警值班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值守应急,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全省高速公路相关的突发事件,对于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迅速向带班领导请示、报告,同时向省厅值班室报告。 (2)及时向应急领导组提出启动Ⅰ级、Ⅱ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日报,并及时报应急领导组办公室; (4)根据应急领导组和应急工作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日常工作,统一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值班室下发应急工作通知; (5)承办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由高速公路及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环保、消防、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订、修订与山西高速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2.5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应急领导组按照上级要求,或发布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Ⅱ级预警和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应急响应时,或根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请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发生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后,省高管局应急领导组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领导、专家赶赴现场,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现场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应急领导组统一部署,组织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负责指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 (3)协助社会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承办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接警 省高管局值班室负责接警工作,公布值班电话,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351-7338212、7338259、12122 3.1.2预警信息通报 省高管局值班人员负责收集各种预警信息,出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向带班领导通报: (1)国土部门在发布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预警信息时; (2)水利部门在发布有关河流的相关水文监测预警信息时; (3)地震部门在发布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分析的预警信息时; (4)气象部门在发布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时; (5)卫生部门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6)发展改革委在发布有关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的预警信息时; (7)公安部门在发布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3.1.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全系统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逐步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警机制。 3.1.4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Ⅳ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Ⅰ级预警由省高管局报请上级单位启动和发布,Ⅱ级预警由省高管局启动和发布,Ⅲ级预警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启动和发布,Ⅳ级预警由高速公路路段基层管理机构启动和发布。 (1)Ⅰ级预警(红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预警: ①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时; ② 其他可能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障时。 (2)Ⅱ级预警(橙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预警: ①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② 其他可能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高管局)提供应急保障时。 (3)Ⅲ级预警(黄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预警: ①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的; ② 其他可能需要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提供应急保障时。 (4)Ⅳ级预警(蓝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预警: ①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② 其他可能需要由路段基层管理机构提供应急保障时。 3.1.5预警启动程序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Ⅱ级预警时,省高管局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省高管局值班室(信息监控中心值班员→机关值班人员→带班处长→带班领导)向应急领导组提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Ⅱ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组在50分钟内决定是否向上级单位报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决定是否启动Ⅱ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按照启动程序,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Ⅰ级、Ⅱ级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由省高管局值班室负责向相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值班室下发通知,并电话确认接收; (4)根据情况需要,由上级单位决定此次Ⅰ级预警、由应急领导组决定此次Ⅱ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如需要,在8小时内联系此次预警相关应急协作部门联合签发; (5)已经联合签发的Ⅰ级、Ⅱ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6)省高管局值班室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并根据应急领导组和带班领导要求增减信息报告频率; (7)各应急工作小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高速公路抢通小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准备。 Ⅲ、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路段基层管理机构参考Ⅰ级、Ⅱ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本单位特点,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1.6预警终止程序 Ⅰ级、Ⅱ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况下,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带班领导根据值班室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Ⅰ级、Ⅱ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向上级单位值班室提出Ⅰ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由上级单位决定是否终止Ⅰ级预警状态,向应急领导组提出Ⅱ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由应急领导组决定是否终止Ⅱ级预警状态; (2)省高管局值班室在接到同意终止命令后,按照终止文件提出的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如预警降级为Ⅲ级,省高管局值班室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Ⅲ级预警涉及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4小时内启动预警程序; (4)如预警直接撤销,省高管局值班室负责在4小时内向预警启动通知中所列部门和单位发送预警终止通知; (5)Ⅲ、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和路段基层管理机构参考Ⅰ级、Ⅱ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本单位特点,自行编制; Ⅰ级、Ⅱ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3.1.7应急资源征用 抢险保通小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高速公路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应急领导组同意后下发指令予以调拨。 在征用通知下发后2小时内,相关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和调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所征调的相关高速公路抢险保通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按要求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应急处置 3.2.1分级响应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个等级。 省高管局在上级单位指导下负责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的实施,负责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较大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路段基层管理机构负责一般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1)特别重大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 因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塌陷、桥梁毁损、隧道坍塌等情形,或形成路障,24小时以上难以恢复通行的; 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严重泄露,致使高速公路24小时以上无法安全通行的; ③ 因突发事件导致特大交通事故或隧道事故,造成高速公路24小时以上无法通行的; ④ 发生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死亡、24小时以上难以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的; ⑤ 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⑥ 上级启动Ⅰ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需要提供跨省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2)重大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① 因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塌陷或形成路障等情形,造成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难以恢复通行的; 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泄露,致使高速公路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无法安全通行的; ③ 因突发事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或隧道事故,造成高速公路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无法通行的; ④ 发生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严重伤害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⑤ 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⑥ 符合启动Ⅱ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的,需要提供省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3)较大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① 因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形成路障,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难以恢复通行的; 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泄露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高速公路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无法安全通行的; ③ 因突发事件导致较大交通事故或隧道事故,造成高速公路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无法通行的; ④ 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受到伤害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的; ⑤ 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的; ⑥ 符合启动Ⅲ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的,需要提供市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4)一般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① 高速公路出现浓雾、大雪和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或雪后路面大面积结冰,致使高速公路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交通拥堵的; ② 因高速公路大范围养护施工,或在节假日车流量增大或因附近沿线国(省)道阻塞、中断等其他情况,造成高速公路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交通拥堵的; ③ 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交通拥堵的; ④ 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处置时间预计在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⑤ 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⑥ 符合启动Ⅳ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的,需要提供县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3.2.