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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的文化思考

发布日期:2013-0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犯罪研究》2012年第4期
【摘要】刑罚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活动。当前我国的刑罚执行不同程度地存在三大文化缺陷:简单、粗暴的“棍棒文化”,过度宽容、优劣不分的“人权文化”,消极应对、疏于管理的“无为文化”。文化缺陷明显妨碍“矫正犯罪,预防再犯”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现状与发展要求尽快建立以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的“和合型”刑罚执行文化。
【关键词】刑罚执行;文化缺陷;宗旨理念;主体理念;管理理念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刑罚执行,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矫正犯罪、预防再犯。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以监狱为主、法院与公安为辅的刑罚执行部门的刑罚执行,其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消除罪犯的犯罪意识,矫正罪犯的行为恶习,培养罪犯的刑罚感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将罪犯改造成社会新人。应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刑罚执行的积极效果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刑罚执行的问题开始显现,在押罪犯与出狱人员的再犯率呈现上升趋势。诚然,问题的原因是复合多面的,包括环境、政策、管理、当事人自身状况问题等等。但是,笔者以为,在前述各种问题中,都与一个基本问题相关,那就是文化问题。我国刑罚执行的文化问题,亦即我国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刑罚执行文化缺陷,是我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升刑罚执行效果必须正视与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

  刑罚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活动。

  现代社会是文化的社会。国学大师钱穆曾精辟指出:“研究学问,都应该拿文化的眼光来研究”[1]。所谓文化,从理论的意义上来说,一般是指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或者观念形态,是一定社会的环境、政治与经济在人的观念上的反映,是一种由物及人的人化过程及其状态;从功能的意义上来说,文化就是以“文活”来教化天下[2],亦即通过既定的精神理念、价值观念来规范人、调控人、改变人,亦即化人的过程及其状态。一言以蔽之,文化,就是“人化与化人的统合”[3]。

  刑罚执行的实质就是特殊的文化活动。首先,刑罚执行是一种文化规范与文化现象。所谓刑罚,亦即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特殊的人--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系统。而这种系统,是通过监狱、法院、看守所等具体物化工具,以及具体可见的法律制度、管理制度来表现与实现的。这种特殊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既是文化规范本身的一部分,同时也直接反映了一定社会统治阶级对犯罪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特殊观念形态--否定评价。其次,刑罚执行过程也是一种特殊的“化人”过程。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刑法其实质就是儒家化的“伦理刑法”,“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以礼入法”[4],刑法之罚,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教化百姓遵守封建礼教秩序;在现代文明社会,刑罚制度本身则具有多种积极功能,其中教育改造功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将罪犯教育改造成社会新人(教化人),不仅是刑罚的基本功能所在,也是刑罚预防犯罪之根本目的的重要体现。至于如何有效地将犯罪人改造成适应社会、有益于社会的新人,其关键就在于将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的思想文化与操作模式了。

  二

  无需讳言,当前我国的刑罚执行文化存在明显缺陷。

  诚然,总体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罚执行的科学性在提高。但是,在当今剧烈的社会变革时期,尤其是在复杂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刑罚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新的意识形态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刑罚执行文化思潮。

  (一)简单、粗暴对待犯罪人的“棍棒文化”

  简单、粗暴对待犯罪人(本文所述犯罪人为广义犯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三种情形。下同。)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一是要求犯罪人从事的各种劳动改造行为采用一刀切的高压、强制,没有任何沟通回旋余地,“通不通,三秒钟”。 二是适用体罚及其名目繁多的惩罚。在执法过程中打骂犯罪人,或者体罚、变相体罚犯罪人时有发生,且名目繁多。三是利用罪犯压制、打击罪犯。在近些年监狱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执法工作人员的粗暴行为明显得到缓解,但利用罪犯粗暴对待罪犯的现象则处于上升趋势。例如2003年11月兰州市城关看守所犯罪嫌疑人韩存德、2009年1月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李荞明等均被同室的“牢头狱霸”群殴而亡;2009年3月广东高明监狱罪犯刘玉山则是被同监罪犯在“管理”过程中殴打致死。等等。

  有人认为,上述致死案件都不是执法工作人员直接所为。这当然是事实。但是执法者至少逃脱不了失职、失察的责任。为何经常出现失职失察?兰州市城关看守所“牢头狱霸”经常打人的现象为何得不到遏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执法者的“棍棒文化”观念。这种观念认为,罪犯本身就是被专政的对象,惩罚性是刑罚的基本特征,棍棒底下才能将犯人训练为好人。