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应急响应时,省高管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1)省高管局值班室(信息监控中心值班员→机关值班人员→带班处长→带班领导)向应急领导组提出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组在50分钟内决定是否向上级单位报送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建议,或者是否启动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由应急领导组组长签发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正式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由省高管局值班室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 (3)接上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或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领导组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宣布后,省高管局值班室和各应急工作小组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根据各小组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参照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较大事件、一般事件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高管局值班室提出请求。 3.2.3现场应急处置 (1)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抢修等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支援。 ① 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② 按照“先抢通、后保通”的原则,全力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功能,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创造条件; ③ 按照“快速、高效、科学、安全”的原则,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① 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② 进行现场调查、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③ 指挥协调对受损高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提供绕行线路图,确保高速公路运输畅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④ 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清理现场。 3.2.4信息报告与处理 (1)各单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2)报告时限和程序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发现和接到高速公路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于40分钟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高管局值班室报告(尤其对于危险化学品车辆泄漏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对于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值班室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可以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报告,并同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高管局值班室。 (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4)任何单位不得隐瞒、缓报、漏报、谎报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5)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2.5指挥与协调 (1)基层单位间协调 以路段管理单位的辖区为应急管理单元,建立路政、养护、收费、服务区、高速交警为一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大力提高行业区域联动能力。 (2)与高速交警协调 省高管局与高速交警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指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建立与高速交警的路警联动合署办公机制,实现路警“联合指挥、联合巡逻、联合执法、联合施救”。 (3)与路网间协调 协调高速公路网绕行分流措施,及时发布路况信息。 跨省际路网协调:应建立省际应急资源互助机制,当应急工作涉及省际区域时,合理充分利用其他省界路网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原则,统筹协调邻省应急力量支援行动。 跨公司路网协调:当应急工作涉及省内其他路网区域时,应建立与其他路网间的互助机制,协调其应急力量支援行动。 (4)与社会部门、单位间协调 当应急工作急需社会力量支援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 (5)现场指挥协调机制 现场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应急物资的特性及其分布、受灾地点、区域路网结构及其损坏程度、天气条件等,优化措施,研究备选方案,及时上报最新事态和运输保障情况。 在上级单位的指导下负责特别重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时,现场指挥协调由上级指挥部门负责。 3.2.6应急资源互助 在省高管局协调下,合理充分利用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建立应急资源互助机制,以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各单位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对于应急力量的使用,各受援单位应当给予征用补偿。 当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间、地理条件等受限制的情况下,需要调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时,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应急领导组同意,由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下达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接到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调拨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 3.2.7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应急领导组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1)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2)险情排除,道路恢复通畅。 (3)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3.2.8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时,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省高管局值班室(信息监控中心值班员→机关值班人员→带班处长→带班领导)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突发事件平息,向应急领导组提出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组决定是否终止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则按启动权限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50分钟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及相关部门报送; (3)接到上级终止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状态文件时,按照文件提出的后续处理意见,认真实施; (4)如需要,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善后措施。 较大事件、一般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路段基层管理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参考省高管局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编制。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高管局。由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高管局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事发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 3.3.2征用物资的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应急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 (2)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被征用物资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3.3.3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购买保险。 3.3.4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省高管局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要尽快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调查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 (3)事件结论; (4)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及改进的建议; (5)应急预案效果评估情况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上级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省高管局积极协助调查,提供记录资料。 4 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 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2)专业应急队伍的组建 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大力构建以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收费管理、服务区、信息监控为主体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 按照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以协议方式、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和具有应急处置实力、救援条件的社会企业,并与之签订合作合同,明确技术管理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组成社会协作应急队伍。 应急领导组统一调度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的各类应急物资、机械设备,用于应急抢通保障队伍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特点,为应急救援处置参与人员购置或协调有关部门不同类型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满足安全防护措施需要;为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4.2物资设备保障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应急物资设备的储备工作。 应急物资包括高速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等;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要收集整理应急储备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调运等信息,必要时与有关企业部门签订购销、代储、合作协议,满足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需要。 还要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等。 4.3通信与信息保障 积极利用现有通信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高速公路应急平台体系。 (1)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实现与上下级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2)根据应急管理需要,逐步建立风险隐患监测、综合预测预警、信息接报与发布、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应急保障、应急评估、模拟演练和综合业务管理等功能,并及时向上级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 (3)应急平台的基本构成包括:应急指挥场所、移动应急平台、基础支撑系统、数据库系统、综合应用系统、信息接报与发布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4.4技术支撑 (1)科技支撑 依托科研机构,加强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借鉴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应急抢险技术装备的研制改造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2)应急数据库 建立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典型案例、专家咨询、知识储备等数据库,为开展应急管理研究和应急处置工作奠定基础。 4.5资金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请省高管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结合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指南和演练计划,针对本单位的应急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开展的预案演练报省高管局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5.2应急宣传 要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编印各类通俗读本,做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携带方便、快速查询,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和干部职工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能力。 5.3人员培训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教材,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每季度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每月培训不少于1次,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相关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预案,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并抄报有关部门。 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三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5)其他。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和应急保畅队伍及物资的数据资料应每年更新一次。 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 6.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高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省高管局有关部门和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附件一:省高管局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件一: 省高管局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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