  (二)过度宽容甚至放任罪犯的“人权文化”

  与上述“棍棒文化”相反,还有一种“人权文化”思潮。这种思潮目前比较流行,似乎有潮流蔓延之势。该思潮认为,犯罪人也是人,人权人人平等。在我国,罪犯应该是干警的服务对象、是特殊的“上帝”:犯罪人被关押,其人权已经受到损害,因此如果罪犯提出要求,只要不太过分,就应尽快尽量满足:感化是教育好犯罪人的基本手段;视犯人为“特殊上帝”,是世界人权发展的基本趋势,是监狱文化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需要。这种监狱文化思潮,笔者姑且称之为“人权文化”。

  在这种“人权文化”的作用下,豪华监狱越建越多,甚至关押重刑犯的监狱的设施条件也快速向星级宾馆看齐,一般监狱的生活设施也得到快速提升(其生活文化设施、标准提升的速度远远高于当地GDP的增长速度)。在我国某些监狱,罪犯刑满追求再进监或者刑满释放后为进监狱而再次犯罪的新现象开始出现。另一方面,在这些监所,干警等刑罚执行工作人员压力越来越大。部分监所的一些工作人员甚至私下怨言:“在这里,他们(即犯罪人)是有期徒刑,我们是无期徒刑。”

  (三)消极应付、疏于管理的“无为文化”

  如果说在我国经济发达或者改革开放前沿地区,监所管理体制改革在…定范围、一定程度出现了“人权文化”思潮的话,那么,在更广大的内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刑罚执行中则有一种“无为文化”时隐时现。笔者在此所谓的“无为文化”,亦即消极应对、疏于管理的刑罚执行文化。持该种观念的人认为,犯罪分子大部分是教育不好的:将各类危险分子集中到一块,只要不逃出去就行,自生自灭最好;如今犯罪分子素质越来越高,越来越难管,上面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因此,做得多,麻烦必多,出错的可能性越大。多干不如少干,无为就是大为。

  在无为思想的影响下,监管犯罪人的各类监所中,部分监所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虚化;安全隐患多,腐败现象多;甚至上下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监所要么不出问题,一出就是大问题。例如2006年5月6日晚湖南郴州监狱服刑人员邓勇根杀害值班民警后越狱出逃事件就凸显监狱内勤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干警劝教犯人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至于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重刑犯罪犯杀死干警暴动越狱事件,则是监狱长张和平等人长期玩忽职守、严重不作为,导致监狱监管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各项规章制度督察落实严重不到位、监狱长期管理混乱的最好注脚。

  三

  理论指导实践,思想决定行动。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执行目的,将更多的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社会新人,我们应当尽快建构与完善科学有效的刑罚执行文化--“和合型”刑罚执行文化。

  和者,相应、相配也;合者,结合、相生也。所谓“和合型”刑罚执行文化,亦即和合协同、有序对称、整体和谐、融合出新的刑罚执行文化。“和合辩证思维是中华文化之根”[5],也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精神的体现。具体说宋,“和合型”刑罚执行文化的建构,其核心层面应包括指导思想的确立与三大理念的构建。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离不开我党的科学发展观与文化发展观。2003年10月14日,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11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总结我国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方针--五个坚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改革开放。根据上述内容,结合刑罚执行的自身特点,“和合型”刑罚执行文化的指导思想可以作出如下界定: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犯罪、改造罪犯为目的,以和合、人本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将犯罪人改造成适应现代社会的新人。

  (二)三大理念

  和合理论认为,首先,“和是多样性的统一,即多种异质要素的组合”,亦即一种要素配以另种相关的、不同质的要素。其次,异质要素是有序、有机的组合。异质本身不是和,而是差异、对立,因此,异质要素必须依照其内在规律进行辩证组合,亦即和调、融合。再次,由和而合,合而新生,亦即“和实生物”。[6]根据和合理论原理,结合刑罚执行的指导思想与特点,笔者认为,刑罚执行文化应当确立三大和合理念:

  1.“和合性”宗旨理念。“和合型”刑罚执行文化的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的提升稳定罪犯、改造罪犯的动能与效能,突出改造功效。我国刑法典提出了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同时也明确提出刑罚执行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如何才能实现“预防犯罪”?首先在于预防犯罪人的再次犯罪。而“再次”的预防,可以分为稳定、改造两个阶段,没有稳定,谈不上改造。而稳定与改造,必须从其犯罪的内在动因以及改造的内在动力上去下功夫,进而达到提高改造的效率。这也就是一种好的刑法执行文化之目的所在。

  2.“和合性”主体理念。“和合型”刑罚执行文化强调的主体理念是双主体理念:干警的“行刑主体”与罪犯的“服刑主体”,突出双人为本。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两个最大的异质性、对立性力量:执行者与执行对象。“和合性”主体理念就要求将者两种异质性要素同时进入搭配、考察视野。执行者亦即行刑主体,是刑罚执行的直接实施者、监管者,表现出执行刑罚的主动性、主导性;执行对象,亦即服刑主体,它是一种特殊主体,主要表现为接受改造,但是也可以主动接受改造,主动提出创造性的改造需求。良好的执行效果、改造效果应该是两种主动的双向和合。而前述的“棍棒型”文化只是执行者的主动,一种单方的“过分或者极端主动”;“人权型”文化强调的只是服刑主体的主动,一种单方的未顾及执法者的“想当然主动”;而“无为型”则是彼此无关的“零主动”。单木不成林,无木不成林--这就是前述三大问题文化的缺陷所在。如何树立双主体理念,促进两种主动和合?简言之,就是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注重同时、充分调动执法者的积极性与执法对象的积极性,自始至终,不可偏废。

  3.“和合性”管理理念。“和合型”刑罚执行文化的管理理念就是同时树立“法制管理,情感管理,细节管理,环境管理”理念,突出四维和谐。

  其一,法制管理理念。所谓法制管理理念,就是树立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法律至上的思想。这是监所管理的前提与保证。监所必须体现法律的威严,犯罪人首先也必须体验到因为犯罪行为而获得的痛苦代价。任何违背现行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的做法都必须在禁止之列、惩罚之列。有人以为,和合,就是和稀泥,不讲原则,不讲处罚,那是错误的理解。

  其二,情感管理理念。所谓情感管理理念,亦即在刑罚执行的具体管理过程中,应当确立遵循人的心理、情感规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做感化工作的思想。和合性管理理念中,法律与情感是矛盾的对立统一。这里的所谓情,即人情,它是可以理解的人之善情,重事实、恕小过的人之常情;所谓理,即天理,它是人类与自然界必须遵循的基本共同规则,是人的善良品性与人的生理心理规律。诚然,这里排除拉关系、走后门,搞权钱交易的所谓“人情化改造”中的情。法律之内注重情与理,是提高改造效率的重要环节。

  其三,细节管理理念。所谓细节管理理念,通俗地说强化抓具体、抓落实的思想。就是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等制度都必须明确落实的细则,细则必须每天督查实施,实施者应心如细发,做到丝丝入扣,落实到位。有关专家认为,当代社会已经进入“心时代”,人们更注重心理需求与情感交流,更注重用“心”宋体验一切。对于犯罪人来说,由于进入监所前与后,感受差别巨大,其“心”尤为脆弱与敏感。稍有不慎,功败垂成。因此,监所改造工作,从很大程度上说,细节决定成败。注重细节,往往是有效提高改造效率的关键环节。

  其四,环境管理理念。所谓环境管理理念,在这里主要是指监所管理者不应忽视监所的自然环境与文化硬件管理的思想。主要内容有监所的绿化、美化,图书馆建设,文体娱乐设施建设等。客观的说,现在的监所,大多在硬件设施上都下了功夫。笔者在这里所强调的环境管理,是指与其他管理协同的环境管理,重点是配合情感管理、细节管理所需的硬件设施配套建设。如提升犯罪人能力素质的学历考试与技术学习的活动与设施建设,强化犯罪人的美德意识、法制意识的活动与设施建设等等。注重环境改善,是提高改造效率的必备辅助条件。




【作者简介】
陈鸿,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法学副教授。


【注释】
[1]钱穆:《从中国历史看中国民族性及其中国文化》,中文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0页。
[2]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264页。
[3]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292页。
[4]任喜荣:《伦理刑法及其终结》,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31页。
[5]左亚文:《和合思想的当代阐释》,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2页。
[6]左亚文:《和合思想的当代阐释》,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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